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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西方民主制进行政治改革,中共难以避免“清算结局”。即使是最稳定的转型,一旦中共失去原本掌握的强权,其几十年制造的诸如土改、镇反、反右、大饥荒、文革、六四、西藏平叛、内人党、东土、法轮功等众多历史公案,会有数不清的受害者以各种方式要求追究。众多贪官污吏也会面临民众压抑已久的清算。假若西式民主转型过程出现动荡或失控,落入了“民主的发作”,清算甚至可能演变成激烈的“群众专政”(尤其在乡镇基层和国有企业),导致相当多的中共官员失去生命财产和家庭安全保障。这也是中共不会接受西式民主改革的原因之一。 有人会以俄罗斯共产党反驳:俄共不仅没遭受大规模清算,至今还保持政治能量,赢得相当高比例的选票,为何中共就非得被清算呢?我个人认为这两个党的情况和环境有相当不同。首先苏联解体造成苏共自动消亡,苏联历史的责任只应由苏共承担,俄共不是苏共,因此没有成为清算对象的理由;另外,苏联解体使很多历史公案分散到不同国家,切断了案件的完整性,追究因此变得困难;三是苏共虽有诸多残暴之行,主要集中于其党内和社会上层,涉及百姓的程度远不如中国;还有,苏联的政治改革先于经济改革,苏共的腐化程度由此低于中共,其民怨又通过先行的政治改革得到一定疏导,社会矛盾不如中国激化。这几个因素之中,我认为作用最大的因素是苏共的消亡。 前面说过迄今尚无中国民主转型时避免大规模清算的有效方法,但中共是否能从苏共结局得到一些启发呢?如果苏共随苏联解体自动消亡是其得以避免“清算结局”的重要原因,中共随递进民主制自动消亡,是不是也可以使自己避免“清算结局”呢? 倒不是说实行递进民主制后就不再追究中共时期的贪污腐败、枉法欺民等犯罪。那类案件即便在中共体制下也是罪行,只不过被犯罪者利用权力逃避了惩罚。递进民主制要让每个犯罪者都为其罪行承担责任,然而那种追究会严格遵守法律和保持理性;不会有群众私刑;也不会有不分青红皂白的剥夺财产或株连亲友——只有乌合之众才会出现那种状况,而递进民主制的特长恰恰就是消除乌合之众。考虑这一点,犯罪者在递进民主制下遭受追究,比落入西式民主的“清算结局”会有更多的安全。
而另一种更大规模、可能造成社会严重分裂的清算——中共执政时期的历史责任,则可因中共的自我消亡而终止。中共既不再存在,清算对象也就不再存在。这在法理上相当于破产企业的债务免除,在道义上相当于责任者以自毙偿付责任。中共作为一个整体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就此了断。而所有的具体执行者,不论职位高低,不论扮演什么角色,因为归根结底只是中共组织的工具,只要其没有违反当时环境下的法律,一律免于追究。 肯定有人不满意这样的结果,甚至可能形成声势浩大的反对。在西方民主制下,如果舆论压力过于强大,原本允诺的和解、免责有可能变卦,这种前例并不鲜见。但递进民主制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这是因为递进民主制的高层决策与社会压力之间,存在着一种我称之的“隔层保护”(此概念以后专谈),从而可以避免高层在社会压力下随波逐流。同时,递进民主制还会产生一种“理性的逐层提炼”(后谈),在递进民主制的结构中,层块越高理性越强,越会清楚冤冤相报的清算固然能带来快感,但对整个社会和未来却是毒药,必须毅然决然地将其戒断,哪怕一时感受痛苦,也必须坚持,以换得一个不再相互仇恨的明天。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四篇 递进民主制与中共的“柳暗花明” (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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