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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在哪里? ──“合法性”批判(之3)
以上的批判,使我们把握到合法性的一些本质:
(一)合法性就是问一个“理”含不含矛盾,问组成这个“理”的诸要素是否相容;并且还问这个“理”与其背景是否予盾。因而“合法性”是一个纯粹的理性课题──“法”就是一种特定的“理”:是理的对象、理的内容、理的成果。
(二)合法性只是用于“怎么样”的,即关于如何“做人”的;但一个能够去“做人”的人,其条件是已经“是人”,因此它“能够”怎么样,不是标准,它所能够的必须是它所“是”的。人的能动性不得越出自己的所是,这是标准。一切“怎么样”都是“是什么”的表现。
(三)自然世界里没有不合法的事物,人是自然事实,因而人的合法性是天理;人权是天理!人权说的只是:人是天造!除了天,人不应受任何力量的限制。
只有人的行为才有个合法、不合法问题。因为行为通过了理性,就有义务来保证行为对天理的捍卫。共产党不是自然世界之中的事物,它是理性的产物、行为的内容,所以它应有个合法性问题。
(四)“理”不是天然地存在于生命里,是语言的输入与运用造成的,因此,合法性就非到那固定了理的概念里去探寻不可。
共产党的《党章》,还有它颁布的《宪法》,都是规定人应如何行为的,即用于规定人应“怎么样”的。这些规定都是从外部的加于,它对着人的行为,只有这些法规的本身具有合法性,它是不是与人先天拥有的性质相一致。我们必须牢记:人类之是人类,是没有条件的,除了与大自然,与任何别的力量一概设有关系。所以,人应该如何,其无庸置疑的标准只有一个──天、大自然;凡大自然给了的就是合法的,没给的就是不合法的。共产党统治是否合法,就是考问“共产党”这名称,是否与自然对人的赋予相一致。
“中国的腐败是制度性腐败”。对这推论,我们仍可以追问:“制度”又是什么?怎么造成的?制度是规定一个国家的人如何活动的强制力量。不错,它是人造成的!可人若没有理性,若不运用理性,又怎么能造成制度?因此对“制度”能够还原进理性。──上述推定只能建立在“制度”不能再行后退这假定上。事实上“制度”也是人的理性的对象与成果。制度性腐败就可以追踪到创立这一制度所用的那些材料──概念。
必然腐败的制度与并不必然腐败的制度,就固定在它们各自的概念里。制度与合法性一样都可还原成一种特定的道理。它必然腐败就因构造了这个概念的诸成份是处在不可调合的对抗中,不包含、也不反映人的类本质,这就造成了在同一事物内的二力背反:一方面人要受本质支配(谁也无力把自然赋予的本质斩尽杀绝),人没有办法不满足天性──这就是生活实现;另一方面又受社会原则的支配,社会以外部强力干预人的生存,人只好在公众的、权威的、利害的场合屈服于这种外力;在这两种相悖运行的力量下,社会就必然腐败。
因制度不能有效地概括了人性,人性就要另辟实现的途径。
民主论坛 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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