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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递进民主的结构中,随着层块所处层次的上升,其覆盖的下属层块增加,行政方面的工作量也会增加,仅靠行政首长一人远远无法完成,必须有助手或“班子”进行辅助。车间主任可能有一个办事员就够;村长需要一个会计、一个出纳兼仓库保管员,还可能需要一个农机工程师;而到国家元首一级,没有几十个部和成千上万的公务员,就无法进行运转。 实行逐层递选制的社会要求所有公权组织都进行逐层递选,唯有辅助首脑履行公务的机构保持自上而下的任命(《递进民主制规则》第十二条:“协助行政首长履行公务的权力委让人、公务人员和职能机构组成人员由本层块行政首长或其委托人任命或聘用”)。虽然助手也掌握权力,有时权力可能还很大,如国家部长的权力会大于许多地方首脑。然而从本质上说,这种权力不属于助手。不管那助手是车间办事员,是地方警察局长,还是国家部长,也不管那种组织的规模有多大(军队可能多达百万人),他们掌握的权力只是出自首脑的委让。他们是首脑的延伸,是被首脑借用的智力和手脚,或者更为清楚地道破——他们只是实现首脑意志的工具。 工具必须服从,不能自治。保证这一点的前提只能是任命制和不服从即撤换。如果一个国家的外交部长是由外交部工作人员以递进民主方式产生,无疑将是一个能为外交部几千名工作人员谋利益的部长,但却可能出现这类情况:国家元首命令断绝与某国的外交关系,外交部长却需要考虑驻外人员的安全。这时他若服从国家元首,就可能遭到外交部下属的罢免。递进民主导致递进自治,而排斥充当工具的职能。这种排斥将在递进民主的每一层都发生。一旦与利益发生冲突,部长指挥不动司长,司长指挥不动处长,处长指挥不动科长,最终科长指挥不动科员。这时的工具就完全失效,而沦为普通的利益群体。其中尤以军队和警察组织变成利益群体的后果最为严重。对那种组织实行任命制的必要性因此也最为突出。 因为行政首长是处于委员会“随时选举”的制约下,所以不必担心行政首长滥用任命制。假如行政首长任用的人没有忠实执行委员会意志,又未得到及时纠正,委员会可随时向行政首长问责。另外,递进民主制规则对行政首长的任命权还设立了牵制,即“重要职务的人选需经本层块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并可随时由委员会二分之一票数罢免”。到底哪些职务需要委员会认可,将由法律进一步确定。
任命制保证工具组织不沦为利益群体,但并非是工具组织的成员就失去了个人利益的保证。如果他们的利益受损害,他们可以拒绝充当工具,去选择做工人、农民、艺术家,甚至投身从政。社会的良好运转离不开优秀管理人才,为了吸引这样的人才,明智的社会和集体不会舍不得付出优厚报偿。工具组织不进行选举也不意味着剥夺其成员的选举权。因为他们还是市民,居住在社区,还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从其他渠道,他们有多重参与递进民主的管道,并通过那些管道表达自己非工具一面的个人意志。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二章 什么是递进民主制(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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