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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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王力雄:就阿安扎西案的三项疑点呼吁最高院提审

   就阿安扎西案的三项疑点呼吁最高院提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月26日星期天,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甘孜州首府康定对阿安扎西“系列爆炸、煽动分裂国家案”进行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洛让邓珠死刑、阿安扎西死缓的原判,并对洛让邓珠执行了死刑。

   根据我了解的情况,此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中途改换律师、对外宣布情况与事实不符、地方司法系统威胁和控制当事人亲属三项重大疑点,分述如下:

   一、中途改换律师:

   甘孜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国内24位各界人士发表建议书,表示为保证上诉审理的公正透明,愿为二人聘请四川省以外的律师进行上诉辩护。2002年12月17日,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的张思之律师和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会更律师同意为阿安扎西辩护。

   12月18日,甘孜州理塘县的自仁鲁鲁(阿安扎西的叔叔)签署委托书传真给两位律师,同时通过邮局发出正式委托书。

   12月25日,在收到自仁鲁鲁的正式委托书后,李会更律师与阿安扎西上诉案的承办人——四川省高法刑事一庭的王静宏法官电话联络,给他传真发去律师事务所公函,以及自仁鲁鲁的委托书(原件随后以特快专递发四川省高法)。王法官收到后电话确认。

   第二天,12月26日,王静宏法官打电话给李会更律师,询问两位律师何时可到成都阅卷。王法官表示自己要出差,但可以与两位律师的日程配合。双方约定2003年1月6日星期一到四川省高法阅卷。

   12月27日上午,李会更律师再次打电话给王法官,确定会见阿安扎西之事。王法官介绍了去康定的路线与路况。因阿安扎西不懂汉语,两人就翻译问题进行了讨论。王法官表示理塘藏话地方口音浓重,只有本地翻译才能胜任,允诺由当地部门提供翻译人员。

   12月27日是星期五,12月30日星期一刚上班,李会更律师突然接王静宏法官电话通知:“阿安扎西已于12月17日自己委托了两名律师,并已交上书面辩护意见”,告知张、李二律师不能继续作为阿安扎西的二审辩护人。

   这里的疑点在于:作为二审的主审者,王静宏法官怎么可能在十天后才知道阿安扎西自己委托的律师,却在此之前接纳了张、李两位律师,积极配合,毫无其他迹象?如果说问题出于沟通,王法官所说阿安扎西委托的律师“已交上书面辩护意见”,写出书面辩护意见的前期工作必须阅读案卷,那么“阿安扎西委托的律师”如何在主审法官不知道的情况下调阅了案卷并写出了书面辩护意见呢?

   此后王法官再不露面。张、李二律师向合议庭提出书面交涉(见附录),希望“按日前与主审法官商定的行程安排,及时赶赴康定,专就‘委托律师’问题征求阿安扎西本人的最终意见”,但无论怎样催问都无回答。阿安扎西的亲属也以书面向四川省高法表达不同意见(见附录),认为阿安扎西会愿意接受亲属为他委托的律师,要求让阿安扎西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选择,但也一直得不到答复。

   我认为,如果阿安扎西参与爆炸案的证据确凿,就不应该发生中途改换律师的变故。把张思之律师和李会更律师换成两位难以保持独立地位的甘孜州律师,目前已经被很多人视作是为掩盖某些真相才采取的措施。

   

   二、对外宣布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2003年1月26日新华社对案件二审结果这样报道:阿安扎西、洛让邓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两被告人均供认不讳”。然而参加了一审开庭的阿安扎西亲属却亲自在法庭上见闻阿安扎西否认自己与爆炸案有关,表明他是被冤枉的申辩过程。那么“供认不讳”从何而来?对外进行这种与事实情况不符的报道,目的又是何在呢?

