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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的“政党”的合法性 ──“合法性”批判(之5)
以上批判回答了什么是合法性。接下来要澄清一般意义的政党的合法性。为什么凡政党都必有个合法性呢?因为政党都是心灵的产物,而人类心灵是反映世界(也反映自身的过程)的。它并不直接的就是它要反映的那一对象。这就有个用以反映对象的体系与被反映的对象并不是同一事实这个问题,就有个相符性关系。
其二是:政党之作为社会事实虽是由于人的理性,但“党”却只是加给相应事实的一个名称,使那事实成为可被知觉的,只是名称与事实的联系,并不问人在其中运用了什么理性。所以“什么样的党”是由意志决定的,而单纯的“党”却是先验的。意思是:“党”字以前的定语(形容词─编按)部份(共产、民主、自由……等)是人的赋予,而“党”并不是人的赋予,“党”只回答:“那是什么”?不回答“为什么?”任何事实政党,都是将主观意志当作宗旨综合进纯粹名词的“党”。这一综合经由了心灵,从而回答了“为什么”。
“党”在经由了心灵之后,是否还保留了名称的原始语义(就是它的合法性!),是否因主观性而使“党”这名称的先验性质被歪曲?这是一切政党的合法与否的根据。它揭露出:合法性所针对的是人的意识,所据的却是人的客观性──作为客观事实,人是必然的,用来实现自身的能力,却已间接化了。如果要给出一个有效于一切的合法性来,那就是:能够如何对“那是什么”的服从。
为此,我们得揭露纯粹意义的政党(即“党”这个名称的涵义)有哪些不能更移的性质。这些性质就是一切事实政党的可靠性的标准。首先:政党是理性的成果,因而就排除了它的天然合法性的可能。
政党既是理性的成果,它的合法性就存在于“理性是干什么用的?”这个追问里。回答是:理性是不可抗拒地从生命里派生出来的,因而它是用来经验生命、享用生命、实现生命的。
理性对于生命非常重要,但决不能比生命“还”重要!一切理性成果的地位,当然都比理性低。政党作为理性成果,其本质是:服务人性!毫无疑问地,理性的正当性,就是它对生命本质的服从性。因此,政党的合法性,是以生命的本质为本质,决不以人性以外的原则来塑造人。
“党”作为一个纯粹概念,它要揭露什么、它又能揭露些什么?
(一)它揭露人类理性的绝对区别性与相对统一性。虽说理性成果都是主观的,但作为机能,它却是客观的。人脑不象电流是串联的,也不象水能够共容,各人的脑是属于各个人的。虽说宇宙与世界是同一个,但人是个体的、有限的。各人的脑组织是在自己的环境里、又是依照各自的秩序形成的。物质之脑是个别的,它的产物又怎能不是个性的、差异的?君不见连语言都有200多种,怎么可能有统一的意志呢?
(二)“党”这个概念所揭露的,不只是人的结盟这个孤立事实。更重要的是,它揭露:处在“特定联系”中的结盟事实,是同类事实中的一个事实;任何党都是说:它是诸党之中的。
(三)党是用来对峙的,不是用来统一的!因此,矛盾、对峙、互作用,是党的法理根据。从这里又必然地派生出:党是多元的!单一的力量不能对峙。物理学的最基本原理是:作用力不可能独立地发生。因此,党的语义原理便是:有党,决不是一个;只有一个,决不是党。
(四)“党”这个概念就是揭露对峙、反映对峙的。它能作为概念,就是描述对立合法性的。任何名称只反映它该反映、能反映的。别的关系有别的概念来反映。“党”作为汉语中的一个有效成分,它早于陈独秀、毛泽东之组建共产党。它先于中国现代所有政党。它的合法性是任何实际政党之合法性的标准。实际政党是否合法,就看它综合进来的那个主观意志是否歪曲了“党”的原始语义。“共产”歪曲了“党”字的天然涵义。所以“共产党”是非法的!
民主论坛 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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