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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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丁文集
·中国的文化也“落後”吗?
·毛时代辉煌的原因探讨
·有关中国现实发展的探讨—文明坐标理论应用之三
·—文明坐标理论应用之四—
·对“诚信”的缘木求鱼
·谈“精英和精英主义”
·现代“精神原始人”
·资本主义有“普遍性”价值吗?
·高压锅、叫壶和言论自由
·“Times”情结—自卑者的凯子心理
·当富人跟班还是乞丐头?—中国的选择
·一个中国人应该特别关心的问题
·中国的“优势”在哪里?
·道德和法律
·毛泽东的文革是一次“给民主”的实验
·要民主和给民主
·美国会垮吗?
·“先立後破”—对毛泽东理论的批评和修正
·试论“恐怖活动”
·谈互联网对中国的负面影响
·谈“民气可用”— 中国还有可用的民气吗?
·现在大陆的“言论自由”比没有更糟
·网络是毫不虚拟的“精神国际”
·再谈制度决定论的破产
·人类世界的危机根源
·社会理论必须创新才能解决世界的危机
·我们真的在与时俱“进”吗?
·有关新“人类社会学”理论简介
·雄辩、强辩和诡辩
·贺华裔女生获“罗德奖”并兼议她的“用武之地”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纪念毛泽东诞生一百周年
·清官、伟人情结,是实行“民主”之大忌
·历史的“是非”比“真伪”更重要
·2003年新年献词—精神文明的重建是21世纪的希望和契机
·科学家现在还没有复制人的自由!
·为什麽会“人多力量小”的?
·评美国诺贝尔奖得主的联合声明
·一味反共也是一种“文过饰非”
·中国的读书人只会读书不会用书
·“草船借箭”
·胡适不会读中国书,更不会用
·文化的反省与检讨只能是“原汤化原食”
·什麽是中华文化
·礼、义、廉、耻是人性的支柱
·以身试言论自由之“法”—致博讯新闻网的公开信
·“忠、孝、仁、爱”是社会的精神支柱
·美国是西方式“民主”时代的终结者
·不是不能,而是不为也—谈中国科技的“落後”和“李约瑟难题”
·叶公好龙
·精神战争”是人类文明程度的“试金石”
·老文评新闻--(四十)总是慢一拍的“与时俱进”
·西方知识份子会用书,却没有正确的书可用
·老文评新闻(四十一)从小女生安然想到黄帅—看当前社会的政治智商
·民主的“敌人”是什麽?
·建议联合国创设“破坏文明罪”
·《老文评新闻》(四十二)谁才应该下台!
·智者从SARS得到的启示—评诺贝尔医学奖得主李德堡的文章
·《老文评新闻》(四十三)坐战斗机和玩笨猪跳的区别
·“五四”的教训:民主只有平凡,没有伟大
·出路—中华文化积弱不振的原因探讨
·知识就是力量—中华民族积弱不振的原因探讨之一
·网路使中国人聪明,却让中国社会愚蠢
·伟人情结—中华民族积弱不振的原因探讨之二
·从解释“克己复礼”的争论所想到的—中华民族积弱不振的原因探讨之三
·“忍”和“难得糊涂”—中华民族积弱不振的原因-探讨之四
·《老文评新闻》(四十四)一样的“恐怖”
·“换妻游戏”是社会理论错误的必然结果
·“望子成龙”—中华民族积弱不振的原因-探讨之五—
·聪明反被聪明误—中华民族积弱不振的原因-探讨之六
·“为圣(贤、尊)者讳”?—中华民族积弱不振的原因-探讨之七
·观念的误区-“将功折罪”扩大化(中华民族积弱不振的探讨之八)
·另类社会学词典 (供未来人类进行“精神战争”,或社会学者写总结、检讨时参考)
·《老文评新闻》(四十五)“招安”乎?
·成王败寇,永远要损失一半精英力量(民族积弱不振的探讨之九)
·明哲保身-逃避现实、逃避责任的巧妙遁词(民族积弱不振的探讨之十)
·“强国论坛”是网路使中国社会愚蠢的证明
·别了,美国!
·如何反恐
·论经济
·论社会
·2005年新年献辞-起来,不愿做跟屁虫的人们
·致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公开信
·正确的“新思维”从哪里来?
·刑不上人,礼不下狗—谈现代文明的偏差
·中国人不要“自废武功”
·“和谐社会”只能靠“精神战争”打出来
·论“精神战争”
·“精神战争”和目前论坛的本质区别
·谁才害怕真正的“言论自由”?
·“精神战争”三原则
·如何打精神战争
·中国人要摒弃亲者痛仇者快的行为
·王道、霸道和人道
·马克思理论的软肋或死穴
·害怕“竞争”的西方叶公
·论理工科思维的先天不足
·立此存照—马克思也整合不了欧洲
·唱支悲歌给共产党听
·历史周期律和错误社会理论的因果关系
·东西方文化互为“跟屁虫”造成的恶果
·谈“学而优则仕”的本质和表象(科学认识论应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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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误区-“将功折罪”扩大化(中华民族积弱不振的探讨之八)

