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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观”批判
鲁汉 “价值观”是用来干什么的?
共产党总是要人:树立牢固的无产阶级世界观;胸怀共产主义大目标;为革命——牺牲多壮志;为党的事业——盖着兰天铺着地……;忠于革命忠于党;爱憎分明不忘本……到了这二年就:江贼民又造出主旋律,稳定压倒一切!……这些都是共产主义的价值倡导。若对全部共产主义教导做出抽象,它们就成了让人按照何种目标来生存的说教。
可是人呢?那在生存的是人并不是这些教条。人已经是种既定事实——既定事实是有了本质和秩序的,既定事实怎么可能不是自身的本质与秩序,偏要是那说教的呢?
难道人是由共产说教所创立的事实?只有在人是共产原因所造就这条件下共产才是可能的——宇宙事实没有不服从其原因的;但若真是那样也就不存在价值观问题了,就没有什么资本主义世界,也没有什么敌对势力,什么自由化了。 人之在世界上,这是一个事实!但人们没弄清的是:这是,并且仅仅是一个“在”的事实,不是一个“教导的”、“主义的”的事实。“在”的事实是不可抗拒,不能追溯原因的。共产主义却就是要把不可抗的“在”的事实,变成可选择的“教导的”、“主义的”事实。人之在世界上,只是个“在”的问题;
“共产主义”却是个让人“怎么干”的问题。“在”是客观世界的、非选择的、不能避免的、无条件的;而“干”却是心理世界的、意志的、可以发生也可以避免的;是有条件的。这条件是什么呢?——它就是:必须已经存在;只有已经存在了的东西才可能“去干”。且,其“所干”又必须是出自已经存在,并又是对那已经存在的满足。
——共产主义的欺骗性和奴役本质就昭然若揭了。
共产主义要人按照它的“教导”去生存,这是一种教着人如何麻木地遭受压迫的教导。可是人呢?人并不是一个教导事实,而是个存在事实,存在事实就只能服从存在律而决不服从教导律。
所以,就可以斩铁截铁说:存在就是价值,只有存在规定价值向量;决不是价值观支配存在!
这臭共产却就是让存在服从信仰的规定。
生命不是在价值观之后按照价值选择才有的。——这就是对把价值观做成生命标准的有力否定。
相反,价值观却是生命的产物,因此,只有生命决定价值观,不是价值观决定生命!——共产主义却是一种硬要先在生命服从后生价值观的臆想。它的不合法也就无庸置疑!
为此,我们不妨对法与合法作一逻辑界定:法的直接含意有二:一是依照和效法;二是其原则有来源,并且,这来源不可抗拒——是出自天(第一因)的。
法的逻辑值就是:出自不可抗拒的原因的原则。或者说:由第一原因(天律)支持的规则。
因而,合法性就是:用以规范选择性行为的原则必须是出自非选择不可抗拒的根源的(即出自天律)。
这样一个定义足以支持起共产非法的全部指控——共产主义的非法先于其学说的创始!只有它在实践上的罪恶才是因为学(马克思)!
共产主义做为学说是因为被创立,但组成这一学说的各成份(单词)却存在在学说之前,本身也是概念,一旦与主义、主张相联结,它就必定非法!不创立,它们只是做为一些概念散存着;一旦创立,就成为完整的理性,具有了功能,取得对实践的指导地位,就要为害人类!
——“共产主义”是人的理性选择,不是出自不可抗根源;人,却就是不可抗拒事实;怎么可能设想将选择(无天然之根)而有的“共产主义”,不经还原以确定是否有第一因的支持,就用做不可抗拒事实的人的不移规范呢?!这样它必然不合法!
因为社会意义的法,是人在主观能力内对客观因果律的把握——因果联系是宇宙的普遍法则,人也是宇宙事实,人的存在法则当然也是客观因果律。事实是:人的存在在前,是因;价值理念在后,是果;是“人”这个因,规定出“价值观”这个果。
共产党却要把人造之果(共产)强行做成自然之果的人的服从因——它就反了其道,反了自然。动摇了人是不可抗性事实这一根本。
不可抗拒事实服从的只能是不可抗性力量!
共产主义的确立,就扭曲了人与必然律的关系,否定了类本质。
价值观是人所派生,因而只有价值观的性质首先服从人的性质,它才能取得规范人的行为的合法资格。——
据此,我们毫不犹豫地宣布:不管共产主义理想多么远大,……都是对人性的歪曲,对人的侵犯,对人是自然事实的反动!
人之来到世界,不是由于自身的努力,“人来干什么”就不能由人来回答。人由什么所造,这个问题就由什么力量来回答。——这个回答就是:造物主给了人些什么,就是叫人干什么!它若不让干,它就不会给!
造物主给了我们的是:空间性——人的物质存在;时间性——生命延续;感应性及由此派生的精神。——只要在这些性质限度内,人干什么都合法!
所谓合:就是由主观精神去选择;所谓法:就是精神所选择的必须是出自不可抗性的。
这就足能证明——人不是为了任何主义才存在的!存在就不能受任何主义来狗咬耗子!相反,主义是人的存在所必然导致的,主义就是存在的表现。就必须是主义来服从人性!以保证主义出自或符合不可抗性,取得规范行为的资格。
只有价值观的首先合法和必须合法,才有人的行为的必然合法!
