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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日发布 ★本党口号: 爱国、爱民、爱人 ★本党原则: 民主、爱国、和平、统一 ★本党精神: 活泼、快乐、真实、勇敢、善良、宽容、礼貌、坚忍、自助、助人 ★本党活动: 读书会、评议会、歌舞会、演讲会、强身会、民意会、现场会、新闻会、决策会、选举会、基金会 ★本党目标: 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军事国家化、统一和平化、文艺复兴化、外交务实化、社会道德化、科教普及化、华语国际化、国民保健化、人才竞争化、创业合作化 总则 一、 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促进中华政体民主化、经济富强化进程的全民服务团体,以实现爱国、民主、和平、统一为四大建党原则,以大力弘扬中华文明、高度发展科技教育、全力保障民生福祉、积极维护民主自由、誓死捍卫国民利益为五大行动纲领。 二、 中华爱国民主党必须确保不以盈利为目标,不以任何党团利益或党员利益为目标,而旨在推动全民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享有共同的教育机会和医疗健康安全保险等社会福祉,旨在建设一个公正的维护中华利益的全民政府。 三、 中华爱国民主党是一个不以执政为奋斗目标的全民服务团体,在野时,必须积极扮演监督政府纠正政府批判政府改革政府的国民代言人角色,对内一切以国民利益为依归,对外一切以国家利益为依归。 四、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政治原则是:三权分立、党政分开;媒体自由、政府民选;司法公正、军警独立;全民福利、低税减息。 五、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外交原则是:中华利益永远第一!联合世界上一切拥护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的文明国家,预防、改造和消除一切极端和恐怖的共产组织、宗教组织、经济破坏组织、黑社会犯罪组织,促进全球的和平与发展,促进专制独裁政权向民主政体的转变。 六、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民主原则是:全民直选国家元首、地方直选行政长官、系统直选公务首长、全党直选党主席,国会议员按政治人物(30%)、专业人士(30%)、劳工阶层(30%)、海外代表(10%)比例在全国及海外分区直选产生。 七、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国家原则是:维护国家强大统一、打击地方分裂势力;光大华文教育、塑造强势经济;建立大中华联盟、捍卫国民生命财产尊严。 八、 党的短期目标是: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打击台湾、新疆、西藏等地区的独立分裂分子,意志坚决地反对和揭露中共独裁集团(不是广大共产党党员) 的黑暗势力和垄断制度,团结和支持法轮功国民同胞争取信仰自由反对迫害的运动,绝不妥协地要求民主选举和多党竞争,永不放弃地为民请命为国先驱,积极智慧地争取民心同化对手。 九、 党的中期目标是:彻底打碎户口身份阶级制度,平反包括六四在内的所有爱国运动及爱国者冤案,深刻批判和反思独裁集团祸国殃民的罪行,慰问和援助患难家属,建立包括文革史实在内的国民伤痕博物馆,制定全民医疗保健和困难救济制度,实现全民普通教育完全免费、高等教育贷款化制度,完善雇员退休基金和失业培训制度,推行素质生育奖惩制度,实行男性健康国民必修、女性健康国民抽签两年军事服役制度,实施全民环保全国绿化环保专用基金措施,举办武术气功全民义务受训课程,开展幸福家庭快乐国运动,推进中华文明和文字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传播。 十、 党的长期目标是:建立政治民主、经济繁荣、教育领先、文化鼎盛、军力强大、司法公正、生活自由、国民康健的超级强国,从经济统一到文化统一、再促成大陆、台湾、蒙古、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尼泊尔、缅甸、柬埔寨等在内政治大统一的大中华民主联盟,与美国加拿大组成的北美联盟、结成民主战友,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组成的澳洲联盟保持友好关系,保持对欧盟的外交关系和经济压力,加强对日本、印度、俄罗斯的军事监控,将在长期内,可以形成大中华在世界上的优势支配地位!更长期的未来,在全球化的趋势下,不排除通过和平民主途径,促成世界的大一统新秩序! 党的组织 十一、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基层组织为各级地方党部,中层组织为工作委员会,最高组织为中央总部,办事处是中央总部的派出机构,对相关地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纠察和指导协商。 十二、 中华爱国民主党在国内各省市建立工作委员会,由地域相邻或性质相近的工委会,组成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华西、西南、东北、西北、蒙古、港台新共10大办事处。 十三、 中华爱国民主党在海外各中等国家建立相当于国内省市级的工作委员会,但在少数大国可经中央批准建立1--3个工委会,地域相邻性质相近的数名小国,应联合组成一个工作委员会。由地域相邻或性质相近的工作委员会,组成东南亚、北美、澳洲、南美、欧洲、非洲6大办事处,但俄国、日本、朝韩3个工作委员会单独设立。 十四、 中华爱国民主党的权力机构为各级党务大会,地方党务大会每3年选举一次,全国党务大会每5年选举一次, 十五、 各级党主席是各级党组织最高负责人,各级党会议长是各级党务大会召集人,各级党纪督察长是各级党风党政独立督察委员会主持人。各级干事长是各级党组织党务的具体执行人和协调人。 十六、 各级党组织设干事长一名、副干事长两名。干事长由同级党主席提名,经过同级党务大会超过60%以上批准担任。副干事长由干事长直接任命。 