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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民主制要求公权组织的递进委员会囊括每一个社会成员。一般而言,这种公权组织的基本形式应该按地域形成,那可以包括除流动人口(后面谈如何解决)以外的所有居民。当前中国城市的政府组织也是按居住地划分,一般在市政府下设区政府,再设街道委员会,基层的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也可以视为组织的延伸。递进民主制可以利用这种结构。例如n个家庭各自推举代表,选出本楼层负责人,n个楼层负责人再选举居民小组负责人,居民小组负责人选举居民委员会主任,主任再选举街道组织负责人。以递进民主方式形成的将是典型的社区自治组织,面对的是居民最直接的经验和需要:环境卫生、公共服务、商业网点、社会治安、儿童教育……除了进行本社区的自治管理,社区也会在向上递进的过程中,把本社区居民的意志带到区、市以至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决策与发展目标中去。 不过,仅以居住地实行递进民主是有缺陷的。居住仅是人生活的一部分,人更重要的生活还有工作和社会活动。社会成员最有价值的、最需要参与到社会民主的经验也往往产生于其工作和社会活动。对于农村人口,工作地和居住地往往是重合的,但大多数城市人的工作地和居住地却是分开的。递进民主制规则规定“公民个人可同时参加多个公权组织委员会”(第五条),就是为了保证公民既可以参加居住地的公权组织委员会,也可以同时参加工作组织或社会团体的公权组织委员会,从而使其能够从不同方面表达个人意志。 举例说,某公民是某国有食品厂的普通工人,是班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又是居民小组的热心者,被邻里(居民小组委员会的成员)选为小组长;他还是绿党党员;同时又被全国业余冲浪爱好者协会本地分会选为负责人。如果食品厂、居民小组、绿党和冲浪组织都实行了逐层递选制,并且都纳入了参与公权组织递进民主的序列,那么这位公民就等于同时参与了四个委员会,也就意味着他可以通过四条渠道将自己的意志注入公权组织的递进民主。那么这种现象是否合理?是否会不恰当地扩大委员会身份多的公民之影响呢? 这正是递进民主制的一个重要优点。每个公民的意志要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地产生,其实并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意志,总是在不同方面有不同的意志。多重的委员会身份正好符合这种性质,多个委员会所提供的多条渠道,能够使一个公民的个人意志从不同侧面得到立体的表达。而一个人不管表达了多少个侧面(具有多少个委员会身份),也无非等于“1”的自乘,乘得再多也仍然是“1”,仅仅是他的个人意志的分解、细化,并不会因此就使他的个人意志得到扩大。然而这个“1”本身却能因为身份的多样化呈现立体存在,从而得到更完整和更准确的表达。
在这方面,组织和个人不一样。组织一纳入递进民主就有较高的层次,如果组织也允许多次纳入递进民主,就相当于它能多次进入较高层次参与决策,等于其组织人数扩大了相同的影响力倍数。如绿党在一个省有20万党员,按人数可以参加县一级组成的委员会,如果它在那个省的八个州分别纳入一次公权组织,它在那个省就会获得八个县一级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这显然是不能允许的。所以规则有“任何组织不得重复纳入公权组织”(第四条3)的规定。 而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二层级以上各公权组织委员会之当选人除担任本层块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委员会委员外,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是为了防止当选者发生角色错乱。如一个县长同时兼任商会主席,一旦两方出现利益冲突就会难办。之所以“第二层级”以下不进行限制,是因为我考虑农村村民小组长或城市居民小组长那种职位不会发生大利益冲突,如果也在限制范围,牵扯太多。这类细节目前都是为了制度框架的完整临时而定的,将来都可以调整。 总之,现代社会越来越分化为相互分离的领域,以往那种能把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局限于同一范围的“部落”日趋没落。这时仍然把公民的民主参与限制在单一渠道,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当今西方民主是公民在纵的方向上选举不同层次的官员和代表——镇、市、州、联邦……越选离自己越远。递进民主制则主要是发展公民横向的多重民主身份。这种民主可能没有纵向选举那样轰轰烈烈和冠冕堂皇,却可能对个人意志的体现有更多实际意义和效果。 至于第五条2规定的“每个公民须至少参加一个公权组织委员会”,对有多重委员会身份的公民没有意义。目的是为了防止类似私企的流动人员因为企业不实行递进民主,而他们又没有固定住所而无法纳入按居住地的公权组织失去表达个人意志的渠道,他们的利益也难以得到照顾,甚至可能成为游离于社会之外的“贱民”。具体通过什么方法和程序保证这类人都能参加公权组织委员会,通过工会?还是通过属地居民组织?可以有多种选择。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二章 什么是递进民主制(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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