价值观既是“人”的主观追求,人生的境界,其所求就只能是用于人,满足人,而不能是违背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不能是非己的。——“追求”只是存在的满足与表现,所以“追求”也不能背离本己。
做为特定的意识形态“共产主义”让人干什么呢?它让你去“为革命,上刀山、下火海”;它让你去“相信组织”,“相信党”……它让你去“一切听从党召唤”,它让你去“对‘敌人’决不心慈和手软”……可是,人自身呢?人怎么可能违背开本己而去附就这些教导呢?——很清楚:共产理念命令人追求的,不是人的本己,不是人不可抗地从造物力量那里领授的。人的性质里有形态、有重量、有感应、有新陈代谢……却没有革命,也没有党,没有阶级敌人——生命所唯一该服从的就只是——自身!任何对生命性质的抗拒,都是恶的、非法的、有罪的。因而,对于人来:共产理念就不仅是一个错误!而是深重的灾难!
所以我们就结论:应“合法”的恰恰该是“共产主义”!
因为合法性说的是——那原因既是不可抗拒的,就不许去抗拒!
人之成为人就是不可抗拒的,对人性就不能设想抗拒!
而共产主义就是关于如何抗拒人性的设计,它当然非法!当然就应铲除!!
有罪的就不是刘荻、杨建利、王炳章、何德普,而是共产制度!是共产恶党!匪党!
宇宙间,不可抗事实的原因只有一个:天——大自然。那么,天即法!大自然即法!人是天然,人的合法性就不许染指!
一切不拥有天然合法性的事物就都必须在后天里,通过选择补充合法性;价值理念,人类正义,以及合法性,就是冲着在不可抗性以外还有选择性,在天然以外还有后天性,才命令选择性、后天性必须依据不可抗性,依据天然性。
——没有出自天,符合天(不可抗)的性质的共产主义,是人类史上的一个理念反动,其要害是命令天然之物背离天然,命令不可抗事实背离不可抗。
人类世界的全部问题都是由人的存在引起的,都是对人如何存在的回答。
共产主义不是为了人而是为“共产”的。所以对于人它非法!
打倒共产有理!!是天理!!
人类价值是不同的吗?
我们已经完成了价值就是生命性质--生命性质也就是生命本身的证明。
那么,只要弄清客观世界的人是否是不同的,或人的性质是否是不同的?——人类价值的同否也就明摆在那里了。——凡水都是“氢2氧”;水,不会因为无产阶级来喝还是资产阶级来喝就有什么不同;美国的水与中国的水也不会是两个分子式。——人类里是找不出不同本质的成员的,显而易见:人类价值观就只有一个,那就是——
对幸福的追求!
只要是有理性存在物,除了幸福,不可能有第二个价值追求。
人类是同一本质、同一价值,当然也只能是同一个价值观!那些咬着国情不同价值观就该不同的人,除非他们能证明他们与人类不是同一性质——是狼!他们的说法就不能自圆!——只有价值观的不同,他们的为所欲为才有借口。是他们为所欲为的心要求他们死咬价值观多元——以便吃人不吐骨头。
邓小平说:“我们不在乎别人说我们什么……别国的社会制度如何我们管不了。……”(《六月二日上午邓、李、彭、杨、薄、王与留任常委李、乔、姚清场会议讲话》)。这话就暗含他自身的自然人格与角色人格的冲突;也可以说:这是在潜意识内的邓小平自然人格对邓小平社会人格的不自觉审判。对这话做如下追问:
1、他说的这个“别人”是谁?“别人”为什么“要说”?“别人”又以什么标准来说?
2、邓小平怎么知道别人“要说”?以及说的是什么?
3、邓小平所“不在乎”的又是什么?
这三点追问立刻就会让我们一识邓小平的真面目:
他说的“别人”是别国的人,但“别国”并不改变人仍所属的类,本质不因“别国”而不同。只要是人,它的:被环境事物所刺激;就必然要反应刺激;又必以人类眼光来反应;也不能改变只要反应就必是人性表现,以人性为标准,且不管他自觉到没有。
证明了人类性质同一性——价值同一性——价值趋向同一性。
面对压迫、不公、残杀;只要是人,并不问国别,都必引发及应——同情!声援!谴责!这就回答了邓小平的——“别人”为什么“要说”?——就因“别人”是人,不因是“别国的人”就丧失了同一性质——人的感——人的情。一旦为不幸事件所剌激,角色立场还来不及形成,其人类共同性立刻就作了反应。“别人”所以会“那样说”就因:人类同性同质同情!“别人”所说所依据的标准正是“人类不变之质”。
邓小平为什么“能知道”别人“要说”,要“那样说”呢?——就因他也是人类成员,他怎么能把自然赋予给他的性、他的质摆脱得干干净净?在环境里,他也与凡夫俗妇一样——首先是他被事件所刺激,角色人格还来不及被唤出,自然人格首先因激而应——对于杀人,没有什么人的潜意识里能不判为犯罪——那怕是对自己。因此,与他杀人决心相同步的是他受激必应的自然人的本原人格。
正是他潜意识里有一个常人的道德评估,他才能知道别人所可能的“说什么”。只有当他由“理由”唤起的角色自觉之后,角色人格才主宰他,才驱逐本原心理,——去为杀人寻找开脱:潜在地把杀人责任推给“角色必须性”!随着这种不自觉开脱暗流的强化,社会位格得到了加强,杀人决心被巩固和坚定。(作者没学弗洛伊德,这样一种心理分析完全是经验)他说这话是六月二号,做为可直观的杀人还未发生,对尚未发生的事件能做出准确的一般评估——他怎么知道外人一定会有(如他设想的)评判、谴责?证明他的预先评估所使用的也是自然人格,肯定自己必遭谴责,证明他没有使用角色人格以前也是人类的一般心理。在还未杀人条件下准确预见到一般舆论,证明这是他自身的潜意识的自审判!——(1)杀人不杀人就在他的决心!(2)由他的自然人格也认定他将下的决心是罪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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