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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安友教授“有损学者身份”——郭罗基访谈录之十二
欧美国家的汉学家大都是热爱中国文化的人。由热爱中国文化到关注中国人受迫害的命运,一些汉学家义不容辞地参与中国人权事业,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黎安友教授也是其中的一位。
但是,在中国人权组织分裂事件中,黎安友教授的一系列表现令人难以理解。他曾经是指教中国人怎样捍卫人权的老师,但在这个组织内部,他既不维护职员的权利,也不坚持民主的原则,对中国理事的议案更缺乏应有的尊重。在本次访谈中,郭罗基先生用事实说明黎安友教授的所作所为是怎样“有损于学者身份的”。希望懂中文的黎安友教授能够出面为自己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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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 郭先生,我们上次谈到在2005年1月的理事会之前,你和张伟国先生准备了提案,结果被掌权的美国人谭竞嫦和黎安友泼了冷水,请你继续介绍当时的具体情况。
郭罗基: 我的议案不被谭竞嫦理会,还是丛苏帮忙译成英文的。谭竞嫦也没有将张伟国的提案译成英文转发,结果,不能读中文的理事看不懂。
茉莉: 不给理事翻译提案,中国人权组织高薪养那么多人干什么?他们的专业能力为什么不肯用来为中国理事服务?
郭罗基: 奇怪的是,他们不肯翻译我们的提案,但能读中文的黎安友教授却于12月25日给我和张伟国写了一信,同时发给全体理事。不能读中文的理事看不懂张伟国的原信,看到的是黎安友对它的批评,这就很不公正了。
茉莉: 黎安友这封信起了什么作用?
郭罗基: 黎安友的信,主要作用是封杀现有的提案,当然也是阻止未来的提案。由于黎安友在理事会中具有较高的威望,以及与中国理事保持良好的关系,他起了刘青、谭竞嫦所不能起到的作用。我们这些组织内部的改革派被当头浇了一瓢凉水。
茉莉: 当时你做何反应?
郭罗基: 如何对待他的这一行动,我也觉得很为难。他虽然不同意我的观点,但信中的语气和用词都很客气。黎安友是我所尊敬的朋友。我来美国就是他作为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发出的邀请。我在哥伦比亚大学的时候,他对我照顾备至,我们的关系一直很好。所以,我想了三天,最后还是决定冒犯我的这位朋友。12月28日,我写信逐条反驳他的意见。
茉莉: 你想了三天?一定是在公义和私人交情之间矛盾挣扎,做出这个选择不容易。那么,你是怎么逐条反驳黎安友的?
郭罗基: 黎安友的信中说,理事会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能讨论我们想要讨论的每一件事情。本次年会,他和胡平提出的“理事会重组计划”(the
board reorganization plan)应当是优先项目。
我说:“以往的理事会都是出席者在会场上才拿到议程和文件,因为我们来不及想问题,只能被动地接受别人为我们安排的议程。即将召开的2005年年度理事会必须改进。”
怎样改进?“决定理事会的议程,是理事们参与的第一步。任何一位理事都有权、也有责提出议案。所提的议案,当然越多越好,一是表明理事们对理事会工作的关心,二是开阔理事会讨论问题的眼界。至于在有限的时间内,究竟讨论哪些问题,应由会议主持者来归纳。理事的责任是提议案,会议主持者的责任是定议程。”
茉莉: 这次你们不愿任人摆布了。
郭罗基: 黎安友强调,所提的议案应如何如何具体。我针对这一点说:“议案不同于方案,议案只是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在理事会讨论之后才能作出。”
黎安友所说的作为优先项目的“理事会重组计划”,实际上就是改选理事的一半。我说:“这是每年都有的例行项目,不能成为优先项目。”
茉莉: 对你的五项议案,他怎么回应?
郭罗基: 黎安友对我的《五项议案》的前四项没有置评,只对第五项玮琳案件作出回应。他说:“我对郭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有少许同意,但主要的是不同意。”他的“少许同意”是可以向理事会作一简要的报告;他不同意理事会讨论玮琳案件,认为整个案件涉及人事机密,不宜向理事会披露。
我说:“今年2月5日,玮琳向全体理事发出信件,控告刘青侮辱她的人格,侵害她的人权。案情的内容,对于理事会早已不是机密,为什么经过执行委员会一处理,对理事会反而变成机密了?”
茉莉: 身为政治系教授的黎安友好像很缺乏常识。
郭罗基: 我进一步指出,执行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补发玮琳两个月的薪水,换取她的签字,这种处理决定,是非不分,正义不明。为什么要以报酬换取签字?无非是掩盖问题的实质,防止进一步的追究。玮琳不接受这种处理决定。因此,处理没有结果,案子并未了结。理事会有必要重新处理该案,并且审查执行委员会在处理该案过程中的不当之处。”
茉莉: 黎安友原来不是参与了关于玮琳案的调查吗?
