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非贿赂了全体人民 黄海提出:在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直接与上万、甚至上百万选民相对,贿选难度很大。如果采用间接选举,只要对付几十个,几百个有选举权的民意代表,财经寡头或其代理人等就容易通过贿赂而当选。
不过我却相信递进民主制比大规模直选更不容易进行贿选。因为递进民主制不是"超经验范围"的间接选举,而是经验范围内的选举,有"经验的延伸",且保持一个完整的递进链条。只要具备了这几个前提,就只有一种贿选的可能--即除非是贿赂了全体人民。
举例说,在递进民主制中,假如一个"财经寡头"企图通过贿选当上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由31个省长选举产生,按黄海看法是个很适合搞贿赂的小群体。但如果省长们接受贿赂,选举了那个财经寡头,省长下面的地市首长们会接受吗?省长是由组成省管理委员会的地市首长们推选的,因此省长在选举国家元首时不可能仅由个人决定,必须得到本省委员会的理解和支持,甚至需要本省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如果省长反常地不通过本省委员会讨论,自行选举了一个财经寡头,即使地市首长不知道其接受了贿赂,也会以其不当用权而将其罢免。进一步假设,接受了贿赂的省长为了不遭到罢免,把得到的贿赂拿出相当一部分再贿赂本省委员会的地市首长。如果地市首长们同意了,选举地市首长的县长们又会发现问题,为什么省管理委员会选择一个财经寡头当国家元首?而原来要为此罢免省长的地市首长为什么又突然变了卦?相当一部分县长又会因此启动随时选举的机制罢免地市首长。于是按同样逻辑,地市首长们又得去贿赂本地诸位县长,这样一层一层贿赂下去,最终除非把全体人民都能贿赂得满意,财经寡头才能成功。
我不相信这样的贿赂链条可以出现。因为收受贿赂的人只有在需要他去分享贿赂的人是少数时,他收受的贿赂才会有"赢余"。而若需要他去分享贿赂的人是一个不断增长的多数,他收受贿赂不但没有赢余,且会成为负数,又成为众所周知的把柄,那时谁还再行贿和受贿呢?递进民主制所创造的就是这样一种环境。因此在递进民主制中,行贿和受贿是很难发生的。
假如未来中国真有一个比尔盖茨,宁愿把四百多亿美元的家产全部分给人民,换几天国家元首当。大家若是都同意,那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反正干得不好马上可以把他罢免。但那钱肯定不能是出自国库,因为国库的钱不属于贿赂者,是人民自己的。何况在递进民主制中,即使是国家元首,也没有可能从国库拿钱进行贿赂。各级财政的大笔支出都得由相应的委员会共同决定批准,不是首长自己就可以作主的。而每级委员会的大笔支出,委员们又得分别对自己所属的下一级委员会解释清楚。所以在递进民主制中,并不存在上层掌握更多资源,因此有能力收买选举人的情况。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
《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
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
第四章 递进民主制的优越
第三节 实现"主权在民"的理想(之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