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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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丰文集
·共产党“合法性”批判(4)
3.“三个代表”批判
·引文:批判,必须是对被批对象的还原
·仅在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建立不起“代表”关系
·论“代表”一词对人性的割裂
·人是自己“是人”的,还是由第三者代表着才“是人”的?
·“代表”是机制联系事实
·纯粹语义学意义的“共产党”在逻辑上就非法
·“先进文化的前进要求”是谬句
·对“先进”的还原
·驳“文化的前进方向”
·对“立党之本”的批判
·对“执政之基”的批判
·“三个代表”是贪污之伞
·从对“党”的还原里把握“立党之本”
·“全民党”是一个矛盾,在逻辑上无解
·关于“共产党是否代表工人阶级”的问题
·“三个代表”的创建背景就是二难背反
·为腐败的合法化立法!
·信仰价值观对经验价值观的反动
·信仰是理性成果,人是自然事实
·经验,是人类达到自身的唯一管道
4.对“三个代表”入宪法的讨伐
·批判提纲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议题
·对“宪政”的思辩
·人是目的之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法,但不是宪政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不是共和国
·“三个代表”是意志,是反宪政的
·中国的问题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腐败
·中国已经成熟到走进“全民公决”的程度
5.“为人民服务”批判
·引文
·人只是自然之物
·造物主创造了人,是让人在世上干什么的?
·对“异化、分裂”的证明
·是语言让自然之人成了社会之人的
6.“价值观”批判
·“价值观”批判
7.江泽民“经典”批判
·江泽民“经典”批判
8.胡锦涛“七一”讲话批判
·只要立党,就决不可能为公!
·只要执政,就决不能为民
·人有人性,党有党性
·政有政性,权有权性
9.对中共16届4中全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批判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救不了共产党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救不了共产党(2)
·“提高执政能力建设”救不了共产党(3)
10.胡锦涛言论批判
·赵简子,你在哪里?
·究竟是人对政权负责,还是政权应对人负责?
·捕廖元华等是为夺回“已授人之柄”
·世界观是“树”而有的吗?
·只有人的世界观,没有马克思主义世界观
·坚持共产党“先进性”是对人的存在平等性的瓦解!
·政党是用来保证政权合法的,不是用来执政的
·什么是党性原则?答曰:一霸二骗
·人是为人而活 不是为意识形态而活!
·“先进性”的党必是侵略性的党!
第二部分 专辑
1.我来给中国共产党(中央)上“党”课
·我来给中国共产党(中央)上“党”课
·共产党并不是一个党——我来给共产党(中央)上党课(第二讲)
·我来给中共中央上“党”课(第三讲)
·我来给中共中央上党课(第四讲)
2.“六四”
·顺“六、四”者昌,逆“六、四”者亡!
·巴黎举行“‘六、四’意义座谈会”
·“六四”——悲壮的人类史诗
·“六四”——悲壮的人类的史诗(下)
3.山东的“六四犯”
·“他娘会养”的史晓东
·原罪的共产党(10)
·原罪的共产党(11)
·原罪的共产党(12)
·原罪的共产党(13)
·原罪的共产党(14)
·原罪的共产党(15)
·原罪的共产党(16)
·原罪的共产党(17)
·原罪的共产党(18)
·原罪的共产党(19)
·共产党不是党--与姜福贞商讨
·原罪的共产党(20)
·小唐:批评不对缝
·原罪的共产党(21)
·原罪的共产党(22)
·咱把党剁内肉馅包成党肉包子,大家都吃吃有什么不好?
·原罪的共产党(24)
·原罪的共产党(25)
·请问温家宝:道德还能形形色色,多种多样?
·就严正学事与胡锦涛对话
·孙丰:论“明智”
·原罪的共产党(正文)之1
·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2
·孙丰: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3
·孙丰: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4
·就观念的非经验性在《自由中国》的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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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只是自然之物

“为人民服务”批判之2

鲁汉

   “人是什么?”这是一个对象性命题,就是说这里所追问的是与我们的心无关的事情,是追问心外的、客观世界中的、实在着的,叫做“人”的那种东西。如果能使用认识论眼光,就很容易缕清:人之在世界上,是与自己的本已力量(意志)无关的事实。——人并不属于自己,是属于大自然的。从而就明白:人所必然地服从的力量是什么?对此可做绝对的回答:

   人由什么力量所创造,人属于什么,人就服从什么!决无例外!

