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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丁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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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战争”

前言

   “精神战争”是 新“人类社会学”理论(注:请注意!下文中再出现时,一律简称为“新理论”),在对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进行“解压缩”以及检讨、批判现有的、有绝对方向性错误的社会理论的实践尝试中, 对社会当前受到各种人为灾难因素的干扰、却还根本没有解决办法,也找不到出路的现实困惑中。在“知其所以然”的本质认识层次上获得启发后,提出的一个有自我突破性价值的、特殊的专用名词概念。确信这个概念一旦被认可、接受,并普遍付诸于行动实践,我们将很容易发现,人类的前途理应一片光明,而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完全是“进化”尚不完全的、一种停留在自以为是“高等动物”层次上的“庸人自扰”!

   也许这个概念在字面上,可能会引起一些动不动说自己是“爱好、保卫和平人士”的不满甚至反感,误以为笔者一定是唯恐天下不乱的“战争贩子、狂人”,竟然要把“战火”燃到精神领域。或者让一些自以为是高等动物,有“鸟啼、蛙鸣、狼嚎、虎啸”般“想说什么说什么”的“言论自由”的人,以为笔者要想霸占他们为自己谈论“风花雪月”、玩你来我往的文字游戏、顺便再产点“煽情乱性”的“XX宝贝” “性爱日记”之类、可以像孔雀“撅屁股(对着母孔雀开屏求偶,被文人自作多情地误以为要参加“选美”)”般吸引天性注意力,或甚至可以卖钱度日的作品的“自留地”的目的,是可忍孰不可忍!

   对这类浅薄无知的指责,笔者只想反问一句,你们会认为,佛教寺院里素斋上推出的“(素)鸡”“(素)鸭”或“(素)火腿”等美味食品,也算是一种“杀生罪过”吗?当然不是。所以拿唯一只有人才能进行的“精神战争”,和真正肉体杀戮的战争“兽行”相比,根本就不在一个可以相提并论的档次上。所以这个“精神战争”的概念也一样,非但跟野蛮残酷的肉体对抗、或一方使用高科技武器对另一方进行的杀戮行为“风牛马不相及”,不可同日而语。反而倒是跟寺庙里 绝对不杀生的高僧,非要让百分之百的豆制品“沾腥带荤”,说成是“(素)鸡”“(素)鸭”或“(素)火腿”一样。其实这两者之间倒可能有某种异曲同工地“遥相呼应”的哲理或曰禅意的。

   必须承认,人类是浩瀚宇宙中的一个被我们叫做“地球”的星球上的无数生物(注意是“生物”而不是“动物”)中的一种。也就是说,按照分类学的科学逻辑判断常识,人具有地球上一切生物都具有的、包括自私、贪婪、性欲等在内的普遍“共性”(注:这种逻辑上的“普遍性”,已经被新“人类社会学”理论统一名为“天性”,在所有相关讨论文字中,作为特定专用名词应用,以资和只有人类才唯一具有的“人性”概念,作毫不含糊、妥协、暧昧的区别,下同),所以理应和地球上所有生物一样地,归到略高一点的“生物类”层次上,而不需要、也不能再归到泥土、石头等无生命的最低级“物质类”层次上去,失去建立分类学的科学目的和价值所在。

   可惜的是,人类在自然科学、甚至包括除自己以外的生物科学的成功实践中,建立起来的科学“分类学”,却在尝试认识自己、进行分类时,犯了一个不可原谅的,却是低级常识性的严重原则错误,那就是他们居然忘记(如果不是故意的话)了“分类学”在做分类的逻辑判断时,那个绝对不能忽视而最重要的“特殊性”原则。竟然因为人也具有的生物普遍性“天性”,而把自己归入到像猴子一样的动物类里。由此“棋错一步,满盘皆输”地 ,使自己步上处处布满荆棘险阻的灾难之路,直到被“新理论”发现、指出并加以纠正。在“论社会”一文中,明确提到 :

   『这是一点也不牵强附会的判断,不仅能判断旧理论的错误,更能提出经得起推敲检验的一个正确新认识。那就是我们只要在宇宙观上,按“天→人→生物(包括人以外的其他一切动、植物)→(无生命的、物质的)地球”这样的顺序重新分类,把人类单独作为生活在天地之间的地球上的一种特殊生命,处在“天”之下,一切其它生物之上的一个专属的层次中。这样虽然还不能找到“人类起源”的最后“答案”,但无论从哲学、神学或(基因)科学角度,都可以有合乎逻辑、顺理成章的解释,绝不会成为未来进一步深入探讨的“绊脚石”,起码在人类的现阶段应用是足够了。可以认为,从这样的层次和立场,来认识和解释有关人类和人类社会的一切问题,就都会迎刃而解的。而认为“人类是地球上独一无二的特殊生物”,正是“新理论”认识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基本立场和出发点。因为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是高等动物的错误结论(其错误性质,就像“分类学”要说动物是“高等植物”一样),所以完全避免了对社会由此产生的认识和决策错误,以及那些只知道去拉比自己低级的动物,当“榜样”来说事的社会理论,总是有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才有可能对“社会”进行准确的定义和阐述,当然理论上也就一定找得到令人信服而绝对有效的政策和具体措施来了。』(原文引自“论社会”)

   “精神战争”概念,就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并作为有效的策略和具体措施提出来的。这个概念不仅可以和“新理论”阐述过的所有原理保持一致,具备对丛林法则“向下兼容”的科学性,经得起任何角度的推敲质疑,没有任何自相矛盾的死角(像现有的社会理论表现的那样)。所以可以有把握的说,这才真正是一种针对只有人类才唯一具有的“人性”和能力、以及“一天之下,万物之上”的“人权”尊严,来“量身度造”、而不是倒过来直接去仿效动物行为,可以与之相提并论、同流合污的 特殊“战争”形式!

