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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社会直接建立于人性之私 “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可以被认为是人不可改变的基本性质。人类活动和社会制度都以这个性质为基础。不过多数情况下中间还存在文化层次。所以我们经常说不同的社会制度需要不同的文化基础。但是对一个旧文化基础已遭摧毁,新文化基础尚未形成的社会,就不能再去选择以文化为基础的社会制度,而需要一种直接立足于上述人的基本性质之上的制度。递进民主制就是这样一种制度。
为此需要稍微深入地讨论一下上述人的基本性质。
在“人不断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中,“更好”和“自身”是两个关键词。“更好”比较模糊。不同的人对好坏判断有天壤之别。在生存温饱尚未满足时,每一点客观条件的改善——食物增多、住房改善、安全加强——都是明确的“更好”。但是人有精神世界,并且随着温饱满足愈来愈变得广阔和具有主导性。一旦进入精神世界,“更好”就开始失去共性和客观性。有些理论力图把精神的千差万别都归结到经济基础与后天实践一类客观根源的差异上,然而精神是文化发展的造物,远非仅仅反映客观的镜子,已经具有自我独立的生命。
我把这种个人的精神世界称作“个人意志”。人类社会的发展正是历代所有个人意志导致的行动之汇合结果。利用个人意志的概念,可以将“更好”描述为个人意志得到满足。不同个人意志追求的“更好”可以不同,然而那“更好”会使他们的个人意志获得满足,这一点却是人人相同的。是不是“更好”,全在于个人意志的判断,因而与其说人是在追求“更好”,倒不如直接描述为追求个人意志得到满足。
对物质性的“更好”也可以这样解释。如人对饥饿的感觉尽管出自生理机能,但那种生理要求同时也成为其意志的要求,想吃饱就是其个人意志追求的“更好”。吃饱了,个人意志也就得到满足。而当一个人想拥有一座大厦或一艘游艇时,那就更多地是产生于意志要求而不是生理要求了,个人意志的概念也就更为适用。
引进“个人意志”的概念,可以更多地把人当作能动的精神体对待,而非仅仅当作只会机械反映的生物,也可以把千差万别的“更好”统一起来。因此人的基本性质可以把“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用“追求个人意志得到满足”来代替。
“更好”只有在尚未实现时才是“更好”。实现就成了“好”而没有了“更”。“更”总是在前面。因此,人的基本性质存在着一个自身的悖反——追求满足却又永远得不到最终满足。但正是这种悖反产生出永恒的张力,把人的追求变为无止境的过程。
用“追求个人意志得到满足”来代换“追求自身更好的生活”,“自身”就已包含在其中并获得证实了。因为个人意志是属于自身的,个人意志的满足当然也就是自身的。因此人不断追求的“更好”永远只能为自身。
然而又该怎样解释那些献身者、苦行者、自找苦吃的冒险家呢?他们追求的献身、苦行和危险难道是“更好”吗?那些为别人或人类牺牲的人难道是在为“自身”吗?虽然那种人只占少数,但哪怕世上只有一个人与“追求自身更好生活”的性质违背,这个性质也就不能称为人的基本性质。
对此用“追求个人意志的满足”是容易解释的。人之所以是人,就在于人除了有肉体生活还有精神生活。人的两种生活都有对“更好”的追求,有时相同,有时可能不同。当理想、信仰或道德伦理一类的精神追求成了某些人个人意志中的主导部分,他们对肉体“更好”的追求就相对处于了从属地位。当肉体的“更好”与精神的“更好”发生冲突,尽管他们不会把肉体痛苦或牺牲生命当作享受,但若为肉体而背叛理想,放弃精神追求,对他们却是更大的痛苦。以个人意志的满足来权衡,他们就可能宁愿接受肉体折磨甚至死亡,也不愿放弃精神的“更好”,去忍受心灵的苦闷与沉沦。
“更好”的具体内容可以截然不同,献身、牺牲、痛苦都能在一定的文化根基上成为“更好”。但是“为自身更好”则是人人相同的,并且永不改变。因为“更好”的具体内容只是人的基本性质施加的对象,而“为自身更好”则是人的基本性质本身。
没有人的基本性质,人类生存就失去意义,而没有人的基本性质提供的动力,人类也不可能生存发展下去。当然人类社会的丑恶事物——贪婪、剥削、专制、欺诈、相互残杀……也源于此。发展不全是美好,有时还可能以丑恶为主。但无论美好还是丑恶,只要是人的所作所为,追根溯源,那都是由人的基本性质所驱动。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
《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
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
第四章 递进民主制的优越
第四节 自动调节系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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