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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何以实现"自组织" 权力的异化是自古以来的老问题。当权人物和集团往往只能在一段时间内与社会意志保持"同路",一旦权力掌握得久了,就会与社会意志脱离,分道扬镳或南辕北辙,也就是发生"异化"。之所以权力总是不断发生异化,原因就在于以往一直没有社会意志自身得以进行求和的结构。因此社会意志无法自发地得到体现,只能以一种模糊的民意形式存在,只有靠当权人物和集团的"了解民意"、"顺应民意"与"体现民意",才能间接地得到表达。而一旦当权人物和集团对民意不再"了解"、 "顺应"与"体现",权力意志与社会意志相脱离,社会意志就又会落入无法得到体现的黑暗。
西方民主制是人类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成果。它发明了代议方式体现社会意志,给民众监督和制约当权人物的能力。它提供了一种社会意志的求和结构,但那种结构只能进行"数量求和"。数量求和仍然离不开由当权人物和集团提出方案,主持相应的公决或选举。民众在"数量型求和结构"中只能单一地表达"是"或"否"。一方面,数量求和的结果不能体现完整的社会意志;另一方面,数量求和仍然离不开当权人物,因此权力意志与社会意志仍然会经常脱离。
递进民主制第一次提供了对社会意志进行"矢量求和"的结构。利用递进委员会的系统和逐层递选的方式,社会意志可以通过"自组织"而自发地求和,使其自身成为独立实体,从而不再是非得通过当权人物和集团才能体现的模糊民意。
在递进民主的结构中,当选者是作为矢量之和的"和载体",不是传统意义的当权者。以往独立于社会意志的权力,在递进民主的结构中化为社会意志的组成部分,回归"沟通枢纽"(此概念见《溶解权力》一书)的功能。而只有在这样的结构中,权力的"异化"才会彻底得到解决。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
《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
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
第四章 递进民主制的优越
第三节 实现"主权在民"的理想(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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