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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滥用的称呼——“委员会” 递进民主制的两个组成部分,其中之一是递进委员会制,因此有必要先对委员会的性质进行
讨论。
这里所说的委员会不是类似中共各级“党委”,或是文化大革命遍布中国的“革命委员会
”。委员会长期以来是个被滥用的称呼。我所说的委员会需要具有如下几个性质:
1、 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无论在发言权还是决策权上都是平等的;
2、 委员会的决策以委员会成员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达成;
3、 平等协商的前提是每个成员都能充分交流和表达,因此委员会成员彼此是直接互动的;
4、 因此委员会规模不能超出其成员之间可以实现直接互动的范围。
对照以上性质,很多冠以委员会之称的机构都是名不副实,既没有成员的平等,也没有良好
的协商,更不能充分交流和表达,规模大到委员之间甚至不相识,遑论互动。
递进民主制的委员会则是一定要符合以上性质的,同时还要符合从政治学角度对委员会机制
的以下描述:
1、 运行机制本质上不是多数原则,而是对不同意见的综合
经验表明,大部分委员会在进行决策时可以达成一致通过的决定。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
决定综合了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意见,是各方达成的妥协。虽然委员会有时也付诸投票,但那
多数是出于程序要求。偶尔会有摊牌,即真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以打破僵持不下的局面。
但如果那种情况成为常规,就意味该委员会已经无效,丧失了委员会的机制。多数原则是非
委员会机制和委员会机制的分水岭。多数原则是总和为零的政治,而委员会则可实现总和为
正数的政治。
2、 内部的交换
交换理论认为大量的社会互动可以被概括为“人们之间带有报偿性的交换活动”。委员会不
是只解决单个问题的临时组织,而是面对一系列问题的决策团体,因此委员会具有长期交
易、相互延期补偿的机制。之所以多数情况下委员会能取得一致,并不是因为全体委员意见
完全一致,而是因为每个成员都期望此次所做的让步会在下一次换取他人让步的回报。这已
经成为委员会的工作常规。这种常规看似脆弱而靠不住,却是广泛有效,因为其依赖的是十
分现实的刺激和奖励。破坏这种常规,对委员会整体及对每个委员都是所失大于所得。因此
如果某个委员无休止地不妥协,便可能招致报复,被逐出委员会内的互惠关系。
在以多数票做决定的机制中,参与者不是面对一系列问题,而是孤立地面对单独问题,其决
定是自成一体的,无法形成和利用彼此之间的“交换”,因此只能形成减法式的对抗关系,
以及赢家通吃的政治文化。委员会机制正是通过形成系列过程的互动,打破彼此的孤立和自
成一体来解决这个问题。
3、 利用强度差别,允许选择序列
常有人会质疑,委员会中难道不会形成一个相互联合的稳定多数,长期压制委员会内的少数
吗?乔·萨托利对此的回答是“临时的结盟,可以;稳定的联合,不行。”因为如果委员会
内形成一个总是受挫的固定少数,必将使其变得越来越激烈,放弃合作,处处对抗和刁难,
最终使委员会的决策成本上升到无法承受的地步。委员会的价值也就因此丧失殆尽,不成其
为委员会了。
这就是强度差别的作用。一般来说,处于劣势的少数派总是要比处于优势的多数派更为激烈
,因为其需要以激烈态度增加自己的额外份量。这种强度的不同有一定好处,因为温和派向
激烈派让步是团体协议的重要机制。强度完全一样反而不易达成妥协。不同强度所带来的
“协商性”可以成为少数派的加权,成为对少数的一种兼容。由此看出委员会机制可以利用
强度差别,而多数原则对强度差别则毫无办法,只能视为无差别的计票数字。
另外,多数原则只容许表达赞成或反对,因此参与者只能有一个选择。委员会的决策机制则
允许参与者有选择的序列。每一方都可以有自己的第二或第三选择。这就给让步妥协创造了
条件。而容许存在选择序列的前提,是参与者可以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互动,以循环的试探-
反馈进行讨价还价,最终实现相互矫正与平衡。对此,在大规模范围所实行的多数原则是无
能为力的。
委员会机制不会形成多数对少数的压制,还有另一个原因——因为委员会面对的是系列过程
,每次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其内容和利益构成也随时变化,因此不会形成在所有问题上保持
一致的不变多数和少数。每个成员都可能经常在多数和少数之间变换阵营。因此今天自己成
为多数时去压制少数,就等于明天自己成为少数时会被多数压制。这种现实,无疑会培养委
员会机制对少数宽容和妥协的理性。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
《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
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
第三章 递进民主与西式民主的不同
第三节 递进委员会系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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