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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递进民主制的“层块”即是社会日常生活与工作的自然结构,所以层块大小必定不一样。如一个乡的下属各村人数会不同,甚至差别挺大。各县人数差别更大。到了省一级,西藏只有二百六十多万人,河南则是将近九千三百万人。而这些人数不同的层块在递进民主制中却被赋予相同权利,如西藏的行政首长和河南的行政首长同为国家管理委员会的平等成员,这是不是造成了分属不同层块的个人在权利上的不平等?一个西藏人几乎等于三十六个河南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相比之下,以人为方式划定选区就没有这类问题。如美国众议员名额按人口比例分摊,每十年调整一次,以保证每个众议员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差不多。不过美国参议员名额却是各州相同,四十多万人的怀俄明州和三千三百多万人的加利福尼亚州都是两个参议员。从这种“参议院权利”算,一个怀俄明州人等于近八十个加州人。反倒把上述递进民主制的不公平比了下去。中国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则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以法律明文规定了一个城市人相当于四个农村人。 对这种权利不均要分两方面看,一方面确有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也有合理的成分。对不合理之处,递进民主制实行后是可以进行调整的。因为递进民主制是一个灵敏的“反馈-调节”系统,能够“自动”地趋于完善。这不是一种理想化空谈。我们不妨粗略地举例: 中国目前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除外),人口超过二千五百万的有二十二个,可以达到在国家管理委员会中立法(或修改法律)的三分之二之多数,因此能够通过增加这些省区发言权的法律修改。但是更大的省不会满足这种分档,河南、山东、广东、四川的人口都在八千万以上,只让他们和二千五百万人口的省发言权一样,仍会觉得不平衡。这时还有出现如下组合的可能——超过四千万以上人口的省区有十四个,不够通过法律的三分之二多数,但是人口在二千万以下的省区有八个。对这人口最少的八个省区,他们有两个选择,一是被动地接受二千五百万人的档次划分——而二千五百万人以下的省区只有九个,将成为国家管理委员会里最弱势的群体;二是采取主动的策略,把自己这八票投给那十四个四千万以上人口的省区,支持以四千万人口划线分档,使其能够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立法多数。那样,尽管自己的档次没有提升,但四千万人口以下的省区共有十七个,增加这个档次的省区数量,也就是增加了自己未来的同盟和共同发言的份量。同时能够提高档次的人口上限,也等于给人口少的省区增加了人均权利,算是占到的“便宜”。
我这样举例,并不意味真实情况就会这样简单。我只是想说明层块不对等的问题可以通过某种自动机制去平衡。现实情况会比我描述的复杂得多,递进民主的互动所具有的机敏和精致也非此时可以想象。其具有的“自动调节”之能力,会使今天看起来相当困难的问题得到恰当解决。
附: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国各省区人口(万人)
1 河南省 9256 2 山东省 9079 3 广东省 8642 4 四川省 8329 5 江苏省 7438 6 河北省 6744 7 湖南省 6440 8 湖北省 6028 9 安徽省 5986 10 浙江省 4677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 4489 12 云南省 4288 13 辽宁省 4238 14 江西省 4140 15 黑龙江省 3689 16 陕西省 3605 17 贵州省 3525 18 福建省 3471 19 山西省 3297 20 重庆市 3090 21 吉林省 2728 22 甘肃省 2562 23 内蒙古自治区 2376 2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25 25 上海市 1674 26 北京市 1382 27 天津市 1001 28 海南省 787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562 30 青海省 518 31 西藏自治区 262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二章 什么是递进民主制第四节 递进民主制的“层块” (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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