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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雄作品选编
·递进民主制的“层块”不对等
·递进民主制“层块”不对等的合理面
·递进民主制公民的多重参与
·履行公务的职能人员不实行递进民主
·递进民主制不实行三权分立
·递进民主制变一维分权为多维分权
·递进民主制的递进立法
·递进民主制下司法独立的界限及保障
·递进民主制的选举认定和法律审察
·以“递进民主”为中国政治转型的手段
·递进民主制怎样成为“矢量型求和结构”
·中共为实行递进民主制所做的准备
·递进民主制与社会主义
·递进民主制保证民主立足于“经验范围”
·结语:请上帝发笑
其它
·答海壁——关键在于社会权力是公有还是私有
·如何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答冼岩、海壁(上)
·任免权不应该定期行使——答冼岩、海壁(中)
·除非贿赂了全体人民——答冼岩、海壁(下)
·从嬉皮士到反抗者
·如何以非暴力结束专制政权(一)
·如何以非暴力结束专制政权(二)
·如何以非暴力结束专制政权(三)
·如何以非暴力结束专制政权(四)
·个人意志应该表达为矢量
·西方民主制无法成为“矢量型求和结构”
·个人意志如何进行矢量求和
·矢量求和需要“和载体”
·矢量求和的关键是体现少数
·为中共主动政改创造条件
·让大坝的每块砖上都有闸门
·对政党政治釜底抽薪
·中共的涅槃
·中共如何一揽子免去所有历史责任
·主动转型能让中共高层掌权时间更长
·高层改革者如何摆脱官僚集团制约
·找到“大是非”,占据制高点
·规模是民主最大的难题
·选举的“超经验范围”
·代议制民主解决不了规模问题
·“代表”与被代表者的差别
·西方民主制中的直接民主
·西方民主制的重大缺陷
·大规模民主中的公众局限
·大规模社会是专制制度得以形成的基础
·西方民主制如何解决规模难题
·“小是美好的”
·人民在经验范围外没有智慧
·要把决策者与人民之间隔开层次
·防止“个人”变成“群众人”
·选举结果不应该只取决票数
·什么样的民主能避免对台湾动武
·如何判断警察行为得当与否
·一种“嵌套式”的自治形式
·迄今的自治和联邦皆为徒有虚名
·什么样的联邦能把平面自治变成立体自治
·成立世界政府需具备的前提
·民主转型是民族冲突的催化剂
·民族主义是精英操纵的结果
·多民族混居状态下如何保持民族特性
·让少数民族失去独立动力
·是否可以把西藏扩大一倍
·从嬉皮士到反抗者
·西藏在中国之内的“合纵连横”
·如何防止西藏民主受神权操控
·最适合西藏的选举方法
·新疆独立是新疆继续分裂的开始
·维吾尔族没有能力控制新疆全境
·新疆未来的出路
·被滥用的称呼——“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何只能由寡头把持
·代议制难以实现人民监督
·能够包容全体社会成员的委员会
·中国人大制度的虚假性
·当人民成为权力任免的源头
·民意何以实现"自组织"
·官场上的多米诺
·关于鸡蛋汤的汤的汤的汤的汤
·除非贿赂了全体人民
·美国的军队会政变吗?
·把社会直接建立于人性之私
·海壁:为什么《递进民主制》得不到广泛重视──向王力雄先生提个建议
·如何抓住“一天等于二十年”的历史时机——兼谢海壁先生
·如果89天安门实行另一种民主
·人类需要一辆自动车
·盘点中共政权的资源
·代议制难以实现人民监督
·西方民主制只能“剧变”
·如何解决村民自治的最大障碍
·对中共建立的管理系统去党化
·胡平、王力雄分析中共“六四困境”
·肢解官僚机器
·中国村庄是否要物业公司管理
·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职工自救
·传统组织形式的NGO之危机
·在NGO中应用递进民主制
·关于NGO应用递进民主制的一些问题
·乡村宗族的黑帮化
·如何消解宗族势力
·反制村霸需用民主的暴力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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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民主制下司法独立的界限及保障

   递进民主制并未把司法权直接交给各层块委员会或当选人,而是交给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的法官和检察官,同时规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法官和检察官。

   在低层块,所谓的司法、检察仅为日常生活中的“评理”、调节纠纷,以及对社区选举的认定备案等,工作量不大,也不一定需要专职。邻居争吵,由居民委员会调节解决肯定比司法机关有效合理。但居民委员会显然不宜处理刑事案件,他们没有警察职能,也没有侦察、量刑和监禁的权力,所以公权组织上升到一定层次后,便需要设立专职的公检法机构与人员,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和案件。到底应该从哪个层次开始,可以先按目前的设置,以后再通过递进民主的立法机构进行调整。

   因为递进民主制的法官和检察官是被选举并且可以随时更换的,他们因此必须服从选举他们的委员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权本质上是属于委员会的。法官和检察官同样只是工具,是权力的委让人。但他们不是一个人的工具,而是选举其的层块所有成员的工具,他们服从委员会,不服从个人。因为选举他们需要委员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只要他们不与三分之二多数发生冲突,即使是行政首长也管不着他们。正是这一点,保证了司法在权力一体化状态下能保持相当的独立性。

    这是逐层递选制专门为司法独立性所做的考虑。司法独立性不能全有,也不能全无。毫无独立,司法难免不随社会变化和行政需要而成动态,则法不成法;过于独立,则司法又易陷入教条,反会成社会发展的障碍。在递进民主制中,司法独立的合理界限在“三分之二之多数”的认可,不超过这个界限,司法尽可以独立行事,不用顾忌其他选举人的态度;而一旦到了“三分之二之多数”都不能接受的地步,那时的司法就一定已经偏离了合适轨道,其独立性也就超过了合理界限,理所当然地失去存在理由——这也是一种自动调节。

   至于警察的归属,我目前考虑是将其放入行政系统,由相应层块的行政首长任命警察首脑。因为警察除了执法功能,还有大量社会服务和行政服务的功能,有必要时刻处于行政的有效指挥下。如果警察首脑也同样由委员会选举任命,就可能出现行政首长指挥不动警察的情况。把警察首脑的任命权交给行政首长,不会造成警察执法听命人治而非法治的后果,一是因为行政首长本身就随时受委员会制约,不敢滥用权力;二是因为委员会对警察首脑有一个以二分之一票数通过和罢免的制约;三是警察方面无法单独执法,还要受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制衡。当然具体怎样最为合适,还可继续推敲。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二章 什么是递进民主制第七节 递进民主制的权力合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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