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孙丰文集
[主页]->[百家争鸣]->[孙丰文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不是宪政精神]
孙丰文集
·对温家宝《初级阶段》的批判提纲
·人类存在必然导致的是社会,不是主义
·只有社会才天然合法,主义都只是人工合法
·阻得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就是(社会)主义
·先生,别忘了“民”是先社会的!
·是社会主义就决不会民主,不会和谐
·孙丰:政党不是幼儿园里扮家家
·政党不是幼儿园里扮家家(2)
·致“中国纠风工作会议”
·广州“纠风会议”是继续腐败的绿灯!
·中共“纠风会议”是继续腐败的绿灯(2)
·问俞可平:中国人不是类中的吗?
·中共“纠风会议”是继续腐败的绿灯(3)
·中共“纠风会议”是继续腐败的动员令!
·共产党是中国社会腐败的生产线。
·公平和正义乃是天然,决非人造!
·就砖窖黑奴案的严正声明
·不能让童奴案不了了之
·孙维邦不接受范似东这述说
·这个题目很腻歪,我很委屈
·刘国凯,你得回答--
·刘国凯,你得回答--
·《刘国凯,你得回答--》答辩两贴
·刘国凯,你得回答--
·徐水良,接刀!
·区分专制与意识形态异化
·区分专制与意识形态异化
·回黄鐘:制度是人建,民主却是生命的独立性,独立性不是人建
·“民”是意识形态修饰事实吗?
·陈良宇哪有什么堕落?
·用林希翎的话来压分成见与个人智慧
·党要“形象”干鸟用?
·哪有“为党工作”这回事?
·何为理性?就是坚持真理的可证明性!
·“以人为本”乃是“阳谋”
·科学价值观是纸糊老婆,糊弄光棍
·炸情妇判死刑是党对贪官的最大爰护
·“社会主义”是窖子,“和谐”是牌坊
·糊涂还不好?有福!
·“为富人说话与为穷人做事”语无伦次
·“穷人堕落更快”哪是语出惊人?分明是杀穷济富!
·“弱者对弱者的祸害”只是权贵祸善百姓的一个环节
·不存在“仇恨富人”空个事实
·胡锦涛别牛,塌桥还不塌死你们?跟我来宰赏有多靓!
·张耀杰你若“不仇官”,我怎么会知道你?
·你为茅于轼悲的什么凉?
·请魏京生出面救周玉田!
·任命胡锦涛为慌言党幼儿园高班阿姨
·民运是规律,何去何从却是选择
·中国的富人阶级是官僚寄生阶级
·:“反党反社会主义”还算不上灾难之源
·民运不是斗内,是自身精神的洗礼!
·民运不是斗内,是自身精神的洗礼!
·民运不是斗内,是自身精神的洗礼!
·民运不是斗内,是自身精神的洗礼!(2)
·民运领袖所当记录永备
·民运的现状与前景
·毛泽东不知什么是党
·毛泽东不知什么是党(2)
·《文化人误国误民》是穿开档裤玩深沉
·总统幼儿院:藏事三议(之一)专制的元、明、清、中华民国为什么不发生藏独?
·总统幼儿园:藏事三议(之2)
·藏事三议(之3)
·雪灾、“藏乱”、“京火受阻”、撞车、地震的共同诉求--摈弃“意识形态”回归人伦
·读《共产党能进步吗?》有感(1)
·读《共产党也能进步吗?》有感(2)
·胡锦涛“怀孕”与黄琦“持有”机密
·胡锦涛就是中国社会危机的深层原因!
·胡锦涛就是中国社会危机的深层原因
·石宗源就是贵州事件的深层原因!
·习近平哪有什么思路
·鲍彤先生评价石宗源不符
·从胡锦涛的随扈动粗说开去
·李瑞环抚琴对牛弹 竖子涛心暗难教化
·新华社消息
·杨佳是中国宪法自身危机的产物!
·杨佳行为标志中国社会模式已达极限!
·中共最后一张人脸就这样撕下来了
·《反思西方民主》一文是辨术,而非认识
·我告诉薄熙来----杨佳就是比尔盖茨!
·薄熙来你讲讲:美国到底是什么教育制度?
·胡星斗《只有宪政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一文不通
·以《新疆公安向日本记者道歉》为前件,求证:究竟谁是打、砸、抢?
·难道“个人极端行为”没有来源?
·李昌钰说的“‘治本’靠宗教、社会和教育”欠妥
·海外民运是不是该从“台湾之耻”案里吸取点什么?
·有了“宪政民主”肯定能万事大吉!
·中国民主党(海外联总)法国党部九月会议文件(第一号):
·对《08宪章》与“和解论”的批判(1)
·对《08宪章》与“和解论”的批判(2)
·中宣部就是强奸民意部
·中宣部=强奸民意部(2)
·对胡平《从经济狂想到政治狂想》一文的批评
·“革命”做为概念其涵义就是一概而论的!
·对“宗教是不是對抗生命”的囬答
·对“宗教是不是對抗生命”的囬答(下)
·对《08宪章》与“和解论”的批判(5)
·科学社会主义“科”在哪里?
·严家祺也应保证自己的话有边有沿
·邓玉娇案证明----政权非法
·邓玉娇案的证明----中共政权非法(上)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不是宪政精神