郭罗基: 据我所知,黎安友和童屹对玮琳案提出了一个详尽的调查报告。我说:“这个报告是比较客观、公正的。调查的结果证明,玮琳所说符合事实。刘青对侮辱人格、侵害人权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执行委员会讨论时,因刘青本人不接受,居然作出决定调查报告不予公布,还要对理事会保密,然后代之以上面提到的那个奇怪的决定。我认为,执行委员会具有包庇刘青的嫌疑,理事会必须予以强力干预。”
茉莉: 为什么黎安友、谭竞嫦这几个高学历有知识的美国人,要包庇一个欺负职员的刘青?这个奥秘我一直没有想清楚。就把这个疑问留给以后吧,我们只谈他们丧失原则包庇刘青的事实。
郭罗基: 当时我对黎安友说了心里话:“我要满怀好意地提醒我的朋友:你在这件事情上没有把原则坚持到底,本来可以做成一件挽回‘中国人权’下滑的好事,可惜半途而废了。Andy(黎安友的名)应当以学者的智慧和为人的正直重新审视这一切。由于 Andy 在执行委员会上没有坚持原则,迁就了错误的决定,使自己陷入为难的处境。有人就利用他的威望来为执行委员会辩护。他在这里所说的一些论点,就是执委会上占上风的强词夺理的‘理’。但这些话,由Andy 说出来,是有损于学者的身份的。”
茉莉: 你认为黎安友的哪些话强词夺理,是有损于学者的身分的?
郭罗基: 例如,下面的一些论点,既不符合《中国人权章程》,也不符合常识。
他认为,玮琳案件不能向理事会披露的理由是:"The Board needs to trust its
Executive Committee and the subcommittee that the Execitive Committee set up
to investigate WL's Complaints(myself and Tong Yi)."
(理事会要信任执行委员会和它下属的玮琳申诉调查小组(我和童屹))
我指出:“《中国人权章程》第四条第三项‘责任和权力’中的戊,规定:‘理事会有权监督执行委员会,并批准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决定和计划。’理事会对执行委员会在监督的前提下才能信任;没有监督或逃避监督,在情况不明的条件下给予信任,是盲目的信任。给予盲目的信任,是理事会的失职。我们作为理事会的成员,不愿意犯失职的错误。”
茉莉: 执委会不让理事会监督,却要求理事会信任他们,完全是本末倒置。
郭罗基: 黎安友又说:"From a legal standpoint,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exercises the power of the board, and it has the right to make decision on
behalf of the board."(从合法的立场来看,执行委员会行使理事会的权力,它有权以理事会的名义作出决定。)
那么我们就来看看“中国人权”的合法规定:
章程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理事会拥有本公司的全部权力。”
第四条第三项甲规定:“理事会对本公司工作方向和管理工作拥有全权。”
第四条第三项己规定:“除非纽约州法律、本公司注册证书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的所有权力均应当由理事会拥有和执行。”
我说:“章程有以上三处明确规定理事会拥有全部权力和执行全部权力。执行委员会是由理事会授权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关系,不是分权关系,更不是执行委员会凌驾于理事会之上。而现在正是出现了执行委员会凌驾于理事会之上的趋势,执行委员会居然决定什么事情可以让理事会知道、什么事情可以不让理事会知道。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关系不是完全颠倒了吗?”
茉莉: 黎安友自己也是理事,但他却拒绝理事会的监督,真是咄咄怪事!
郭罗基: 在黎安友的信中,对张伟国的提案指责比较多,说这也不具体,那也不具体,提了一大堆问题。
所以我说:“我还要为张伟国帮腔说几句。我认为,张伟国的两项议案非常有意义,我极力支持。他提出的议案已经很具体了,比我的议案具体多了。再要具体,应由拿着薪水(有人还是拿着高薪)全职为‘中国人权’工作的人来回答了。我们理事各有各的本职工作,不可能代替在‘中国人权’全职工作的人去描绘全部细节。”
茉莉: 说得对!
郭罗基: 黎安友特别提出:“如果你们认为应支持中国的维权运动,要提出具体建议:‘中国人权’采取什么行动?”
我回答说:“今年一月份的理事会上,刘青和谭竞嫦报告的计划,根本没有提到维权运动。理事们提出,‘中国人权’应当关注2003年以来在中国发生的维权运动。刘青微笑着说:‘我们已经考虑了。’所以,我的提案只是说‘应当讨论“中国人权”在维权运动中的作为和所扮演的角色’。这就是说,要讨论刘青他们在‘已经考虑’之后做了什么?没有必要提供详细的行动计划。张伟国没有参加那次会议,不了解前情。他当然也没有必要提供详细的行动计划。”
茉莉: 张伟国等中国理事是时刻关注国内动向、了解国内需要的,可黎安友却不把他的建议当回事。
郭罗基: 是啊,才有两个人提议案,就遭到一番指责,别的理事也就不会再提了。而这两个人提的议案,命运如何,可想而知。
2005年1月3日,离年度理事会会期只有三天了,“中国人权”办公室发出“会议议程草案”。这个“草案”并没有采纳多少理事们的意见。既然是
“草案”,就不是定案,我们还要争取将我们的意见列入定案。
第二天,我们提出一个《紧急动议》,以中英文稿直接发给全体理事,内容是关于免去刘青的“中国人权”主席职务的提案,提案人:(理事)郭罗基、黄默、刘宾雁、苏晓康、丛苏、张伟国、郑心元,(荣誉理事)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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