   在中国的小说戏剧中,经常有这样的情节:某人物犯了重大错误(或大罪),按律法当重惩。左右上来说情,不外乎该人对国家(或皇帝)有过重大贡献,应于考虑宽大;或此人正当形势所需,建议着其“带罪立功”;或为侦破案情,用减刑来鼓励个别罪犯吐露全部真情...。结果就大事化小,小事化无,解决了问题。

   如果在具体事件或司法过程中, 运用一下这种策略, 以求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必要和无可非议的,无论古今中外、还是民主或专制社会皆有,证明是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但是,可惜中国人又将其延伸和扩大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使这两者变成了可以简单加减的数字或可以相互冲销的 “收入、支出”关系,功劳统统为正数(收入),罪过就一概是可以用功劳来抵消的负数(支出)。请看:

   历史上有些朝代,开国皇帝要给为他打下江山贡献最大的属下颁发“金书铁卷”,意味着此人和他的家属后代今后无论犯什么罪,都可一概赦免不究,连“包青天”都无可奈何。好象皇帝将他们的功劳定为“无限大”,用无限大来减任何数,当然永远减不完。结果这些家族的后代,往往做出正是“他们祖先当初用来作为推翻前一个朝代的理由”的那些“挖国家墙脚或鱼肉老百性”的事。想一想国民党在去台湾之前,发生在上海的那场“蒋经国打老虎” 的过程; 还有1949年後,大陆各个时期 “太子党”的某些行为,就足以说明这点了。

   电影或小说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下列记实性描写:伤兵(甚至还包括败兵)在城镇上“胡作非为”,口里总叫着“老子在前线为国家打仗牺牲,还不该得到点慰劳”!在他们看来,前者有功,就意味着他们得到“收入”,然后就可以用来“买”任何他们想得到的东西(犯罪)。

   在共产党执政后的大陆,如果共产党员或领导干部犯了罪(如贪污受贿或强奸妇女等),除非撞上 “运动”,或由于其它政治原因被当成牺牲品,大多只要以 “党内处分” “开除党籍”或“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就算完事。而同样的罪落在一般群众或干部身上,就要判刑坐牢甚至枪毙。这些人的 “党员”“职务”招牌成了“航天飞机上的保护瓦”-遇到高温烧毁后却能保护机体本身的无恙。从 “不知者,不怪罪”“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中国伦理观点来看,更是岂有此理的荒唐!因为身为 “优秀份子”、“制定并执行”法制的人带头犯法,理应加重处罚才对。怎么能仅仅“削职为民”就算了事?岂不是将普通百性等同于都是受过处分的共产党员!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在他们心里,是将共产党员或当官的职务都当成了可以用来支付“消费(犯罪)”的“收入”了。

