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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雄作品选编
·村民选举与政权断裂
·答冼岩——附西藏一国两制失败的教训
·中共为何不能变成社会民主党
·黄河上的木头垛
·永动机和永动机患者
《递进民主制》
·递进民主制概述
·《递进民主制规则》(草案)
·递进民主制怎样划分“层块”
·为何要对“层块”规模进行限制
·递进民主制的“层块”不对等
·递进民主制“层块”不对等的合理面
·递进民主制公民的多重参与
·履行公务的职能人员不实行递进民主
·递进民主制不实行三权分立
·递进民主制变一维分权为多维分权
·递进民主制的递进立法
·递进民主制下司法独立的界限及保障
·递进民主制的选举认定和法律审察
·以“递进民主”为中国政治转型的手段
·递进民主制怎样成为“矢量型求和结构”
·中共为实行递进民主制所做的准备
·递进民主制与社会主义
·递进民主制保证民主立足于“经验范围”
·结语:请上帝发笑
其它
·答海壁——关键在于社会权力是公有还是私有
·如何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答冼岩、海壁(上)
·任免权不应该定期行使——答冼岩、海壁(中)
·除非贿赂了全体人民——答冼岩、海壁(下)
·从嬉皮士到反抗者
·如何以非暴力结束专制政权(一)
·如何以非暴力结束专制政权(二)
·如何以非暴力结束专制政权(三)
·如何以非暴力结束专制政权(四)
·个人意志应该表达为矢量
·西方民主制无法成为“矢量型求和结构”
·个人意志如何进行矢量求和
·矢量求和需要“和载体”
·矢量求和的关键是体现少数
·为中共主动政改创造条件
·让大坝的每块砖上都有闸门
·对政党政治釜底抽薪
·中共的涅槃
·中共如何一揽子免去所有历史责任
·主动转型能让中共高层掌权时间更长
·高层改革者如何摆脱官僚集团制约
·找到“大是非”,占据制高点
·规模是民主最大的难题
·选举的“超经验范围”
·代议制民主解决不了规模问题
·“代表”与被代表者的差别
·西方民主制中的直接民主
·西方民主制的重大缺陷
·大规模民主中的公众局限
·大规模社会是专制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础
·西方民主制如何解决规模难题
·“小是美好的”
·人民在经验范围外没有智慧
·要把决策者与人民之间隔开层次
·防止“个人”变成“群众人”
·选举结果不应该只取决票数
·什么样的民主能避免对台湾动武
·如何判断警察行为得当与否
·一种“嵌套式”的自治形式
·迄今的自治和联邦皆为徒有虚名
·什么样的联邦能把平面自治变成立体自治
·成立世界政府需具备的前提
·民主转型是民族冲突的催化剂
·民族主义是精英操纵的结果
·多民族混居状态下如何保持民族特性
·让少数民族失去独立动力
·是否可以把西藏扩大一倍
·从嬉皮士到反抗者
·西藏在中国之内的“合纵连横”
·如何防止西藏民主受神权操控
·最适合西藏的选举方法
·新疆独立是新疆继续分裂的开始
·维吾尔族没有能力控制新疆全境
·新疆未来的出路
·被滥用的称呼——“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何只能由寡头把持
·代议制难以实现人民监督
·能够包容全体社会成员的委员会
·中国人大制度的虚假性
·当人民成为权力任免的源头
·民意何以实现"自组织"
·官场上的多米诺
·关于鸡蛋汤的汤的汤的汤的汤
·除非贿赂了全体人民
·美国的军队会政变吗?
·把社会直接建立于人性之私
·海壁:为什么《递进民主制》得不到广泛重视──向王力雄先生提个建议
·如何抓住“一天等于二十年”的历史时机——兼谢海壁先生
·如果89天安门实行另一种民主
·人类需要一辆自动车
·盘点中共政权的资源
·代议制难以实现人民监督
·西方民主制只能“剧变”
·如何解决村民自治的最大障碍
·对中共建立的管理系统去党化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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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民主制规则》(草案)

   第一条 1、社会公权组织以n(注)为基数逐层递选,以三分之二之多数产生当选者,任期不限,可随时以选举更换;

