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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党报党刊的发行特权
有一个周末,我去某连锁超市购物,在收银台结完帐正欲离开时,收银员轻声说:送你一份报纸!我一激动,心想,现在的商家真好。待我转头看见收银员寄给我的是一张《海南日报》时,心里猛然像吃了苍蝇!我觉得自己无故被人羞辱了——当然不是收银员,羞辱我的是她准备送给我的那张报纸。我断然拒绝:不要!收银员解释说:不要钱,是我们店免费送给你看的。我说:免费我也不要!看着收银员把差点儿送出来的报纸又悻悻然放回原处,我心里升起一种报复的快感和一种拒绝精神污染的幸运。
曾经有人说:《人民日报》作为檫屁股的手纸也是不合格的产品!屁股甚至会越檫越黑。这张被我拒绝免费阅读的《海南日报》也具有同样品质。在我眼里,《海南日报》企图让我免费阅读的无耻行为,和一个年老色衰的娼妓企图在街头通过蒙混再进行一次交易没有什么区别。对于党报党刊的厌恶,出自我的内心深处,从心理到生理都对它们充满厌恶,而且已经有了二十五年以上的历史。从1996年至今,我唯一阅读过的报纸是〈南方周末〉。
若干年前,我因工作关系和某市邮政局的局长打交道时,他苦笑着拿出一份该市的市委宣传部部长与他签定的《合同书》给我看,合同条款里写着必须完成党报发行多少份,这是一份该邮政局必须执行的特殊合同,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合同里甚至写明了完成任务的具体办法,如在城市深入居民区进入家庭,在乡村必须深入每个村民小组,并保证每小组订阅三份以上等等。我当时除过愤怒,还有轻蔑——一份报纸已经被人拒绝到这种份上,还要继续向人们发行,其脸皮已经比城墙还厚了。
从法律上看,报纸的本质是一种文化商品,明码标价公开出售,或由专业发行机构代办发行,或者自办发行。你能够满足人们的阅读需要,且质量、服务、价格都合适,自然就有人出钱购买,反之就会遭人拒绝,被人拒绝、发行量下降,无法盈利甚至无法弥补成本投入时,自然就宣布关门停刊。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什么要以“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的形式强制向不需要的人摊派?再者,购买报纸也是一种商业行为,卖报纸的和买报纸的之间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买卖公平自愿,买卖行为受国家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但为什么党报党刊就可以超越国家法律,在法律之上和之外另有其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空间?
《人民日报》华东记者站一位工作人员曾和我进行过一次逻辑混乱的对话,他向我吹嘘其报纸发行量如何大,我用“强制摊派,非自愿订阅,因而表面看发行不少,其实真正阅读者不多”来回答他,他转而向我吹嘘,胡总有批示:报刊发行不得强制摊派,但党报党刊除外!似乎有这个批示就有了真正的阅读者。为什么在强制摊派的违法行为中,惟独党报党刊的可以除外?是党报党刊不会发生强制摊派的违法行为?还是党报党刊的强制摊派不属于违法性质?这显然从逻辑上解释不通。如果从逻辑上无法解释,那可能的解释只有一个:就是党报党刊不受国家法律管辖——这从法律的逻辑上又解释不通了,任何一部法律也没有给予党报党刊超越法律的豁免特权。党报党刊无疑是喉舌,党报党刊之外的所有媒体那一个又不是喉舌呢?作为意识形态的喉舌,它只能发出一个声音,使民众失去了表达言论的权利,这我认了,我被迫保持沉默;我在沉默之外至少可以做到拒绝阅读吧,但“强制摊派”喉舌到我门口,连我拒绝阅读的权利也要剥夺!这就好比那个年老色衰的娼妓要卖淫是她的事,我至少可以不理睬她,但这婊子上门向我强制卖淫,连我“拒绝买春”的权利也不许拥有!
促使我写这篇“骂文”的是这样一个故事:我的一位女同事家里莫名其妙收到一份《海南日报》,她很吃惊,查,邮寄员拿出了订阅单,上面地址、人名等各事项完全正确,看来是她订阅的。但问题是她又确实没有订阅这份无耻的报纸,查遍所有亲戚、朋友和所有关系人,均无人为她订阅。这就怪了,报纸自己跑到她家里来的?我想到的可能是:某人被强逼订阅太多的《海南日报》,一个人实在不需要阅读多份同一张报纸,只好匿名把报纸“赠阅”给我的同事。于是我的同事只好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忍受这张报纸用谎言、假话、空话、套话和意识形态毒药强加给她的折磨,如果她不看,但至少每天还得花时间把它当垃圾清理。
我后来了解的结果是,那家想送我报纸、使我“被动阅读”的超市,是被工商所强逼着订阅了50份;而工商所又是上级强逼着承担了600份发行任务。
真的无耻!
200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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