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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竞嫦和刘青的工资之谜——郭罗基访谈录之十六
本次访谈主要谈谭竞嫦和刘青的工资,以及来自于伯恩斯坦先生额外筹款的“红利”。问题的严重性不在于获取报酬的多少,而在于他们违反有关纽约非营利组织的法规,其收入没有经过理事会的任何批准程序。此外,还有执委会对理事会保密、越权、不平等对待雇员等一系列问题。
此文将同时发至 “中国人权”组织的邮箱,请求执行主任谭竞嫦女士接受茉莉的采访,就郭罗基先生在本文中的陈述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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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 郭先生,我们前次谈到 2005年理事会第一天的第二项议程“财务报告和审批06年会计年度的预算”。你谈到的一个情节令我震惊,即当时苏晓康理事在会上询问刘青、谭竞嫦的工资是多少,那些人竟然不予回答。
我注意到,你们辞职理事在《公开声明》中并没有十分强调工资问题。据有些媒体透露,刘青的工资是年薪 8万。国内的异议人士批评说,人权工作者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最近有人在网上为刘青、谭竞嫦辩护,认为他们的工资是透明的,没有问题,而另外有人又提出质疑,搞得扑朔迷离。所以我想专门就工资问题采访你一下。
郭罗基: 既然有人对这个问题有兴趣,那么我们在访谈2005年理事会的进程时,插进一个工资问题。我平时不太看网上的东西,你可以提问,我会就我所知道的回答你。
茉莉:
第一个问题是,谭竞嫦和刘青的工资是谁决定的?为什么你们做理事的时候不知道他们的工资情况?
郭罗基: 我和苏晓康一样,原来一直不知道谭竞嫦和刘青的工资是多少,他们的工资是谁决定的也不知道。此事根本就没有通过理事会。后来打听出来了,很惊讶。
茉莉: 按照国际惯例,非营利组织的理事是不能拿薪水的。即使是非理事的行政官员拿薪水,也应该经过理事会批准吧?
郭罗基: 纽约州非营利组织法(NEW YORK NOT-FOR-PROFIT CORPORATION
LAW )有规定,非营利组织官员的工资,一般来说必须由理事会多数成员决定,甚至还可以由本组织的章程规定更高的比例。具体条款可见 “Article 7 – Directors and
Officers”的“§ 715 Interested directors and
officers”。
茉莉:
看来他们这样做违反了美国法律。
郭罗基: 根据我后来对此事的了解,谭竞嫦和刘青的工资是在执委会上定下来的,他们还同时决定,不准任何人向执委会以外的人透露。我们做理事的也就成了保密对象。
茉莉: 执委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郭罗基: 按照《中国人权章程》:“执行委员会由理事会主席、本公司总裁、秘书、执行主任、司库和其他各常设委员会主席以及一名政策协调员组成。”“执行主任由执行委员会提名,并由理事会批准任命。除非理事会另有规定,执行主任是本公司的主要行政官员。执行主任负责本组织之总体管理,有权执行理事会通过的所有决议和命令。”
茉莉: 就章程的规定看来,执委会不是权力机构,而是行政执行机构。它的职能只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命令。为什么它要对理事会保密?
郭罗基: 这就是我们一再提到的“中国人权”的一个大问题:执委会凌驾于理事会之上,理事会形同虚设。这两方面都是违背章程的。
茉莉:
执委会对理事会保密的行为,可以视为“越权”,是吗?
郭罗基: 这是严重的越权。我问了几个原执委会成员,他们当中有一位当时在会上指出:“与海外中国人的非营利组织的工资相比,这样的工资是相当高的,一旦公布出去将是一个‘丑闻’。 ”
这话刚说完,伯恩斯坦和斯卡特马上就严厉地警告在场执委,不许向其它任何人透露。执委中有人当时感觉到这种做法可能不对。 但一看在场的那一两位律师,一本正经的,都不觉得这样做有什么不对,所以他们也就放弃追问了。
茉莉: 这样明显越权违规的事情,谭竞嫦、斯各特那些懂法律的律师怎么敢做?
郭罗基: “中国人权”的很多事情,都坏在那一两个律师手上,他们知法犯法。原来一些执委也有弱点,他们迁就了这些知法犯法的律师。
茉莉: 我的第二个问题是,谭竞嫦和刘青的工资到底是多少?有人在网上查了“中国人权 ”的税表,说:根据2004年的税表,谭竟嫦的年薪是10万美元,刘青的年薪是 8万美元,看来他们并没有隐瞒自己的收入。是这样吗?
郭罗基: 没有“隐瞒”?不能这样说吧。首先,他们一直没有向理事会报告自己的工资,苏晓康在会上提问他们全都不回答,这是不是“隐瞒”?即使在我们辞职事件公开之后,刘青在回答国内人士的追问时还公然说:“具体工资数字我不做回应,这完全是应该得到尊重的个人隐私。”
茉莉: 刘青不懂西方民主社会的常识。在西方,只有普通公民才享有个人收入的隐私权,掌握社会公器的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负责人,其工资不但不能是隐私,而且必须有相当的透明度。
郭罗基: 其次, “中国人权”在税表上所报的谭竞嫦工资10万美元,不是她实际所得的数字。
茉莉:
你的意思是说,除了税表上的那10万年薪,谭竞嫦还从“中国人权”获取其他的收入?
郭罗基: 谭竞嫦和 “中国人权”是合同制。据说合同书上写明起薪是12万美元。但除了伯恩斯坦和斯卡特,谁也没有见过合同书。
茉莉: 这就奇怪了。为什么谭竞嫦在税表上的工资数字只有10万?另外2万美元是从哪里获得的?
