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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何只能由寡头把持 不谈面对专业问题的委员会,就社会管理而言,委员会是参与式民主的最佳方式。然而所谓
的参与,首先要受规模限制。如果把参与比作一个分数形式的系数,再把频率当作另一个指
标,参与程度可用二者乘积象征地表达。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2000名代表,每个代表的参
与系数是2000分之一;每年开一次10天的会,频率是36.5分之一;每个代表的参与程度为
73000分之一。不难想象,这样的组织完全不可能成为中国宪法所称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顶多是一种“制度化的常设会议”。如此之低的参与程度,不会进行任何真实协商,只
能采用多数原则,其实质也就进一步退化为“松散的投票集体”。如果选举再是受控制的,
那就更是只能堕落为寡头政治的工具和花瓶了。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之虚假,后面再行分析。这里主要是想说明,一个名副其实的委员会,
规模一定不能大。那么,把规模限制在什么程度是合适的呢?前面的《为何要对“层块”规
模进行限制》一节对此有所涉及,结论是“所有人皆可实现充分直接沟通”的范围。但到底
什么是“充分的直接沟通”,仍然是模糊的。这里我再尝试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也不精确
,只说明意思。
我认为,委员会的合适规模有一个衡量标准——即在离开主持者的情况下也能实现全体成员
的协商。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没有主持者就无法运转,那样的委员会就一定落到被主持者
把持。如中国宪法规定“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分之一的代表超过400人,分散于全国各地,让400人实现串联,达成
共识,在自发状态下基本无法做到。因此仅从此就能看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只能由
少数寡头把持。由寡头决定代表的分配和选举,提名候选人,安排大会发言、小组讨论,议
案审查……离开少数寡头,全国人大就成为一个无用的空壳。
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主持人不召开会议,一个委员会成员随时能够进行串联协商的范围有
多大(即他能与多少人进行协商)?如果我们把所说的“随时”定为2天之内,每天8小时工
作,与每个人的协商耗费半小时,那么这个委员总共可以和32个人进行协商。也就是说,委
员会的规模不应该超出这个范围。无疑这种数字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甚至可以被看作可以随
任何条件变化而变化的数字游戏。例如把“随时”定为3天,能协商的人就增加到48个;而
把与每人的协商时间增加到1小时,能协商的人就下降到16个。这里举此为例子不是为了给
委员会规模进行定量,只是为了说明委员会的规模需要限制范围,那范围不会太大。只要同
意这一点,具体数字是可以随情况变化的。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
《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
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
第三章 递进民主与西式民主的不同
第三节 递进委员会系统(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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