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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民主制中的“递进”二字,不是指时间的循序渐进(虽然也包括那种含义),而主要是指民主的一种形式——既不是大规模的直接民主,也不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而是在逐层递进过程中将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参与式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结合在一起而实现的一种新型民主。因此“递进”二字在这里更多描述的是一种结构。 递进民主制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递进委员会制”;一个是“逐层递选制”。后面我将从不同方面分别来谈。而深层逻辑的推导和论证,可看《溶解权力—逐层递选制》一书(http://www.dijin-democracy.net/wanglx/index.html)。那本书虽然只是针对“逐层递选制”而写,但“递进委员会制”的元素已经包含在其中,理论与逻辑的基础基本一样。 我们先以直观的方式举例描述一下递进民主制的大概面貌:中国农村组织的最基本单元是“自然村”,由村中每个家庭出一位代表,组成自然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以协商方式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自然村所有重要事务,同时选举出委员会主任(即目前的村民组长)作为委员会决策的执行者。当选的委员会主任同时自动成为上一级组织——“行政村”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本自然村参加行政村事务的协商和决策,并且参加选举行政村委员会的主任(即目前的村委会主任)。 我提出一个“层块”的概念。“层块”是由直接选举者和当选者构成,也可以说,上述每个委员会都是一个“层块”。自然村的家庭代表和当选的村民组长构成一个层块。行政村各村民组长和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又构成一个层块。其中村民组长具有双重身份,他同时属于自然村委员会和行政村委员会;是自然村委员会的主任,是行政村委员会的委员;是自然村层块的当选者,是行政村层块的选举者。递进民主制的层块之间,正是靠这种双重身份相互连结起来。行政村主任也是一样,乡管理委员会由下属各行政村主任组成,决定本乡大事和选举乡长;依此类推,乡长们组成县委员会,选举县长……一直到各省省长组成国家管理委员会,决定国家大政方针,选举国家元首。这种层块从最基层一直搭建到最高层,构成整个国家的管理体系。
可以看出,在上述结构中,“逐层递选制”和“递进委员会制”其实完全是一体。递进委员会在逐层递选过程中产生,而逐层递选又由递进委员会完成。二者相互支撑和互为因果。从实现民主的角度,递进民主制首先保证每个层块之内实现“直接民主”和“参与式民主”,再把这样的层块利用“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递进地搭建在一起,最终组合成整个社会的民主。 当然社会的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不是仅以上述农村的例子就可以涵盖的。高度分工和疏离的城市怎么办?流动人口怎么办?国有企业怎么办……诸多问题,后面将逐步讨论。但哪怕只是能对农村有效,也涵盖了百分之七十的中国人口,意义也已可观。 以往我长期以“逐层递选制”冠名,那容易使人认为只是一个关于选举的制度,而非一个全面的政治制度。实际我原来的设想,逐层递选制完成选举后也非把一切权力交出,全由当选者掌权(西方民主制倒是这样)。最高权力始终要由各层块委员会掌握,当选者只是委员会决议的执行人,虽然其在日常工作有自由裁量权,但决不可逾越委员会划定的框架,并将在委员会的随时监督下。即使在其代表本层块参加上一层块委员会的工作时,也逃不脱这种随时监督。因此,把“递进委员会制”从“逐层递选制”中剥离出来,二者并列合称“递进民主制”,有助于说明这种本质上的关系。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二章 什么是递进民主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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