   在大多数中国人心里,由于“平均主义”的思想太严重了一些(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重大问题上,也是似乎不欣赏立即“论功行赏”的,因为那样造成的反差太大了。所以毛泽东和他的共产党很聪明,在取得政权之前,就整体而言,的确做到了“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先吃小亏而后占大便宜,因此获得了老百性的好感和支持,打败了在其他方面都有绝对优势的国民党。夺取政权后,初期仍然保持了这样的传统(如干部实行供给制),得以在大多数人民拥护下,稳住了国民党留下来的 “烂摊子”,并取得初步的发展。但是那时一个大学教授月薪上百元,而一个共产党派来领导他们的校长、甚至管理上百万人口的市长,都只有每月数元的零用钱,这本身也是一种“不公平”,当然是不能持久的。此外,即使不去讨论共产党夺取政权对民族的实际功过,仅从中国历史传统而言,奖励所有开国功臣,也是符合国情的事。 可惜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终究不是马克思派来的 “德国人”,他们主要受的还是中国封建传统的影响,非旦不能很好地去研究实现“按劳取酬”,反而沿着过去老路“封官以权代赏”,按“战功”或过去在军中地位的大小, 分配在各级领导岗位上, 由于采用了差距不大的工资制度,满足了宣传上的需要和普遍的“平均主义”心理,但实际上这是不符合“按劳取酬”的公平原则的。何况这些共产党员们并不是什么“特殊材料”做成的,他们其实也是普通的 “人”,即使他们在精神上真正追求“共产主义”,也还是会和常人一样有物质和肉体上的其他欲望的。所以,又再一次将各级治理国家的“职务”和“权力”,变成“整存零取(私利)”的“存摺”,以手中掌握的权力来玩弄女性、索取贿赂或为自己和亲友谋取各种私利,而以“老子过去对人民有过功劳”来平衡“犯罪”的不安。事实也是如此,一旦他们的罪行暴露,所得的处罚也不过就是“取消存摺”(取消党内外一切职务)或减少“存款”(降级、降职)而已,更何况这种“储蓄”除了用来 “抵罪” 外,实际上还真没有其他用处,最多只能在去世後的“悼词”中再多几句“美言”而已,所以普遍产生“不用白不用”的心理,以权谋私之风自然就越来越盛了。

   将“将功折罪”发展到“登峰造极”地步的,莫过于中国人之对皇帝了。“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皇臣、皇民”,一个人不管用什么手段,一旦登上了这个宝座,就是“旷世之功”,老百性就会自愿奉上一张可以“予取予求”的“信用金卡”,从来没有人考虑他是否也应该守法的问题,因为他自己和人民都认为他的“功劳”足够抵消一切天大的罪过了。他可以娶许多老婆(重婚罪)、并随意“临幸” 宫女(强奸罪)、用国库钱随意为自己盖别墅花园(挪用公款罪)、随意给别人罗织理由入罪(诬陷诽谤罪)、随意找借口处死不合心意的下属 (间接指使杀人罪) ...。除非到了他要得(腐败)实在太厉害,人民感到付不起了,就会有人起来推翻他,再取得新的“金卡”。看一看从秦始皇到毛泽东这些历代所谓的“伟人”,总是有比常人还要多的 “见不得人的地方” 。到不见得他们的品性天生就比普通人坏,这正是因为中国传统默认他们的“功”可以冲消犯的任何错(其实就常人来说已经算得上是“罪”了);而后人居然也是以什么“三七开”“四六开”“功大于过”之类的结论来评价他们,所以这些人从来没有要约束自己行为的需要,就像一个“被宠坏了的孩子”,自然就表现得更为恶劣了。按这样“功、过可以互相抵消”的逻辑,医生救过很多人命,如果偶尔抢一次银行或再杀个把人, 不也是 “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之比,也是“功大于过”而无须判罪了吗?

   我们为什么不以“论功行赏”“赏罚分明”来取代“将功折罪”呢?一方面,不管什么人是否犯过罪(判过刑),只要立了“功”的就要给于恰如其分的 “奖励” (从“树碑立传”到发锦旗奖金)。为民族立功,载入史册,永垂千秋;为党立功,由党奖励;为国家立功,由政府奖励;为部门立功,由单位奖励;...。担任各种职务的,就要发给和责任相应的待遇(包括物质和精神),不论资历学历,一视同仁。这样做到“银货两讫”,谁也不欠谁,免去了集体和个人之间纠缠不清的“人情债”。在这样的基础上,就比较容易“理直气壮”地去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了。因为无论谁有天大“功劳”或肩负重任的职务,都已经获得过应有的“酬劳”,国家、人民、社会对他毫无“亏欠”,所以犯了罪也不再有可以拿来抵消的“老本”,而只能依法处理了。“将功折罪”应补充修订为“立新功,赎旧罪”,也即只能适用在某人犯罪之后,因客观的特殊需要(如破案、或特殊才能的利用等),而责成其以完成指定任务来抵消或减轻应施的处罚。试想这种观念一旦建立并被普遍接受,法治就有了真正的民意基础。逐步加以实行的话,等于把每个人的“收入”(名誉、地位、财富)都按期如实发到自己手中,将这最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真正从“大锅饭”转为“私有制”。再有“支出”(犯罪)时,就要从自己口袋里向外拿或从今后的应得中实扣,恐怕就很少有人愿意为犯罪“自掏腰包”了。到那时,不管中国人选择了什么制度,都可以大声向世界宣布:我们终于根治了“腐败”这个毒瘤!

   (注:其它相关文字,请去网页《新的里程碑》同名文字的链接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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