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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政”的思辩)接上页博讯www.peacehall.com 4、实际宪政制度的表现形态 (A)宪政所基于的原则是人的公平
公平是由来源造就的,因而宪政就是社会原则不得动摇由人的来源带来的公平,这种公平不应因社会的形成而被歪曲,丧失,而应成为社会的目标。
(B)宪政社会是公民社会
除了公民,社会里不存在第二种人格:
(C)政权是公器,不被任何集团、个人所占有,垄断;宪政的“宪”就是为有效于这一点,履政者,履政力量,都没有办法将权力统一到自己的人格里;
(D)宪政只能是政党政治
因宪政条件下只有并列分子,公民怎么使政权保持公器性呢?——只有通过政党。所以,政党是公民社会的实现形式,不是政权的构成形式;公民社会所仰仗的是意愿。因而,政党只在争取民意上发挥功能,政党也就是使政权公民化、合法化的一种组织民众的形式。永远属于民间,公民意味的是其独立没有所求,而政党却要求于公民;所以不是民众怕政党,而是政党怕民众。再强大的政党其资格也与民众一个水平。政党争取履政机会,却并不进入政权。政党不是官方社会。政党是100%的民间性。有了政党才有公民社会,公民才有实际意义。
新世纪 (9/16/2003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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