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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民主制的选举认定和法律审察 递进民主制的一个重要性质是“随时选举”,其很多长处都和这个性质分不开。但以什么方式对众多层块的随时选举进行合法确认,使当选者能被上级层块顺利接纳,同时防止冒名顶替或各执一词?
递进民主制的选举皆在可直接沟通的范围,赞成反对都在每个人眼前,不像大规模选举那样有很多看不到的地方,因此大规模选举存在的舞弊欺骗在递进民主选举中几乎不会发生。层块之内对当选者的确认也简单明确。但是作为公权力,选举结果须有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和公示,当选者才能名正言顺地进入上一层块委员会。这种确认和公示,由各层块的检察官来进行。
检察官是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和罢免的,因此检察官不会对任何单独选举人负责,只对委员会全体负责。委员会对行政首长进行的“随时选举”,必须经过检察官认证。如果罢免和改选达到了足够票数,每个选举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然后由检察官将选举结果和相关材料报给上一层块的检察官。由上一层块的检察官通知上一层块的委员会,并将新当选者之材料发给其他委员,使之对其进行了解。
在未设检察官的层次,可由上级检察官派出检察员参加层块的改选会议,收集和上报对改选结果的签署,对当选者进行验证,必要时进行调查等。检察官到底应该设在哪些层次,需要进行研究验证后由法律确定。
相对比较复杂的是众权组织纳入公权组织的认定,那涉及到对众权组织人数的查证,还要检查其分支组织是否已经独立地纳入过公权组织,以及根据查证结果确定该众权组织所应纳入的公权组织层块。这需要检察官进行较多的监督查证,但是不难解决。日益发展的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给这方面提供了越来越有效的手段。而用随机抽查和查出重罚的方式,也能有效地遏止众权组织在虚报人数等方面的作弊企图。
递进民主制的检察官还有一个职能——检查下级层块的立法是否与本层块已存在的立法相冲突。每个层块的新立法律草案都要报上级层块检察官备案,检察院相关部门会逐一审察,如果发现和上层立法冲突,则会要求下级层块修改。如果下级层块未予修改而通过立法,检察官或要求本层块委员会予以解决,或对法院提起公诉。
以上是递进民主制要求检察官履行的新职能。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二章 什么是递进民主制(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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