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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传珩 审判长、审判员: 我首先要对法庭两次羁押我8个月未履行开庭义务的程序问题提出意见;同时我也要对公诉人两次重复起诉、一再申请延审、致使我头发大量变白、身患多种疾病的残酷事实表示异议。以下我仅对公诉词所主张的错误事实与观点进行反驳。 本案所诉内容,毕竟是不同政见,属于意识形态问题。既然是意识形态问题,就涉及一个认识立场问题,而我与公诉人在认识上的根本分歧,就在于我主张不同政见可以和平共处,相互包容,共同发展;而公诉词的逻辑结论,只能是认识上的消除异己,即凡是与已对立的主张就是犯罪。这实质上是在搞新的“两个凡是”即:凡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就不能改变;凡是共产党的主张就不能批评。由此推论,当今世界97%以上的国家,都不走社会主义道路,甚至连自己国家的香港、澳门都不搞大陆这样的制度,岂不都要被“加工”成敌人和罪犯?我国要在世界上创新“一国两制”的模式,却不能容许自己人民有两种主张,何以正人视听?何以取信于民?又何以面对天下公论?我国执政者一再表示要全面开放,与时俱进,要进行思维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却在人权与民主已成为人类共识的全球化时代,在国内搞“文字狱”、审“思想犯”,又何谈“依法治国”、以德服民?
我是因著书撰文遭关押的,这是不争的事实。而我著书撰文的动机与目的,是要负起社会责任,反对对抗缓和矛盾,稳步推动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文章通篇回答的是用合作的方式,进行共赢式的社会改革等相关问题。我的整个思想体系的主魂,都来之于中华民族“和”的精神资源。这是任何了解我文章全貌的人都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公诉人竟阉割支解出我文章的部份字句,进行指鹿为马的主观有罪推定。这是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司法不公。我相信,天秤不是扛在执法者肩上的,而是揣在执法者心中的。 当然,我不否认海外几个刊物发表了我的诸多文章,其中有不符合“四个基本原则”的内容和官方认为的政治错误。但“四个基本原则”是“政治”原则,不是法律原则;政治错误与刑事犯罪也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以下我将从三个层面略要说明我没有构成犯罪的理由: 首先,“人人有权用和平方式表达不同政见”。这是我国政府多次向国际社会承诺认可的世界普遍人权准则。《人民日报》为此发表过“保护持不同政见者合法存在”的官方评述。因而,接纳包容不同政见(包括官方认为是错误的或对立的)是政府理当承担的国际义务。因此,关押、起诉“持不同政见者”不仅违反了世界人权法则,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国际信誉。 其二,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享有信仰、言论、出版等项自由,而我的所有言行都没有超越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范畴。如果宪法是仅仅给人看的,就会发生文革时期那样的政治迫害、满清时代那样的“文字狱”、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异端审判”。因此,我不能不指出,公诉人对行使公民基本权利进行指控是违反宪法的。 当然,自由在任何国度中都是有限的,在我国则更甚。而刑法第105条第2款所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涉及本案的一种限定。那么我的文章与行为是否触犯了此项法律、构成犯罪了呢?这就是我要进一步申辩的第三个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此项犯罪,必须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有面对公众的宣传鼓动行为。而我在主观上没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公诉人也拿不出任何文字证据予以证明。至于我写文章的动机与目的,跃然于我的全部著述中,已在前面申明,故在此从略。谈到客观方面,我更没有任何面向公众的宣传鼓动行为。燕鹏也没有为我发表起诉书上所列的文章。我所寄发的都是个人电子邮件。个人电子邮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公诉人将刊物行为毫无依据地强加在我的身上,不过是站不住脚的主观推定而已。这也不是专业执法人员所为。 总之,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公诉人混淆了表达不同政见与煽动颠覆政权的区别;混淆了个人间寄发邮件和私人行为与面对公众的宣传鼓动行为的区别;混淆了刊物发表与朋友间传阅的区别(更何况,我所寄发的文章是经公安当局代表政府认可的);概言之,就是混淆了罪与非罪的根本区别。这不能不说是21世纪我国法制现状的一种悲哀!而这种悲哀如果没有权力意志的干预,是根本不该发生的。 最后,我希望走向全球化时代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摒弃极左意识,体现当代文明的开放与政治宽容,以及民主与人权意识用法律保护公民,而不要用法律轻易伤害公民,用执法者的良知来化解权力干预,最终做出经得起阳光照耀和时间检验的判决。 我是无罪的!青岛不要在全国首开“以言治罪”之恶例。 下面请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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