   我们之所以这样提的出问题,是因为“为人民服务”所蕴含的就是个——服从联系。凡联系必定是多要素的:有支配的一方,又有服从的一方;也可以看成有一个用于满足的要素——即行为(服务就是行为);还有个被满足的要素——(命令行为去满足人民的那个力量)——意志。因而,“为人民服务”就是意志对行为的祈施,或行为(服务)对意志的服从。

   分析至此解决了问题的一半——行为与意志之间的关系;可人既然能够行为,必定蕴含了存在,这就指出了更深层的关系——行为与生命(存在);这二者属什么联系?

   人在归属上是客观世界的,因而,客观地来看待人的行为,行为就成了人之“是人”的表现,一种“是法”。行为就成了人的“是人”内的构成成分,是内在的结构联系了,就不允许用“为”来解释,而只能用机制关系来揭示。人是自然中的事实,服从的只能是自然律。行为做为生命的构成和表现只能在自然的(物理的)术语里被描述。但在“为人民服务”里,意志已把行为引导到外物——人民、社会、或党上去了,却抛下了自身——生命靠什么来满足?来维系?在“为人民服务”里得不到解释。

   我们当然地承认人的行为服从意志,不同的是我们还看到“行为服从意志”只是心灵的经验,而人却还是心外事实,把人还原成客观事实,心灵就变成了物质性质的表现,行为就成了生命实现的样式或环节——对于客观事实的生命来说,只有个如何实现的问题,并不存在为什么的问题。

   须知:生命是自体的独立的,行为是独立生命里的一个成分,它只有对着它所在其内的生命具有意义。可“为”呢?是目的,目的只是把行为指向心外对象,它并不能完成把行为从生命里割离出去,因此行为的意义仍然要在生命里获得描述,而不是在对象里被说明。行为只是实现生命的,只是些实现环节——环节具有的意义当然是授之于整体,又返归于整体。只能是对生命的。哪里容得下身外他物的——人民、社会、党……什么的?

   “为人民服务”的这个“为”,就取缔了行为之属于生命这个根本的联系,否定了对生命负有的责任、义务、依赖,引导到心外身外他物上,成了异于本己的力量。使人丧失了本己的存在。

   “为人民服务”的这个“为”就被从“能为”(生命)里孤立了出来;

   人的“为”就与人的“是”陷于不可克服的矛盾冲突。因为——

   根本的问题是:人是客观世界的事实,客观的人只是在“是人”,不是在“做人”。只有在已有客观的人之后才有“做人”。对客观的人来说,只有诸成分的构成联系,没有“为”(目的)的地位。只是在人的心理里才有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才有个“如何做人”的问题。——须知,“做人”是以已经“是人”为前件的。——心理过程根本拿不到客观世界里来。人的动机、目的、行为,不过是人的生命的构成机能,是成分,其作用、意义只能是对着本已的——在生命物质里不可能拥有为他的成分——那不就成了异类了吗?

   人的行为是服从意志,但这不是个绝对有效的结论。因为人有“自我”与“客我”之分。一个有效于“自我”之人的描述必须同时满足“客我”。行为是生命本已内的,它的意义就只能对于生命。因此行为必须服从客观生命,必须对生命负起义务,具有价值,承担起对生命的满足。

   意志属于生命,但生命却属于自然,因此生命并不服从意志,它服从的是自然律。什么东西服从意志?只有行为。日常理性便在这里犯了一个混淆行为为生命的错误。所以会犯这个错误,是因为是人的生命在行为,人的感觉不可能区分生命与行为。就把行为等同于生命了。

   在自然界里只有:那是什么--那是生命物质;那是植物;那是一匹马,一头驴;那是一个人……不存在“做”植物、“做”马、“做”人的问题。怎么样来做人?是轰轰烈烈还是唯唯诺诺,是大智大勇还是凡夫俗妇,在大自然的辞典里是查不到的。

   这就是我们对“人只是自然之物”的分析。这一论述有什么意义呢?它能令人信服地告诉我们:自然之物不可能违反自然的命意。

   即——自然之物不能不自然!

新世纪 (2/27/2003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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