   正因为这绝对是一种全新的概念,或将要出现的“新生事物”。考虑到将来无论我们是主动认识,还是被“必须如此、否则一起完蛋”的事实所迫而被动接受、应用这个概念,但是上面两种不同的反对意境,却可能同时存在,又免不了要打“文字官司”的现实。为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这种“横生枝节”的现象发生。按照先人“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的正确经验总结,有必要对这种概念加以系统规范和详细、准确的阐述、界定,以供将来在“实战”时参考对比、应用。这就是本文的宗旨。

   一,什么是“精神战争”?

   “精神战争”是人类社会基于自然规律不可违背的认识,以符合自己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主动遵守、执行丛林法则的方式,以便既能顺应大自然规律,又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人性特点的一种行为表现。

   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虽然通过集体分工合作的努力,建成了一个人造的“非自然生态环境--社会”,得以享受到其他任何生物都享受不到的物质文明条件。但是必须承认一个客观事实,那就是这个“社会”应该、也只能是属于那个更大、更无所不包的“自然生态环境”坐标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所以除了有自己特殊的“道德、法律”之类运动规则之外,还必须遵守(或不能违背)那个大环境系统中的运动规律。这个运动规律,就是已经被前人从观察研究动物在自然环境中表象的互动行为和现象,总结归纳出来的“丛林法则”。可惜他们受时代历史环境、以及文化条件的限制,不能站在更高的客观层次上来认识其本质,更没有发现自己已经通过靠主流是“集体合作”的手段走出丛林,进入人造的“社会”,要开始运行一个更为复杂的运动规律的事实。反而以为自己还是猴子般动物中的一份子,继续要在具体模仿它们的行为表现的层次上,把社会当成原来生活过的“丛林”,要在动物的表现层次上,身体力行地重新执行起以“个体竞争”为主流的丛林法则来。长期习惯成自然地行为,积累下来,就导致了当前这种灾难性结果。要是认真加以检讨,可以认为人类犯了两个认识上的重大错误:

   首先是没有根据(或者根本没有发现)科学分类学作为分类关键依据的“特殊性”原则,来正确认识自己。糊里糊涂地就把自己归入到动物类里去,反而以自己不过是它们中的“高等”而沾沾自喜,不思进取地满足于“猴子称大王”般的处境,形成“不进则退”的事实;

   其次,忽略了自己早已经走出丛林,进入一个新的坐标系统(地球大自然坐标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人造社会)的客观事实。在享受到丛林中没有的物质文明同时,来不及“饮水思源”,好好想想是怎么回事?却“狗改不了吃屎”般地,追求起原来在丛林生活中才能拥有的那种可以没有限制的“自由”来:

   而今天人类社会遭遇到的所有问题或困惑,全部都可以从从这两方面错误中找出原因。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就是不知道主动有意识地引导、发挥、运用自己的人性“特殊性”去控制、约束对社会已经绝对弊大于利的天性行为,反而怂恿、放任“天性”膨胀,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更以自从进入社会,客观上就意味着自愿放弃的、丛林般的“自由”诉求为理由,去干扰道德和法律措施的努力,这一正一反的作用,就形成要把社会转回原始“动物世界”的、物理学所说的“扭力矩”!

   “精神战争”就是面对今天人类社会的现实,和已经能够预见到的危险,结合考虑既能发挥人类才具有的特殊性(人性)能力,又不违背自己作为地球生物之一,同时必须遵守的“丛林法则”的前提下,所提出的、跟自己的天性针锋相对竞争的解决方案。是人类在属于自己的正确分类层次上,从正面促进社会进步,又能够主动体现丛林法则的行为。

   这方面我们本来已经有一个比较成功(但是只能说是“比较成功”)的尝试,那就是以“奥林匹克运动”来取代过去罗马竞技场上,强迫战俘或奴隶去和猛兽格斗,或让他们相互间杀戮来取乐的野蛮行为,的确可以认为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一种小小进步。可惜的是,接下来西方人在物质文明中取得的长足进步,让他们的“天性”尝到越来越多的“甜头”,却开始昏了头,忘记以他们引以为傲的“科学头脑”和科学理论(如科学的分类学),来总结出真正成功的原因(社会集体分工合作),从而让人类社会开始萌芽的文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却反而“正中下怀”、一相情愿地把达尔文从观察自然界动物行为而总结归纳出来的“生物进化论”,和在这种理论基础上发现的“丛林法则”,直接搬到自己的身上,趁机来个“认祖归宗”,把自己当成是提前“偷跑(进化)”的“优秀猴种”。得以从此理直气壮地、对其他国家或民族的同类实行“弱肉强食”般“不似动物,胜似动物”的行为。今天世界的现状,其实就是全人类社会,一起主动或被迫接受这种在低级的动物层次上,去按丛林法则办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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