    2、选举人不得选举自己。

   第二条 各层块选举人和当选人组成其层块(含下属层块)的委员会;

   第三条 众权组织可自愿采用或不采用递进民主制。

   第四条 1、采用递进民主制的众权组织可自愿纳入公权组织委员会,其当选者为所纳入的公权组织委员会委员;

    2、众权组织纳入公权组织的层次和层块取决于其成员人数及其所在区域,由法律具体规定;

    3、任何组织不得重复纳入公权组织。

   第五条 1、公民个人可同时参加多个公权组织委员会;

    2、每个公民须至少参加一个公权组织委员会;

   第六条 各层块(含下属层块)构成自治体,拥有上级层块未明确禁止的一切权力和不与上级法律相违反的自治。

   第七条 委员会是各层块(含下属层块)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以三分之二之多数通过、修改或撤销自治体的法律或法律性决定,以二分之一之多数撤销本层块行政首长的行政决定。

   第八条 公权组织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法律性决定对辖区所有组织(包括众权组织和私权组织)及个人有效。下级层块与各类组织通过的法律或法律性决定如与所属上级层块的法律或法律性决定相违反,上级层块有权予以撤销,必要时给予制裁。

   第九条 公权组织委员会选举的当选人为该层块(含下属层块)及其辖区的行政首长。

   第十条 行政首长在本层块是委员会立法和决策的执行者,同时自动代表本层块成为上一级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第二层级以上各公权组织委员会之当选人除担任本层块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委员会委员外,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 协助行政首长履行公务的权力委让人、公务人员和职能机构组成人员由本层块行政首长或其委托人任命或聘用。其中重要职务人选需经本层块委员会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并可随时由委员会以二分之一票数罢免。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官由相应公权组织委员会以三分之二之多数选举产生,不得由该委员会成员兼任。司法官任期不限。委员会不得干涉司法官日常工作,但可随时以三分之二之多数对其罢免更换。

   第十四条 1、各级检察官由相应的公权组织委员会以三分之二之多数选举产生,不得由该委员会成员兼任。检察官任期不限,委员会可随时以三分之二之多数对其罢免更换;

    2、各级检察官负责确认下级层块的选举结果,接纳众权组织加入公权组织委员会,保证所有公民参加公权组织委员会,监督下级层块执行上级层块法律,并代表公权组织起诉。

   第十五条 经逐层递选产生的公权组织递进委员会之最高层块为国家管理委员会。国家管理委员会通过国家法律,制定国家大政方针,选举国家元首,决定建交、断交或宣战、停战。

   第十六条 国家管理委员会选举的国家元首为国家最高行政首长、主权代表及武装力量统帅。

   第十七条 凡与本规则相违反的法律、法规、命令、决定及行为无效或违法。

   第十八条 以上各条款的相关细节与操作程序由国家管理委员会以法律制定。

   第十九条 各级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制定其的委员会所选举的司法官。

   第二十条 对按过渡条款第五条获得通过的《递进民主制规则》进行任何修改,须获得1、国家管理委员会全票同意;2、全社会十八岁以上有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二分之一以上票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n是一个范围,由法律确定和调节。确定n的原则为:此范围内所有人皆可实现充分的直接沟通。

   

   附:过渡条款

   

   第一条 现有公权组织及众权组织得以按原权力结构自发进行逐层递选,组成递进委员会;各级委员会自动取代原权力机构,在更高层块形成前进行内部自治,同时与原社会管理系统进行合作。

   第二条 公民得以按本规则草案自发成立组织,在更高层块形成前实行内部自治,并与原社会管理系统进行合作。

   第三条 凡实行递进民主的委员会皆得以按区域或系统自动组合为高一层委员会,继续逐层递选,直至产生国家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管理委员会完善本规则草案,制定配套法律,行使权力,健全递进民主制。

   第五条 国家管理委员会成立五周年后,提出《递进民主制规则》定稿,经全民讨论后交全民表决,直至获得1、国家管理委员会全票同意;2、全社会十八岁以上有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二分之一以上票同意,为正式通过。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二章 什么是递进民主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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