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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丰文集
第一部分 批判系列
1.“合法性”批判
·引文
·什么是“合法性”?
·“合法性”在哪里?
·人的客观性与人的能动性
·一般意义的“政党”的合法性
·从以上批判里得出的几个重要结论
·“共产党”批判”(一)
·“共产党”批判(二)
·“共产党”批判(三)
·“三个代表”想从哪里为共党补充合法性?(一)
·“三个代表”想从哪里为共产党补充合法性?(二)
·人类正义
·共产党是一功利主义的集团
·鸟瞰“十六大”
·“十六大”专侃
·打倒江泽民,重振中华
2.共产党“合法性”批判
·
·人类是有理性的存在物
·人是从哪里得到“法”的?
·“宪政”批判
·共产党“合法性”批判(4)
3.“三个代表”批判
·引文:批判,必须是对被批对象的还原
·仅在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建立不起“代表”关系
·论“代表”一词对人性的割裂
·人是自己“是人”的,还是由第三者代表着才“是人”的?
·“代表”是机制联系事实
·纯粹语义学意义的“共产党”在逻辑上就非法
·“先进文化的前进要求”是谬句
·对“先进”的还原
·驳“文化的前进方向”
·对“立党之本”的批判
·对“执政之基”的批判
·“三个代表”是贪污之伞
·从对“党”的还原里把握“立党之本”
·“全民党”是一个矛盾,在逻辑上无解
·关于“共产党是否代表工人阶级”的问题
·“三个代表”的创建背景就是二难背反
·为腐败的合法化立法!
·信仰价值观对经验价值观的反动
·信仰是理性成果,人是自然事实
·经验,是人类达到自身的唯一管道
4.对“三个代表”入宪法的讨伐
·批判提纲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议题
·对“宪政”的思辩
·人是目的之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法,但不是宪政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不是共和国
·“三个代表”是意志,是反宪政的
·中国的问题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腐败
·中国已经成熟到走进“全民公决”的程度
5.“为人民服务”批判
·引文
·人只是自然之物
·造物主创造了人,是让人在世上干什么的?
·对“异化、分裂”的证明
·是语言让自然之人成了社会之人的
6.“价值观”批判
·“价值观”批判
7.江泽民“经典”批判
·江泽民“经典”批判
8.胡锦涛“七一”讲话批判
·只要立党,就决不可能为公!
·只要执政,就决不能为民
·人有人性,党有党性
·政有政性,权有权性
9.对中共16届4中全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批判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救不了共产党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救不了共产党(2)
·“提高执政能力建设”救不了共产党(3)
10.胡锦涛言论批判
·赵简子,你在哪里?
·究竟是人对政权负责,还是政权应对人负责?
·捕廖元华等是为夺回“已授人之柄”
·世界观是“树”而有的吗?
·只有人的世界观,没有马克思主义世界观
·坚持共产党“先进性”是对人的存在平等性的瓦解!
·政党是用来保证政权合法的,不是用来执政的
·什么是党性原则?答曰:一霸二骗
·人是为人而活 不是为意识形态而活!
·“先进性”的党必是侵略性的党!
第二部分 专辑
1.我来给中国共产党(中央)上“党”课
·我来给中国共产党(中央)上“党”课
·共产党并不是一个党——我来给共产党(中央)上党课(第二讲)
·我来给中共中央上“党”课(第三讲)
·我来给中共中央上党课(第四讲)
2.“六四”
·顺“六、四”者昌,逆“六、四”者亡!
·巴黎举行“‘六、四’意义座谈会”
·“六四”——悲壮的人类史诗
·“六四”——悲壮的人类的史诗(下)
3.山东的“六四犯”
·“他娘会养”的史晓东
·原罪的共产党(10)
·原罪的共产党(11)
·原罪的共产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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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审判的本质:拿孙志刚们的头来祭孙志刚的灵

孙丰

   广州中法包藏祸心,他们所重判的人犯,其实,还是些孙志刚!研究广州庭审文书,你会发现——广州警方为一方,(定名为警方群体);许许多多的被收容者为一方(定名为志刚群体),这一方里的全体分子都是些——孙志刚!!事实是——死了的是个孙志刚。

   死了的这个孙志刚是孙志刚群体里的孙志刚。它可能是孙志刚,也可能是王志刚,或者李志刚……

   肯定是志刚群里的一分子,不是警方群里的一分子。

   广州中法作出的判决是:抓一批孙志刚来抵孙志刚命案。

   广州庭审的实质就是:警察杀人民;法、检二院再抓些人民来祭被杀的人!

   共产党,你们谁能推翻我的这一结论?!

   法律若不首先对“收容所里的人是自己躜进去的,还是被收容进去的”作出判决,就不是判决,而是陷害!——这是本案的关键。

   孙志刚是被收容者,是受害人,李海樱,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等等,不也是被收容者吗?不也是受害人吗?他们的地位与处境没有区别,他们所遭受的都是——毒打!没有区别!不同的只是:他们是些李志刚、钟志刚、周志刚,张志刚……总之这里除是些不同姓的志刚,没有别的。在本质上他们是并列的挨打挨揍的靶子。他们已不是人,全是?凶印?BR>提请同胞父老明白:古罗马的角斗场,斗兽场,奴隶甲、乙、丙刺死奴隶丁,难道能是奴隶们的故意?他们统统已不是人,他们是些用互相的死亡供人取乐的玩具。当他们被编上号码投进角斗学校的那一刻,就必死无疑了!奴隶甲愿意去杀奴隶丁?那些被刺死在角斗场里的奴隶是刺死他们的奴隶的故意?