十七、 中华爱国民主党在中华首都设立中央总部,中央总部包括:宣传委员会、组织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督察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党产委员会、基金委员会、会务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文艺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民意委员会、保安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后勤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特别行动委员会共18个职能委员会,以及由党外专家组成的智囊顾问团,地方党组织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对应机构。各级党务职能委员会主委由党主席提名经各级党务大会50%以上批准,各职能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由各主委报党主席批准公布。 十八、 办事处设立办事处主任一名,办事处主任须具备最高理事资格,经党主席提议由最高理事会60%以上同意任免,办事处所辖地工作委员会主席担任办事处常任副主任。 十九、 每个党员皆有发展党员的义务,在推荐发展了9个入党申请者后,可成立党小组,推荐人担任当然党小组主席;每10名党小组主席由所属全部党员直选产生一名党部主席,每3年一届; 二十、 每10名党部主席由所属全部党员直选产生一名党委主席,每3年一届; 二十一、 本党最高党务机构为中央党部,包括国内、海外两大总部。 二十二、 国内总部:由县级行政区域,建立县党部;由地市级行政区域,建立地市党部;由省市级行政区域,建立省市级工作委员会。 二十三、 海外总部:下辖于各国建立的工作委员会,其下属机构一律为党部。海外总部各工作委员会可在所在地区代表华社参加选举,以维护海外华人的最大利益。 二十四、 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省市级党务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必须具备党务主委资格。 二十五、 在本党草创时期及非常时期,党部可酌情由3-10名党员组成,但不超过10人,不宜另组党部,经上级组织委员会决议批准的除外。 二十六、 海内外党务主委为当然中央代表,除执行地方党务、选举产生省市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责外,每年由全国党会议长召集参加一次[全国党务大会] ; 党的民主 二十七、 [全国党务大会] 每5年召开一届[全国党务总会] ,时间订于春节后。非常时期由筹委会或非常中央委员会代理党务会议职能。 二十八、 [全国党务总会] 为全党最高权力机构,选举组成:宣传委员会、组织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督察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党产委员会、基金委员会、会务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文艺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民意委员会、保安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后勤委员会、青少年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特别行动委员会共18个职能委员会的委员组名单。 二十九、 [全国党务总会] 负责党纲的制定、修正、最后解释权,审批党的党务条例、党纪法规、党产经营、基金管理、组织建设、全国大选、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三十、 [全国党务总会] 会议期间,依中央代表人数的1/10选举出党务理事,中央代表再从党务理事中选举产生28名最高理事。 三十一、 党主席、副主席由全党直选,于[全国党务总会] 召开前于海内外投票点同时举行,以绝对多数票(得票率50%以上)原则胜出者为全国党主席,次高票为副主席,如首轮投票无人胜出,则取前两名得票最高者进入第二轮投票。 三十二、 党主席、副主席为当然中央代表、当然党务理事、当然最高理事,不再作为候选人参与[全国党务总会]的任何选举。 三十三、 全国议长由[全国党务总会]党务理事的选举中最高票得主担任,副议长由次高票的党务理事担任。 三十四、 党务理事组成最高理事会,在[全国党务大会] 、[全国党务总会] 闭幕期间代理职能。 三十五、 全国党纪督察长由全国党务总会直接选举产生,向党务总会直接负责,提交党风党政的独立监督纠察报告,提请大会任免或谴责任何渎职党员,对任何党组织提出整改和批评报告。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犯有严重错误,否则督察长任期固定,不受罢免。 三十六、 在非常时期或战争状态,从最高理事中,由主席、副主席、议长、副议长、干事长、副干事长、督察长、副督察长等人组成非常设紧急状态决策小组,处理紧急事务。 三十七、 总会议长为当然最高理事,负责主持[全国党务大会]、[全国党务总会]、[全国党务特别大会]、理事会议、最高理事会议。议长因私人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议长代理职务。 三十八、 最高理事会议每个星期召开一次,向党务理事会议负责; 三十九、 党务理事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向[全国党务总会] 负责; 四十、 任何议案如果在最高理事会议的票决结果是相同票数,则议案须交由[全国党务大会] 或[全国党务总会] 表决,在紧急状态下,也可在合法召开的[全国党务特别大会] 中表决,以60%以上通过生效。 四十一、 罢免议长议案,需获得1/3最高理事签名联署,60%以上党务理事通过;或获得主席、副主席其中一人提名,50%以上中央代表通过。 四十二、 罢免党主席、副主席议案,需获得1/3最高理事签名联署,60%以上党务理事通过,提案再经中央代表60%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或由1/3中央代表签名联署,并在[全国党务大会] 或[全国党务总会] 上获得60%以上中央代表同意直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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