   报道还称:“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洛让邓珠服判,不上诉”,而在甘孜州当地,人们说的却不是洛让邓珠因为服判而放弃上诉,而是因为他顶不住压力指认了阿安扎西,导致阿安扎西被捕和判刑,为此感觉愧疚才求速死。据说洛让邓珠有这样的说法:把他枪毙他“高兴得很”。这种推测目前未加证实。不过在一审宣判后,洛让邓珠口喊“阿登彭措(阿安扎西所转世的活佛之名号)万岁”的口号,却是阿安扎西的亲属在一审法庭上所亲见。

   

   三、地方司法系统威胁和控制当事人亲属

   上述报道称“本案一、二审期间,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无法接触审案过程和案犯本人,但是从阿安扎西亲属所受的对待可以看出,连他们的诉讼权利乃至人身权利都没有得到保障,案犯本人权利得到保障的说法显然令人难以信服。

   阿安扎西亲属反映了如下情况:

   1、一审期间,他们表示要给阿安扎西找律师时,有关部门粗暴回答阿安扎西是反革命罪,不给找律师;

   2、理塘县公安局规定他们去康定必须经公安局长批准,否则就要把他们抓起来;后来发现亲属委托了北京律师,又进一步命令他们不得离开理塘县城;

   3、2002年12月27日星期五(李会更律师与王静宏法官商讨到康定会见阿安扎西的当天)下午,理塘县公安局对阿安扎西三家亲属进行传唤,查询谁委托的北京律师,同时警告后果严重,后果自负;

   4、2002年12月30日,自仁鲁鲁就律师变故一事致信四川省高法,后多次电话询问,法院方面始终不予回答。亲属希望知道如何能与法院所称的“阿安扎西自己委托的律师”取得联系,本该是亲属的基本权利,也未得到回答,至今亲属尚不知道律师是谁;

   5、2003年1月10日,听说二审在康定开始进行,阿安扎西亲属打电话给甘孜州法院询问情况,但受到对方厉声斥责,要他们“少管闲事”。

   另外,因为我个人对案件表达了看法并公布所了解的情况,甘孜州警方在当地展开了针对我的调查,牵扯了一系列我在甘孜州接触过的人。我的朋友廖亦武也被成都警方整夜审问,并对其家进行了搜查。

   以上情况足以让人认为,此案在四川省之内难以得到公正审理,目前的判决存在着冤假错案的可能,加之此案涉及民族关系、宗教人士和国际影响,案情疑难、复杂、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我郑重提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提审。

   王力雄

   2003年1月27日 北京

   【附录一】张、李二律师就律师变故致四川省高法信

   阿安扎西"爆炸"、"煽动分裂国家"案合议庭:

   上周五(27日)与王法官商定案中翻译人员的解决方案后,正整装待发,方才突然接到王法官电话通知"阿安扎西已于12月17日自己委托了两名律师,并已交上书面辩护意见",意在告知我们难以继续作为阿安扎西的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个中苦衷,我们理解。但家属"委托"法有明定,似又不便轻率取消。为求妥善解决之道,以利于公正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拟按日前与主审法官商定的行程安排,及时赶赴康定,专就"委托律师"问题征求阿安扎西本人的最终意见,并将结果报告你们。敬请复示。顺致

   敬意

   阿案律师:张思之 李会更

   2002年12月30日上午11:30

   【附录二】自仁鲁鲁就律师变故的致四川省高法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静宏法官

   我是阿安扎西的叔叔自仁鲁鲁,我委托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的张思之律师和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会更律师为阿安扎西做上诉辩护,二位律师将于近日到成都和康定办案,今接到律师通报,王法官突说阿安扎西已经自己指定了律师,因此我委托的律师也就不能承接此案。对此我和其他亲属持有不同意见,并要求:

   1、请告诉我阿安扎西自己指定的律师的姓名、事务所地址和电话;

   2、我相信如果阿安扎西知道我为他委托了律师以及律师的情况,会放弃他指定的律师,接受我委托的律师。我要求让阿安扎西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再做一次选择;

   3、希望允许一名亲属面见阿安扎西,对他说明律师情况,征求他本人的意见,并请法院有关人员在场,三方共同对律师做最后认定。

   自仁鲁鲁

   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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