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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宪法权利:从书面文字到日常生活 我国82宪法已经实施了21年,四天之前就是它的21岁生日。21岁对一个自然人来说,他已经可以谈婚论嫁、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了。但21年“法龄”对一部宪法来说,还是显得太稚嫩、太短暂了。我国82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应该说是比较详尽的,基本符合世界各国的人权保障标准,如公民政治权利中的选举权甚至还超过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标准,只是认为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度下,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是企业的“老板”,所以罢工权利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被取消,其他政治权利基本都写入了宪法文本。但用简化汉字表述这些权利与我们在生活中实际享用这些权利,是两件事情,是两件性质不同、距离遥远的事情。前者是文字排列技术、造纸技术和印刷技术,后者则是生命个体以人的方式而存在的全部过程。把公民权利很好的写入宪法文本也许是困难的,但更加困难的是让这些用文字记录着的权利变成公民的日常生活。
从互联网看到上海一位叫胡愚文的公民,一段时期以来不断向市公安局递交游行申请书,申请举行以“反对腐败”为内容的游行活动。我认为这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守法意识提高的重要标志,也是把宪法权利从文字变成日常生活的重大努力。我们知道,因为非法集资无法偿还、城市大片房屋拆迁、大批工人下岗失业、农民负担过重、表达爱国主义精神等问题,在中国的很多地方都发生过非法的游行示威活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地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这些非法举行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缺乏法律意识,他们在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时,不懂得以合法的程序进行,用违法的方式行使合法的权利,其结果导致的是权利的丧失和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害,也是公民法治水平不高的表现。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在法治建设中长期以来只重视实体权利不重视程序权利,只肯定实体权利的正义价值而忽视程序权利的正义价值,从而使公民误以为只要拥有实体权利,不管以什么方式去实现这些权利都是正当的。
与很多地方发生的非法游行相比,在胡愚文身上我看到了十分可贵的法律品质。他申请以游行示威方式反对的腐败现象,是全国老百姓共同反对、执政党自身也在坚决打击的现象,以游行的方式反对之,具有不容质疑的正当性,也符合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执政党自己的利益。但胡先生并没有因此就以违法的程序贸然行使自己正当的宪法权利。相反,他严格遵守程序合法性原则,按照我国1989年制定的《游行法》的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把一个宪法权利的实现过程完全纳入法律操作的框架内,使人们一看到游行示威就想到“非法”二字的思维定势彻底发生改变。在胡先生提出申请之前,人们也许根本就没有去想过“合法游行”的可能性与可操作性,人们所能想到的也许就是“游行示威不可行”。 胡愚文的“申游行为”是一个重大的标志性事件,它让人们第一次意识到,写在宪法中的公民政治权利是有可能实现的,纸上的权利有可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使人们看到纸上的权利与生活中的权利之间到底有多大距离、距离如何跨越、跨越距离的方式是什么。它还告诉人们,宪法权利如果不去行使、不去实践,它可能永远就只能是“纸上的权利”,要想让宪法权利从纸上进入公民的生活,就必须去实践这种权利——而实践的方式,只能以合乎法律程序的方式进行。胡先生已经为人们创造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我相信主管游行示威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对胡愚文的“申游行为”一定十分高兴,他们一定从胡先生的身上看到了什么才叫公民素质、什么才叫做法治意识。至于他们是否依法批准胡先生上街“合法游行”反对腐败,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也许管理机关第一次见到胡先生时有点吃惊,因为在此之前他们见过太多不经申请就直接上街的“非法游行”,这样的游行每天都在发生着——昨天我就在街上看到五起非法游行事件,内容全部是婚礼游行,几十辆汽车编队在街上游行以祝贺某个男人和某个女人结婚之类;我在其他地方还看到很多商业内容的非法游行,旗帜招展锣鼓喧天,严重影响公共生活秩序;我甚至还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不经过申请就非法组织大型的游行集会,甚至为此动用行政权利对整个城市实行交通管制,以保证他们非法游行的顺利。与上述非法游行者相比,胡先生的法治意识不知比他们高出多少倍。 胡愚文是一个合格公民、优秀公民,他严格遵守法律,实践宪法权利,应该被评为这个城市的优秀市民。我也希望他的游行申请能够得到批准。因为在生活中大量“非法婚礼游行”、“非法商业游行”未经批准都可以公然进行,他反对腐败的游行理应得到批准。这不仅仅是让他合法游行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宪法权利、落实宪法权利的重要问题。让宪法权利从纸上来到生活中,这才是胡先生“申游行为”的真正意义。
胡先生的“申游行为”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必将在中国将来的宪政史上留下一笔。
200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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