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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雄作品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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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民主制的递进立法

   这里使用“立法”是广义的概念,既指国家大法的确立,也可以指一个工厂的制度或几个村庄间达成的乡约,只要是在一个人群内确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都符合这里使用的“立法”概念。从这种意义出发,递进民主制下的任一层块都具有立法功能。只不过高层块的立法多以精确成文的方式形成,以求普适性和司法裁定,低层块覆盖的人数少,直接沟通的程度高,就无需那么严格和正式,甚至可能仅有口头协议就可以。

   递进民主制的各层块立法由各层块委员会以三分之二之多数通过或修改。委员会由下属各层块当选者加本层块当选者构成。之所以要加上本层块的当选者,是为了与上一层的层块立法相衔接。只有本层块当选人亲自参加本层块立法,才能在其参加上一层块立法时,将本层块的立法意图充分表达,并避免上下层块的立法出现冲突。同时,这种当选人一般视点较高,立足全局,有较为中性的立场,他的参与除了能提供一份智慧,还能在其他委员代表的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为避免僵局提供一个中性的筹码。

   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自然村的“立法”是由村内所有家庭的代表加上当选的村民组长共同进行,对此可能没有什么人质疑。但是到了国家一层,整个国家的立法是由三十一个省长加上一个当选的国家元首决定,质疑肯定大增。这三十二个人有足够代表性吗?整个国家立法掌握决定于三十二人是否合理?这三十二人又有没有立法的能力和足够的时间呢?如果他们把所有精力都消耗于层出不穷的立法,又怎么去履行省长和国家元首的职务?

   首先应该明确,在递进民主制的结构中,这三十二个人已经不是他们自己,而是三十一个省区的代表和国家元首。他们都受其下级时刻约束(随时选举),所以只能是为获得下级满意而非按自己意愿进行国家立法。从这种角度,如果每个省长下面也有三十多个直接下级,就等于有近千人参加了国家立法。那些下级每人又有下级……这样一层一层推下去,最终囊括全体社会成员。并非说这就等于全体社会成员都直接参与国家立法,但这种性质的立法一定要得到全社会最大程度的满意。国家管理委员会的三十二个最终立法者和十几亿普通百姓之间,通过这种渠道保持没有断裂的联系与制约,因此这种立法相当于全体社会成员间接地参加。

   另外,递进民主制是从基层的层块不断向上组合的自治结构,每层立法都在下层立法的制约下进行,由下层主导并出自下层需要。如同专制结构不愿意把权力往下交一样,自治结构一定是不愿意把权力往上交。而立法权既然是在下层手里,那么除非是必须,下层一定会尽可能少立上层之法——因为那等于限制自己的自由。这种状况在每一层都一样,累积效果一定是最终使全国性的法律减到最少,每个自治体都会尽可能自己解决问题。因此高层立法的工作量肯定远小于今天。

   至于从事立法的能力和精力是不必担心的。层块越高,相应的资源越多。三十一个省长各自手下都会有专门的法律研究部门,负责提出本省法案,研究他省或中央各部委的法案等。国家元首的法律班子更会强大。省以下每级立法者也都会有相应协助。举例说明我想象中的递进民主制怎样立法:国家工业部提出一个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法案,交国家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委员会的那些省长们是不会自己坐下研究汽车尾气成分的。法案是交给他们手下的法律班子。班子中与汽车尾气相关的那些部门会对法案进行评估,从本省经济、环境等各方面需要提出修改意见,与国家工业部进行交涉。然后把经过反复磨合后的草案与意见报给省长,由省长散发给本省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即本省各地市首脑。地市首脑们也不会自己研究草案,而是再交给他们手下的法律班子,分别从各地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法律班子得出对此草案赞成或反对的结论,并向地市首脑汇报,说明理由。最后在省委员会对此法案进行讨论时,各地市首脑(也即省委员会委员)根据法律班子研究出的结果对此法案各自表态。一般情况下,省长会以地市首脑中多数意见作为其在国家管理委员会对此法案的投票。投票若有三分之二省长赞成,方案即可成为正式法律,反之则遭否决。由此可以看出,省长个人是不需要对法案投入多少时间和精力的,他充当的只是投票代表——即按照本省委员会中的多数意见去投票就可以了。这也是所谓“递进立法”的一种体现。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二章 什么是递进民主制第七节 递进民主制的权力合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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