孙丰

   共产党提出的这十四条修改宪法原则初出笼时,感觉到不妥,但不能一下子缕清,说不出来。这壶茶到现在才吃出味来。对这一情况,我的体会是:人的理性只能对着被知性所鉴定的那些材料,理性的作为是从中抽取或发现材料所包含的道理。正是用这一原则我们发现了: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个命意的本质是一个赋予,不是对一个初源事实的承认——它把人的权利理解为是国家意志的赐予——这是错误的。

   实际上人的权利不是赋予,而是自在。

   它的正确表达只能是“人人生而自由”,因而“天赋人权”。

   这个天就是大自然。天赋人权的真正揭示是:人是自然事实,自然事实只服从一个力量——自然的不移之律。人自己所感觉到的主观意志,并不是自然事实之外的一种特别能力,而是自然事实的事实性的一种特定形式。只是因我们的感觉将它感知为能力,若将之还原回自然之中就成为自然事实的一定形态。因此人的权利的本质是被包括在人这种自然事实内的——是事实的本质性。

   是人类这个物种的物种性。

   人是因为做为自然的特定物种才有权利——这一性质的。因此“天赋人权”的意思是:人是大自然创造的,大自然在创造万物时是各各赋予它们以性质的,人之有意志就是人这类物质的性质,人对权利的需要就是这一性质的表现!试问能有不表现性质的物质吗?没有!

   人的权利就是人这一自然物质的物质性质。

   它的不可逆转的根据是:自然界的万事万物还有没有性质的吗?

   “人人‘生’而自由”就是:人人都是因“生”而来,能体验自由的“意志”是由于“生”,决不是由别的力量加给的,所以:在生的不能抗拒性里已包括着意志形成的不可抗拒性!意志必然的形成性就是人权!

   因此人权不是国家意志的产物,不是来于国家,相反,国家形成的必然性倒是基于人权的本源性和不能抗拒性。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个命题的本质颠倒了人与权利,人的权利与国家的客观关系。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对人的天然性的反动(反动的意思是反向运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它是苍白无力的,不具有推动文明,恢复正义,重建善理的功能。从人类进化的历史中可以看到:行为(实践)是受,并且只受目的的统帅,是目的包含方法,目的规定手段,目的决定工具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目的是为党的,即是以共产党为本的,以共产党为归宿的——它的序言阐明的邓氏“四条原则”,即使在其中增加上“国家尊重并保护人权”也只是居于手段地位工具地位,被目的所掩映所粉碎。

   所以,我们郑重向共产党的那些较开明分子阐明:宪政宪法必须不是尊重,而是承认——人是社会之本这是个事实,人权不是恩赐。人的权利是人还未下生就已经不能变更地规定了的!

   这是造物主或大自然或自然上帝的第一命意!宪法必须是“人人生而自由”及其“天赋人权”。

   这一思想不接受变种。

   将来中国的民主政体必须把这一精神一劳永逸地凿写到民主宪法上,并追加: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得改动。

   国家意志只能赋予“人人生而自由”及“天赋人权”以永恒性。

   人权不是国家意志行赋予!国家是人权何创造。

新世纪 (1/20/2004 13:55)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