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博讯暂停广告播放,正和广告商调查,谢谢理解。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王力雄作品选编 |
| [主页]->[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王力雄作品选编]->[递进民主制不实行三权分立] |
|
分权是西方政治思想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它的基本的判断是只有在实行分权的政治制度中,自由才能得以保障。现代分权学说的主要内容是1、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由不同的人和团体掌握;2、三权是平等和自主的,互不隶属和支配;3、任何部门不能使用其他部门的权力;4、司法活动独立于政治影响,有职位保障,并有权宣布违宪立法的无效。这种分权制度与普选制共同构成西方民主制的基础,至今经受上百年时间考验,被所有现代民主国家采用,已经具有了某种天经地义、不可质疑的性质。 递进民主制没有采用三权分立。首先说明,那不是出于对分权学说的否定,而是出于递进民主制自身的逻辑。三权分立是一种方法,递进民主制是另一种方法,方法之间不存在否定关系,仅是不同而已。 递进民主制在总体上是权力合一的结构,但是合中有分。先看合的一面: 在递进民主制中,除去最低层块的选举者和最高层块的当选者,其他人不管处在哪一层,全都同时属于两个层块:一个层块是选举他的下一层块,他是那层块的行政首长;一个层块是他参与选举的上一层块,他是那层块委员会的委员。《递进民主制规则》赋予任何一个具有这种重叠身份的人如下权力:
1、 选举权——选举上一层块的当选者; 2、 立法权——作为行政首长参与下一层块的立法,作为委员会委员参与上一层块的立法; 3、 行政权——担任下一层块的行政首长; 4、 任免权——作为行政首长任免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5、 对司法官的选择权——既参加上一层块法官和检察官的选举,又参加下一层块法官和检察官的选举。 国家元首(最高层块当选者)有上述权力中的3、4项,以及第2、5项的一半(其没有上一层块);普通百姓(最低层块的选举者)有上述权力中的1,以及第2项的一半(他们没有下一层块)。理论上普通百姓也可以选举上一层块的法官和检察官,但因为法官和检察官不需要从那么低的层次开始设起,所以这种权力用不上。 单独看每个介于普通百姓和国家元首之间的当选者,其权力的集中程度从分权学说看都是不合理和危险的。然而如果从递进民主的结构整体考虑,就能看到每个权力集于一身的当选者,实际上都处于几重约束之下,分别是: 1、 由“随时选举”而构成的下级对上级之约束,这种约束又可细分为: a) 下层立法对上层立法的约束——各层块委员会的主要功能一是本层块立法,二是选举参加上一层块立法的代表(同时是本层块行政首长),当选代表在参加上一层块立法时如不尽最大努力体现本层块立法的精神与内容,就不会获得选举了他的委员会满意,也就可能被随时选举罢免。 b) 下层行政对上层行政的约束——各层块的当选者是行政首长,又去选举上一层块的行政首长,他们会要求上一层块的行政能够最好地和自己的行政良好配合,不发生阻碍和冲突。而上一层行政首长因为是下层行政首长选举的,因此必须最大程度地满足下层行政的这种要求,才能不被罢免。 2、 立法对下级的约束——递进民主制不全是自下而上的约束,也有自上而下的约束,原因是“下”并非一体,而是多体,彼此会有分歧,但在关系到整体的事情时,不能因为分歧就各行其是,所以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旦形成了上层的立法,下层不管同意不同意,都必须服从。 3、 立法对行政的约束——《递进民主制规则》第七条规定委员会负责立法,同时 “以二分之一之多数撤销本层块行政首长的行政决定”,即是给予立法约束行政的权力。 4、 司法所受的约束——《递进民主制规则》虽然规定了“委员会不得干涉司法官日常工作”,以此保证司法独立性,但同时规定了“可随时以三分之二之多数对其罢免更换”,构成对司法官的约束。司法官并非终身制,不能为所欲为。而这种约束来自立法,司法的职能本身是执行立法,因此这种约束正当合理。 有了这些约束和制衡,即使权力是合一的而不是分权的,也足够保证不会被滥用。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二章 什么是递进民主制第七节 递进民主制的权力合一(之一)
|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