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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民主制的结构,最直观的形象就是由多层、多个委员会自下而上形成的一个委员会系统,整个社会都被这个系统包容。我把这个系统称为递进委员会系统。所谓的递进委员会,主要特征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各级委员会所选举的委员会主任自动成为上一级委员会的委员。 而委员会的构成单位,就是日常实施公权力的行政单位,如行政村、乡镇、县、市、省。递进委员会把选举、代议、管理合并为一个系统,而不是分为不同的系统。这样做的道理和优越之处,下一节再讲。 按照前面所讲的委员会性质--所有成员权利平等、协商决策、直接互动、经验范围规模--递进委员会系统的任何一层任何一个委员会都符合。 而从政治学角度定义的委员会性质--非多数原则、长期交易、允许选择序列等,在递进民主制的术语中其实就是"矢量求和"。关于矢量求和,前面已经进行了很多讨论,这里不必再重复。 需要讨论一下的是,递进委员会和单独的委员会不同之处,在于递进委员会(除最基层委员会之外)的成员不是以个人身份参与委员会,而是以其所代表的下一级委员会来参与。这时其在上级委员会中进行的交易,不是其自己就可以决定的,而需要获得下一级委员会的支持,至少不会有多数反对。这便要求其进行更为精确的斟酌和全面平衡,一方面考虑如何使自己代表的下一级委员会得到最大利益,一方面又要在上一级委员会的互动中进行交易和妥协,最后还要衡量自己在上一级委员会争取的利益和所做妥协能不能得到下一级委员会认可。 有人担心下一级委员会可能拒绝任何让步,不正视实际情况,只要求获得最大利益,由此被他们推选到上一级委员会的代表也只能顺从他们,造成上一级委员会无法决策的僵局,或即使以多数通过了决策,也会被持反对意见的下级委员会拒绝执行。 我认为这种情况在递进委员会系统发生的可能,远远小于在大规模民主体系发生的可能。原因首先在于递进民主制的"经验范围"和"理性的逐层提炼"之性质(下一章谈)。只要是在经验范围,一般不会出现选举者既无理性也不讲策略,只是一味要求当选者不得妥协的情况。农民在选举村长时,经常把善于和权力部门打交道,懂贿赂会腐败的人选出来,那不是因为农民愿意出钱贿赂,而是因为他们明白不这样做办不成事。由村长组成的乡委员会,也会理解乡长在县级委员会中进行的必要变通和让步。然而让一个乡的几万农民都理解乡长在县委员会的妥协就不那么容易了。同理,让州长、市长们理解省长在国家管理委员会中的让步不是难事,要让那个省的几千万老百姓理解和支持就很难。如果乡长或省长直接由百姓选举产生,进行妥协的空间就会缩小很多。 代议制委员会只能由少数人组成,递进委员会系统却可以把全体社会成员都包容进不同层次的委员会中。既然委员会是民主参与的最佳方式,那么全民都在委员会中等于是全民都参与了民主管理。人民的统治因此就不再是一句空话,而成为名副其实。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三章 递进民主与西式民主的不同第三节 递进委员会系统(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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