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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块”是我为了说明递进民主制而提出的概念,递进民主制的社会结构由层块搭建,通过层块之间自下而上的逐层递选,形成向上递进的委员会。在这种关系中,上级层块是由下级层块的当选者组成(即委员会选举的行政负责人自动成为上一级委员会委员),而每个层块形成的立法和决策都有“覆盖到底”的效力(如县委员会的决策不仅对下属各乡有效,对各乡所辖行政村、自然村以及个人也同样有效)。 用“层块”的概念只是为了表述方便。其实这个概念并无奥妙,也不要求要把原有社会组织推倒重来,从头新建一套体系。这种层块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从来存在——每个权力单元的直接上级和直接下级所构成的都可以称为层块。如县长和其直接指挥的诸乡长构成一个层块,乡长与其下属的数个村委会主任又构成一个层块。只不过以往社会是统治型社会,层块之间和层块内部的权力关系是自上而下的,由上级任命和指挥下级;递进民主制则是自治型社会,层块之间和层块内部的权力关系变成了自下而上,是由下级选举并指挥上级。区别仅仅在此。套用“递进民主”的构词形式,以往社会可描述为“递进统治”(或“递进专制”)。与递进民主的方向相反,递进统治的最高权力属于皇帝或总书记,而递进民主的最高权力则在基层民众。 因此,递进民主制并不需要重新规划与建立“层块”,完全可以立足于现存的层块结构。层块不变,只需把层块内和层块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调转一个方向,变原本自上而下的权力为自下而上的权力。实现了这种权力源头的转向,社会就从统治结构变成自治结构,递进民主制也即得到实现。 相比之下,采用西方民主制对中国现存组织结构反需做更多变动。西方民主制把原本的专制统治结构横向分割为各自独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建立数层代议机构主管立法;又把各层行政首长变为民众直选,从而在纵向割断权力自上而下的任命。但是仔细分析,这些对权力结构的变革并未彻底改变权力层块内部和相互之间的服从关系,权力还是自上而下的统治型,只是在横向和纵向加进了隔断和制约,以及把权力的初始授予交给选民。一旦选民选出了当权者,当权者行使权力仍是自上而下的,不到下次选举,选民自下而上对其的制约十分有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西方民主制中的代议、选举、分权等要素都不包含于社会日常生活的层块之中,而是要在日常生活的层块之外建立另一套结构,运行另一套程序才能实现。
从这个角度看,递进民主制正是针对社会日常生活的层块,不需要另建体系,因此对社会结构的触动和改变可以减到最小,但因为把每个层块及层块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改变了方向,产生的作用却会最大,对社会性质的改变也最为彻底。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二章 什么是递进民主制第四节 递进民主制的“层块”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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