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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收音机 前几天老是有大批的黑客邮件,我估计不是针对我的,而是针对发件人洪哲胜的。我不象洪博士那样,一下认定是什么人。姑且称之为“第三者”吧!
从法律角度讲,我(还有其他人)收电邮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通讯自由的权利界定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对通信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很明白,此条的核心点有三:(一)通信自由,(二)检查权限,(三)侵权界定。
对比《宪法》,“第三者”是违犯宪法的行为人。首先,电邮是公民通信范畴,受宪法保护;其次,“第三者”无论是什么身分在没告知中介者(《雅虎网,相当于邮政局)的情况下介入,属违宪无疑。若“第三者”为非中国公民则另论。再次,任何人无权发“黑邮”(且带有病毒)。这是在行恐怖主义之实。在不告知自己身分的情况下,借他人之名投递病毒文件也很不道德。──鉴于此点,联合国应通过《反电邮恐怖法》,明确地把发“黑邮”列入恐怖主义行为。
说到实质,无论“第三者”是谁,都试图干扰别人的知情权。这样做很幼稚,也白白浪费了财力、精力,还让人瞧不起。从杜重远关押在新疆时代(大概是1940年代)收音机就打破了知情权的封锁屏障。
同样,我在看守所和监狱时也都能听到收音机。监狱的短波收音机的密度(机与人之比)远大于社会上。
凭个人感情来说,我还真十分感谢那些国际电台。我被抓以后,家人骗我老父亲说我“出远门了”。后来,父亲从村里年轻人的口中得知我被抓了:“国外电台广播了好些日子了!”于是父亲也买了一部短波收音机。直到我被释放回来,那个小收音机还在他手边。至于村子
里(4,000多口人的一个屯子,10个自然村的集合)有多少年轻人有短波收音机,我没统计过(也没这个必要)。我很感谢他们,也感谢那些消息散发者,终使老父明白了原委。老父亲在我被抓时,身体已很弱了,他怕自己死前明白不了事件的原委,才不惜花了60块钱卖了
短波收音机。(平时,他只用7、8块钱的)。我释放回来时,每早听《法广》,老父亲说: “过来,我也听听。”父亲没文化,只认字而不会写字,但短波收音机让他年届70年之时认识到一个道理:“外国人比咱们肯说实话!”
封锁知情是很不明智的事情。然而,以知情权的逐渐开放为标识,说明我们这个社会也在慢慢进步。至少来说,听国外广播不再以犯法论处。正象电子打火机的兴起,人们几乎不再用“洋火”(火柴)一词一样,人们也不再用“敌台”二字称谓国外广播。而且,中国的短波
收音机销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
不过,知情权的进步让个人和国家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少年时代的村子里,从大连迁回一位工程师(姓高),可能判的是管制单刑(因为他一家人饿得受不了,他偷了生产队的玉米,让他游街,大牌子上说他“接受管制还不行”),原因是到山上听苏联广播。后来,又被平反,回大连了。我的一位朋友的父亲,在江南造船厂工作,也是由于偷听敌台被革职迁回的,后来也平反了,还补发了不少钱。
对于这两件事,我一直再想:要是当时不处分他们,该有多好;国家不犯错误,个人不遭打击──70年代初就已有工程师身分的人去偷玉米,得下多大决心丢开自尊?那时,我们还常合伙欺负他儿子(比如游泳时,一群小伙伴向他一个人投泥巴),现在想来羞愧得很!
好在,没有报及“子孙”(当然现在我还没孙子)。我成了“反革命”后,没人因此欺负我儿子,反倒得到了同学们的同情与帮助。“反革命”一词的使用频率渐小,也是进步的标志──在监狱里,年轻的狱警有时开玩笑地叫我“老反”,犯人们有的叫我“老革命”──全然把“反革命”一词的原有的含义给淡化了,甚至扭过来了。
社会在变,一切都在变。进步,是反思的结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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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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