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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解放军将土起义书之(5)
·呼吁解放军将士起义书(6)
·呼吁解放军将士起义书(7)
·呼吁解放军将士起义书(8)
·就中共四中全会的声明
16.赵紫阳永垂不朽!
·赵紫阳永垂不休!
·请紫老别上山,别盖旗
·赵紫阳思维与共产党党性的区别
·赵紫阳负的是道德责任
·党员也只能与人性而不是与“中央”保持一致!
·赵紫阳小事一件
第三部分 原罪的共产党
第一篇:请问吴官正:哪是腐败的源头?
——评吴官正2007年1月8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第一篇(0)
·第一篇(1)
·第一篇(2)
·第一篇(3)
·第一篇(4)
·第一篇(5)
第二篇:“党内民主+行政改革”?别自欺欺人啦!
——只要“党”前还保留着“共产” ,改革就是枉谈!
·第二篇(1)
·第二篇(2)
·第二篇(3)
·第二篇(4)
·第二篇(5)
·第二篇(6)
第四部分 其他文集
·SARS所证明的
·致胡锦涛、温家宝公开信:逮捕江泽民!
·诗人出愤怒,盛世出正义!
·读洪哲胜“假如我是胡锦涛”感而和之
·不要把在反“非典”上建立的人民性,丢失在镇压“敌对势力”上
·“两院”释法——恶信号,百害而无一利便!
·三百年说不完的谎言 也有始端
·致茅于轼(一)
·致茅于轼(二)
·理直气壮地说:就是要自由化!
·读余英时《知识分子的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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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不接受定语──“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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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绝地转身》按
·江氏乱军,国家前途不堪!!
·为胡锦涛叫一声好!
·能否制止法轮功迫害,是胡政权的考验!
·“肉包子打狗”或“金元宝砸贼”
·海内海外一齐上,撕破宝马,发掘扩大,把民主推向倒计时!
·在“大葱挂宝马”与“刘忠霞的死”之间,构成行为选择!
·刘青伙计的命题不对
·中国的腐败之风为什么难以遏制?(上)
·中国的腐败之风为什么难以遏制?(下)
·“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关键之笔在于:“发现上留情”
·茅于轼“奇文”不只是糊涂,更是献媚!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不是宪政精神
·“本”排斥一切“反本”的原则──对“以人为本”、“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批判
·救国不是捉迷藏!
·只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上)
·只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下)
·论“本“(上)
·论“文明”——答黄晓星君
·论“本”(下)
·也谈“文化是最大的腐败”
·对吕加平这“一石”且莫等闲看
·也谈“文化是最大的腐败”(2)
·怎么样才能真正铲除腐败?
·“治国人才队伍”说,反证胡哥哥腹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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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想从哪里为共党补充合法性?(一)

──“合法性”批判(之10)

   以上研究了政党的合法性,得出了共产党没有合法性不是因它太坏了。它太坏,是因法理上不具合法性。在把“共产”这个意志综合进名词“党”的时候,它就取消了“党”做为概念的“相互作用”的性质,使事实上的共产党不具有一般意义的政党所必须的法理合法性,使“共产”的唯一与“党”的多元构成不能调合的矛盾,共产党成了逻辑上的“既是唯一的,又是多元对立的”。这证明了共产党不是在实践上因领袖们的个人错误而丧失合法性,而是从纯粹理性的始创上就不具有合法性。现在来讨论江泽民是从什么地方来救党的。

   许多学者认为毛泽东不是知识份子,这是指他在形而下(物学)方面不具有积极的知识,但不是不把他看成读书人。毛老是读书人,且是形上学的,即他能思辩。以他那样的旷世之才,才题了多少词,造了多少句?可江泽民呢?他恨不得题满全中国。他的《警世铭言》铺天盖地,却没有一件能经起哪怕最起码的知识标准的检验。此处只说“三个代表”。它是干什么用的?是用来解决他常常说的“丧失了对共产主义伟大理想的信念;再这样要下去,用不了多久就要亡党亡国,……”的。这是邓小平改革的无从避免的继续,因此应对邓小平的改革做出法理上的揭露。

   毛老人死了。邓小平接了手的这个摊子,缺衣少穿,怨声载道。这正是他要改革的动力。他要给人衣食温饱,以消除那日益加强着的对共产党的离心。这样一种改革的心理是基于什么呢?他是冲着他遇到的矛盾、困境才发动的,不是基于法理。合法性却是事物之做为事物而具有的性质。二者的关系是:事物具有的性质决定它在实践上的外貌,实践上的成败是它的指导原理的合法水平的证明。邓所看到的只是实践上的事实。他对共产党做为一个道理是真、是假,是否合法并未意识。因此,他的改革就只有效于他看到的那些困难,并不是对法理的。他不知道困难、危机真正的根源就潜藏在他们的“共产”法理里。

   “改革”这概念反映什么理呢?改,就是离开旧路;革,就是弃除。从法理出发:改革必须以被改、被革对象的非法为自己的合法,因此,单单这个词就蕴含了毛泽东的共产政权(包括邓小平)在法理上是不具合法性的。一切实用立场的活动家都只顾眼下所见,不问所见事实的来源。他就没有人要饭、要衣、还要人格独立的思想准备。他当然也不能意识到,在法理上,经济规律与人的性质的根本一致性。不从法理出发,就看不到只从经济出发的改革也必将挑战他要捍卫的政治制度,因此,在他的势力之下,能看到:个体经济是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计划经济为主、私有经济为辅,多种经济形式并存;计划经济与市场径济并存;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全面推向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等不间断地法理修正。这证明了从实践有效性出发是解决不了法理有效性的;一切不是从法理出发的改革必然要不间断地经受法理挑战。每在实践范围内的拓宽,法理有效性便得到一点机会,促成社会的某种进步。一旦实践拓宽的可能性穷尽:能造的句都造了,可用的的名都用了,法理合法性便要直接挑战政权。它将波及社会生活的各层面、各领域;从社会管理沦为对意外事变的应付,社会失去常态,灾难防不胜防、堵无从堵!邓小平没有法理合法性这个观念:事实是法理的表现与证明。他是根本没有共产党在法理上是否合法这一思考的,当然就不能保证他的改革必定在他的思路下。他没有:他从毛泽东那里接过来的那个政权所面临的危机、以及他的改革在解决一些危机的同时又派生更多的危机,就源于政权没有合法性。他只能直观地看到毛泽东的错误,却没有看到毛泽东与他自己都是在“共产”这个理则规定之下运用智慧,不知道他们统统活动在一个将他们封闭其内、永远不能相对、不能对之认识与批判的共产异想里。

民主论坛20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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