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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举例说明比较方便。现实不会像举例那样简单,但可以说明一个大概: 设想甲乙二人只有协力才能搬石开渠,开垦一块荒地。依人的自利本性,两人都想少干活,多分收获。正因为如此,又使二人谁也不会容忍对方实现这种本性。那么二人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分道扬镳,谁也不干活(因为一个人干不动),最终都挨饿;另一种选择就是寻求二者的公平合作。 所谓公平,不一定是两人必须干一样的活,分一样的粮。甲也许更喜欢娱乐,乙可能更喜欢积累财富,那么二人间的公平就是谁干活多谁多分粮。 在大规模社会,公平只能是纸面文章,因为公平不能被自上而下规定,而需要出自当事者之间动态而微妙的平衡。因为公平与否只有对当事者而言才有意义,而且只有随时根据情况变化,才能保持真正的公平。在一个可以用经验把握的范围中,公平体现于当事者的共同认可。只要当事者彼此接受,那就是公平。
如果甲乙按劳分配比例不当,乙觉得自己吃亏,便不会接受。甲确实占了便宜,心里不会不明白。虽然甲想坚持占住这个便宜,但是乙的不接受可能导致合作破裂,不但便宜占不上,还会面临更严重的威胁。二者相比,明智的选择便是放弃便宜。如果乙这时得寸进尺,想反过来成为占便宜者,也会面对同样的问题。两个人的“讨价还价”是建立在对彼此情况充分了解和双方能够实现充分沟通之上的,这种状况下“讨价还价”的结果,是双方距离递次减小,趋向一种被双方认可的共识。彼此最后都接受的“价格”在哪,就是公平所在之处。 这种“讨价还价”,就是个人意志进行矢量求和的过程,而结果就是最终求得的矢量之和。 扩大到共同体也是一样,只不过“讨价还价”变成了多人之间的行为,从一对一变成了排列组合的关系,复杂性大大增加。既然是经验范围,其成员必然有很多共识。每人都了解全局,熟悉工作,知道什么对共同体有利或有弊,动态地把握各方面进展,再加上出于共同的利益,在多数事上也会有一致看法。 具体问题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如四人提出种玉米,三人提出种小麦。设想一下在一个朝夕相见、互相依靠、又没有外来干涉的共同体里,人们会怎样处理这种分歧。协商无疑是唯一的方法。两方各自陈述理由,如果能说服对方当然最好,如果双方都坚持自己的意见,也不会以一方压倒另一方来解决,那么最有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各让一步,种一部分玉米,也种一部分小麦。让步多少为合适,双方继续讨价还价,最终结果可能根据双方人数而定,玉米种七分之四,小麦种七分之三——即是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接受的矢量之和。 如果选择是不能妥协的,如七人中四人主张迁移,三人主张留居原地,双方就可以自己判断,是任可分裂,还是委屈求全,利弊孰大孰轻。也许对主张迁移的四人,迁移的利大于分裂的弊,就会不惜分裂。而坚持留居原地的三人虽不想走,但是人数少,分裂后势单力薄,难以维持生产,判断分裂的弊大于留下的利,就可能转而同意迁移,避免分裂。这时的三人虽然有某种程度违心,但是他们自己的选择而非强迫,因而也属于他们的个人意志。 只要一个共同体的成员相互依赖,彼此不可分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会自然发生作用。因为少数依赖多数的地方总要多一些,少数与多数破裂或对立,吃亏更大的是少数。这不同于“数量型求和结构”中强迫性的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各自意志矢量求和的一种体现。 还有一个区别是,经验范围内的少数不是可以忽视的数字,而是相互熟识的个人,他们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相互也有情感或情面的关系,因此多数即使和少数意见不一致,也会按照生活之道的常识照顾面子。如上述三人顺从了四人,使四人既达到了迁移目的,又没受分裂之弊,是讨价还价的赢家。若不主动对输家做一些让步,那三人难免有情绪,不利于继续合作。四人为自身利益就可能作适当让步进行安抚。那是在少数服从多数前提下多数对少数的一种补偿,是矢量求和的一部分。而多数对少数让步到什么程度,是另一轮 “讨价还价”,最终也会趋于合适“价格”。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三章 递进民主与西式民主的不同第一节 “数量之和”与“矢量之和” (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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