郭罗基: 这是一桩暗盘交易。为此我专门向原“中国人权”办公室管理主任玮琳作了调查。玮琳说:“我在办公室的时候,有一次谭竞嫦与 benefit broker 洽谈员工福利时讲到红利( bonus)问题。她说,她在工资之外还有另外的钱是红利,由Bob(伯恩斯坦)专门给她的。”
茉莉: 根据谭竞嫦自己的说法,她那一笔不在税表上的2万美元,可能就是伯恩斯坦先生给她的“红利”。请问,伯恩斯坦先生是用私人的钱给谭竞嫦做红利吗?
郭罗基: 如果伯恩斯坦先生用私人的钱付给谭竞嫦做红利,就不必通过执委会了,也不必要求执委会对我们理事保密了。
茉莉: 那么这钱从何而来?
郭罗基: 据原执委会成员说,谭竞嫦的工资是由伯恩斯坦和斯卡特与她本人商定的,然后要求执委会批准。当时其他执委会成员都觉得高了一点,但伯恩斯坦说他会为此另外筹款。一听说是另外筹款,其他执委也就不好说什么了。
茉莉: 那么这就是说,谭竞嫦的另外的2万红利是以“中国人权”的名义去另外筹款得来的?
郭罗基: 我想应该是的。
茉莉: 我还是感到奇怪,人权组织是不盈利的机构,怎么可以获取红利呢?
郭罗基: 这是违背国际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的原则的。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将其所得当作红利分配给本组织的官员和其他成员。 “中国人权”本身并不赚钱,只是靠人道捐款生存,哪来的红利?
茉莉: 国际惯例规定,非营利组织的理事连工资都不能拿,应该是义务或者半义务地为理想而工作。为什么谭竞嫦到“中国人权”来,拿了工资还要拿红利?
郭罗基: 你去找谭竞嫦访谈吧,她是在美国教法律的,应该按照法律回答你的问题。
茉莉: 如果谭竞嫦真的拿了红利,对这个组织有什么影响?
郭罗基: 除了向理事会“保密”这个严重违规的问题之外,还可以提出其他一连串的问题,例如:
1,谭竞嫦刚到“中国人权”凭什么拿红利?她的工作成绩在哪里?
2, 以后年年拿红利,有没有什么人鉴定她的工作成绩?
3, 谭竞嫦的红利收入是否向国税局报税了,“中国人权”的税表上为什么没有?
4,为什么只是谭竞嫦一个人拿红利,其他人不能拿?
茉莉: 关于刘青的工资,网上有一位叫“水上飘”的网友还提出一个工资涨幅的问题。他说美国一般单位对此都有严格规定,工资的涨幅限制在 3-5%之内。根据税表,刘青的年薪在近几年从38,000美元涨到 80,000美元,水上飘因此认为,这样涨工资的幅度太大了一点。水上飘还认为,有时涨多一点工资也是可以,但是一定要有充分理由,比如工作表现等。你怎么看?
郭罗基: 水上飘说得很对,“中国人权”应该遵守美国一般单位的规定。迄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刘青有什么令人信服的涨薪大跃进的理由。
茉莉: 刘青自己涨薪的幅度那么大,其他雇员的工资是否也有相应的涨幅?
郭罗基: 我向原办公室管理主任玮琳了解了一下,据她说,当时她在“中国人权”工作,还曾经为刘青不给蔡xx加工资打抱不平。刘青自己的工资是一万一万美金的加,但却连 3%都不给蔡xx加。本来谭竞嫦已经同意按3%到5%的比例给蔡xx加薪,但刘青不同意,就只给蔡xx“意思了一下”。蔡 xx一句话都不敢讲,玮琳认为刘青欺人太甚。
茉莉: 这件事是否涉及到不平等对待雇员的问题?
郭罗基: 是的。
茉莉: 有人在网上说,原来在执委会的几位辞职理事,也参与了给谭竞嫦和刘青定薪、加薪的会议,他们在会上没有反对,也有责任。你怎么看?
郭罗基: 一般来说,执委会无异议作出的决定,人人都有责任。但责任和想法是不一样的。有的兼任执委的辞职理事当时并未参加讨论,只是后来没有表示反对而已。有的在会前提过不同意见,被波恩斯坦压了下去,不敢再提了。到后来,一部分人坚持错误,另一部分人却认识、揭发错误,这就是最大的不同。
茉莉: 我知道一些当执委的辞职理事对自己要求很严,对别人却比较宽容仁慈,也许就稀里糊涂地同意了。对这件严重违规的事情,我们除了追究责任以外,还要找到原因。
郭罗基: 最根本的原因,恐怕就是伯恩斯坦一言九鼎的家长制作风。伯恩斯坦一定要给谭竞嫦 12万年薪,而且说好是“额外筹款”。在那种气氛下,其他人也就不好反对了。
茉莉:
伯恩斯坦先生如此强悍的家长作风,那些平时尊敬他的执委确实很难当面提出异议。
郭罗基: 既然谭竞嫦的起薪定得那么高,相比之下,作为主席的刘青当时的工资 6万多,看上去就很不相称。黎安友还举出一条理由,中国人执委刘青和美国人执委谭竞嫦的工资相差如此悬殊,传出去会被人认为是种族歧视(刘青和谭竞嫦的种族是相同的,只是国籍不同,准确地说应是国籍歧视)。所以,后来就把刘青的工资一下子涨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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