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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保护少数,给少数以坚持反对意见的权力,给其进行反对活动的空间。但因为“数量型求和结构”只能奉行总和为零的多数原则,鼓励赢家通吃的政治文化,因此少数尽管有自己空间,但是在其变成多数以前,对社会总体是起不到多少作用的。 而矢量求和不同。矢量求和的直观图解是平行四边形法则——即两矢量的和等于以两矢量为边的平行四边形之对角线。对角线(矢量之和)的特征就是兼顾,或曰折中。它总是处在相互分歧的两矢量之间,决不比其中任何一个矢量更偏激。它的最终结果取决于“综合”。如果说它的大小与取向接近于哪一方,并非因为它有自己的倾向,而是那些参与求和的矢量之间“运算”的结果。但即使有一方占了压倒优势,它也不会完全彻底地与那一方一致,而一定会把另一方——不管其多么微不足道——按照其应得的“份额”综合进自身。 这就看出矢量求和与数量求和的区别。数量求和不是综合而是相减,和的方向与多数是完全一致的,少数等于被抹煞。而在矢量求和的本质在于任何少数——哪怕少到一个单独个体——也能对矢量之和产生自己的作用。犹如一只苍蝇落上长江大桥,理论力学也要承认它的质量能使大桥产生变形一样,社会规模再大,也是由个人组成,因此每一个个人意志都是必要且不可忽略的,都该对社会产生相应作用。因此,对社会意志的求和应该不分“进步”、“反动”、“左派”、“右派”、“压迫者”、“被压迫者”,一概兼收并蓄,视为有相等权利的个人意志,并把它们每一方都能忠实地反映在最终结果中。 具体到递进民主制的实际运作中,矢量求和的这种性质怎么体现的?
首先递进民主制的层块都是经验范围,也就是互相了解、来往频繁的范围,在那种范围中,少数不是数字,而是熟识的人,人之常情上不能完全漠视。何况在今天的事上他是少数,你是多数,明天的事上就可能变成他是多数,你是少数。如果今天你不给他妥协,明天他也不会给你妥协。所以对于经验范围内的人,妥协会成为一种常态。 递进民主制的每个层块同时是一个委员会,关于委员会的性质后面有专门讨论。值得先说的是委员会就是一个进行矢量求和的场所。对委员会的专门研究总结了其有“长期交易、相互延期补偿的机制”,也就是上面说的妥协之互换。数量求和的多数原则,其结果是总和为零,而矢量求和的委员会决策,其结果是总和为正数。 这种妥协看似是无法定量的,不像数量求和那样一是一,二是二,然而实际上,它是在互动的讨价还价和对长期补偿的计算中一种非常精确的结果。 那么如何解释逐层递选制规则那些“三分之二多数”、“二分之一以上票数”的要求呢?那不是多数原则吗?一般而言,“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的确属于数量求和。不过同时还应该参照另外一个条件,即投票表决是在多大范围中进行的。在互不相关的人群中进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与在相互了解、来往频繁的委员会中投票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是数量求和,而后者即使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也属于矢量求和。因为委员会的表决是事先经过充分交流、互动和调整的——那正是矢量求和的过程。即使最终仍然有投反对票的少数,他们也已经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经过了与多数的互动,得到或知道未来将得到的补偿。所以这样的表决结果应该是矢量求和而不是数量求和。 事实上,实践表明在委员会中产生的决定大部分都是全体一致通过的。那种一致不是因为全体委员都认识一致,而恰恰是因为已经有了妥协,而其中那些少数派的委员们同时期望自己的让步会在以后得到回报,他们认可的是一种工作常规。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三章 递进民主与西式民主的不同第一节 “数量之和”与“矢量之和” (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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