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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总有一些天真的人问我:你们“政治犯”在监狱里是什么待遇?我也总是这样回答:在八十年代初的一期《半月谈》上,刊登着一位外国记者对时任公安部长阮崇武的采访,记者问:听说你们的监狱里关满了政治犯?阮答:中国没有政治犯,只有刑事犯。 如果提问的人对我的回答不理解,一般情况下我还要再进行如下“普法教育”:反革命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而且是最为严重的一种,从以下方面就可以看出:
反革命罪列为《刑法》罪行分则的第一节,在《刑法》准备惩罚的全部414种罪名中,反革命罪作为一个罪类排在第一,也就是中国的“第一种罪”。97新《刑法》把罪的名称从“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位置仍排在第一;
《刑法》规定,对三种犯罪嫌疑人除判罚主刑之外,还必须判处附加刑,这三种犯罪嫌疑人分别是死刑犯人、无期徒刑犯人和犯反革命罪的人。也就是说,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犯反革命罪的人,除判罚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外,还必须选择判罚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等附加刑。该规定把反革命罪的处罚与死刑犯人和无期徒刑犯人这种“极端刑”等量齐观;
以其他罪名服刑,期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的是累犯,累犯从重处罚;而犯反革命罪的,一生中任何时候再犯,均视为累犯,累犯从重处罚;而且,其他罪名作为累犯对待还有条件限制:前罪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亦须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反革命罪作为累犯对待则无此条件限制。该规定把对反革命罪的惩罚提高到其他一切罪名之上;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反革命罪的一审管辖法院须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且审判时不适用简易程序。这从管辖级别上和审判程序上对反革命罪的审判进行双重保障,把对反革命罪的审判控制在接近权力中心的地方,使审判结果最大限度的反映上层意志,也把反革命罪逃脱审判或重罪轻判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刑法》的罪行分则在反革命罪一章最后一条的规定是: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这在所有刑罚规定中,是唯一的一处“概括式”规定,也是非常罕见的。 幸运的是,我所犯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罪名,未被“概括”进去,不至于“统统的死啦死啦的有”。
按照中国的刑法理论,其他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具体的个人权利或财产权利,而反革命罪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则是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换言之,其他罪行侵害的客体是“别人”,反革命罪危害的客体则是统治者本身。侵害如此重大和重要的客体,除过它,谁还有资格顶起“中国第一罪”的大帽子?大家此时当然也明白,公安部长阮崇武对外国记者的回答,是共产党法律中的“标准答案”了。
是为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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