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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法,但不是宪政之法 ——对“三个代表”入宪法的讨伐之4
孙丰
只要具备了外部强制力,是国家意志,它就是法。不管它是恶法还是宪法。对于我们来说,就不是一个修不修改宪法的问题,而是个争取宪政的问题。我们已经分析了“宪”,定义了宪就是在其范围里不许有例外。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本质却就在例外,为了例外。它有四个超宪的例外:(1)共产党的领导;(2)社会主义道路;(3)马、列、毛、邓指导;(4)格斗勿论的铁拳。因而它不是宪政。邓小平在镇压八九民运的讲话里,已露骨地说“一党专政的基本原则不能变”,这就是共产党自己承认自己不是宪政的证据,承认中国的宪法不是宪政之法的证据,这样的“宪法”多一个还是两个三个“代表”是一样的,反正棍子还是四条,加了邓理论也没见人的生活出个“花”,我们相信互联网上的讨论阻不住江狼心野,“三代”进宪法是大势已定。我们还看到“三代”进入宪法的实际意义就是江泽民个人受到保护,对清算上海帮增设障碍,不便于共产党正宗派与上海狼帮的斗争。对民众生活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因为那棍子四条已经能为无恶不做保驾了。因此我们斗争的锋芒应放在对宪政的争取,对现行宪法只应揭露、批判,它们要入我们还阻不住。我们站的应更高,不只是唾弃“三代”,也要唾弃了整个的四条棍子,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斗争的方向是实现宪政,宪政只能是公民社会,多党政治,而且政党退出官方回归民间。
我们不应对着根本不是宪政之法的法讨价还价,讨来还去也讨不出宪政。我们批判的立足点就应是以清除共产党为目标的。只要它在就不会有正义,有宪政。这不是它的当家者正派不正派,诚恳不诚恳能解决的,而是做为人类知觉形式的“共产党”这个观念的理性能量所决定的,“共产党”做为一个名称,它也反映一个道理,这个道理就不能容允宪政;不可能出现一个只做为民间力量的共产党。能做为民间力量它也就不叫共产党了,共产党先天地是要做官方党。因此,中国民主进程的条件是社会的不变规律决定地必须铲除共产党。这应成为一切民主要求者的起点。也应是一切有天良的共产党人的起点。一切政党都不是宇宙事实,都可以有也可以无。
废弃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应是我们的立足点。
新世纪 (9/16/2003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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