   在收治所里的,全是些孙志刚,这里只有孙志刚A,孙志刚B,孙志刚C,孙志刚D………没有非孙志刚的区别。哪一个孙志刚将被打死,哪些孙志刚将不死,全凭偶然。因为他们都失去了意志自由,他们全部都失去了故意之能力!既不能逃避死,也不能逃避致别人死。他们已不处在对自己行为负起责任的条件里,处在不可抗拒的力量之下。

   我们必须明白:他们根本没有照此或照彼行为的故意!法律认定犯罪的标准有三:1,有行为;2,有后果;3,行为出于故意。

   这些人都有回自己的家的故意,却不能回家;那么,他们已失去了那怕最起码的故意!他们为不可抗拒的力量收容在这里,这里的一切就都不能由他们来承担。是什么力量把他们收容在这里,就应由什么力量来承担杀人罪责——无论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

   庭审记录证实:这些人在命案后能够各自回家,并且全部都回了家,这事实就是一个有力的揭示,一个无从否定的证明;它揭示,它证明什么呢?

   1,它证明把他们收容在此的那力量——知道他们有家,是“故意”不放他们回家。为什么有这个“故意”?就是庭审应追的回答。有家者不能回家,把他们留在这里的那些“故意”究意为的什么?

   2,若不是受强力的妨碍,他们能不回家?他们的意志自由,连回自己的家都不能够!哪里还有个人的意志?连人身自由都没有的条件之下,广州市检,中法,指控他们“故意伤害”就是倒打一耙。自己有家都不能回,一切“故意”的指控全是那只老狼要吃下游喝水的小羊的理由;只有他们是在自己的家,意志自由的故意才能成立。没有这一条,他们的行为就构不成违法;

   3,谁违法?谁把人收容来,谁把他们容留在此地谁违法!

   4,以法收容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收治机关已经在案发后放他们回了家;既然B时可以放回家,就支持了A时也可以放回家!A时为什么不放人回家?这背后的理由才是此案的症结;

   5,A时没放,B时却放了,并且全部放了,B时为什么放人?——需要理由来支持;如果没理由,就必须认定B时放人这个行出于故意——法庭就必须对法律做出这个回答。

   6,B时可以放人回家,就支持A时没有放人回家犯有非法据禁罪,当然应?璩头#豢梢苑湃嘶丶业腁时却没有放人回家,而在B时放人回家,这个事实指证出此处有情况变化——命案;那么:法律就必须认定放人回家就是:“为命案而采取的步骤”——构成栽脏陷害罪!

   7,在栽脏陷害背后,有所要载的那个脏——致死人命。

   8,在命案后放这些收治人员回家,这些决策者就是孙志刚命案的直接凶犯凶手!这些决策者一个不能漏网,全应受数罪并罚!然后再加上命案处罚。

   天河分局主要头头,黄村派出所所长都是主要罪嫌,应予数罪并罚;广州公安局,民政局,广州政法委,省府市,市政府都应负渎职罪。

   他们既然有家,凭什么把他们收容在此。只要李长春、张德江不死,总有一天就必须把他们铐到这次审案的法庭上,叫他们回答。

   广州法庭调查,法庭就必须回答:十三名罪嫌中全部收治者若能在自己家,他们有无机会参入殴打?千理万理他们都应在家,他们却未能在家!他们为什么未能在家?——这才是孙志刚血案所要的回答。只有追究并以法惩罚那不让他们回家的力量!那剥夺了他们回家权利的广东省公安机关,这案子才算见了青天。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必须把刑事责任承担。不把匪警头头抓起来以法惩办,这事就不是出路,不是正义青天,不光是黄村派出所所长,整个的收容力量就是些无法无天的希特勒。全案的责任很清楚——广东省,广州市的公安机关,民政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的收容规定,收容办法。广东省、广州市政府都是有罪主体。

   我们的分析告诉国人:这个案子只应到警方群里抓凶,办凶;广州中法却在孙志刚群里抓出些李志刚、钟志刚、周志刚、张志刚……它就是不把真凶抓;因此,广州市检、中法犯有栽脏污陷,故意制造冤案的嫌疑………现十三名嫌犯中的全部收治人员,都是因为“被收治”才参入了行为。孙志刚也是被收治人员,他们都是受害者,在这一地位上没有区别,不同的只是被打死了的孙志刚和还未被打死的孙志刚。

   广州法院的判决就不是个公不公,而是害了一个孙志刚,再拿李志刚、王志刚来抵孙志刚的命!

   我们必须清楚这次审判的本质——是“收治力量”让受害人来杀受害人,再拿受害人来问罪。横着竖着都是公安杀人民!!

新世纪(6/25/2003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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