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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前总统演讲撰稿人克里思·马修斯所著的《硬球:政治是这样玩的》一书中,作者讲了一个故事:他在美国参议院工作期间,发现每当人们生活费用上升、生产进一步发展时,国会就要周期性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于是作者为自己的参议员老板起草了一个提案,建议把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与生活费用上升、生产发展两个指标自动挂钩。但是这个有利于劳工的提案却被那些亲劳工的民主党参议员否决了。作者后来明白了其中道理。原来民主党政治家每隔几年要求国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换取自己选区的工人选民的选票。假如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变成自动的,不再需要他们参与,他们就会少了这个赢得选票的机会。 吴思从中看到了所谓“代表”和被代表者的差别,他说:“代表们无论如何热心,他们毕竟有自己的独特利益。他们的饭碗依赖于他们存在的必要性,保证让主人(被代表者)的难题继续存在,他们才不会有失业之虞,才有做私人交易并谋取私利的机会。” 上述例子中的“代表”还是要做好事,只不过是想用做好事为自己获取一些资本。我曾与美国一个叫“民主及选举中心”的民间组织负责人谈话,他介绍的则是“代表”们违背民众利益的事。下面从我当时的记录里摘抄几段: ……美国推出一个法律要经过很多步骤。首先在起草阶段要从众议院推动,起草后要经过规则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审查草案是否符合美国的法律。在认为没有违反法律的问题后,决定送到哪个委员会。在这个过程中,议会的议长可以决定把法案给哪一个委员会进行处理,因此议长有很大影响力。当然还需要根据法案的性质,如关于公务员的要送给行政委员会,关于外交的送外交委员会,关于治安的送司法委员会。然后在相应的委员会投票,决定要不要进一步处理这个法案。那个委员会的主席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怎样处理这个法案。当投票决定这法案要进一步推动的话,就要看它是否涉及财政的问题。如果涉及,要送到拨款委员会。拨款委员会觉得没有问题了,才可以送到大会。最后由议会的大会进行投票……可以看出这个过程有很多障碍,因此很多法案根本不能送到大会,就会在中间夭折掉。
一个例子就是关于控制大气污染的立法推动了很久。法案所经过的委员会,其主席是来自底特律的。底特律是汽车城市,很多势力都不希望通过空气立法。委员会主席便利用其对众多法案安排讨论顺序的权力,一直把空气立法的草案讨论时间延后了10年。作为委员会的主席,这是他的正当权力,他使用这种权力是绝对合法的。 参议院里还有两个办法可以阻止法案变成法律。一个是“不闭嘴”——即议员在大会上不停地发言,以讨论未结束为由不让法案进入表决。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参议院中100位议员中有60位议员投票决定要他闭嘴,才可能阻止他把马拉松式的发言继续下去。然而这种时候要拿到60票是相当困难的。另外,参议院在批准法案时需要对参议员进行确认,如果一些参议员故意不进行确认,也可以把时间拖得很长。 一个法律草案可以通过参议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众议院提出,但是在一个议院通过之后,另外一个议院也必须通过。还有一些法案是同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提出。如果两院的草案不一样,就要进入参众两院的协调会议。然后把修订案统一起来。修订案统一后,两院通过,还要送交总统。总统可以签署通过,也可以否决。如果总统否决,草案打回众议院和参议院,要在两院得到三分之二的票,才可以否定总统的否决。 形成法律的过程有这么多的环节和障碍,因此形成法律是一般人很难介入和产生影响的。尤其法案的推动过程很多都是在外人无法了解内幕的闭门会议中进行,只有极少数最有能量的人才可能成功地渗透进去——那种人往往就是所说的“院外游说集团”。美国不断有人提议要对游说活动的经费进行限制。因为只要花足够的钱,就可以影响到很多人,包括总统、两院、委员会的主席等。只要能游说到他们对一个方案进行推进或阻挠,就能够使那法案最后得到通过或不会通过。所以,有钱的人可以做到让他们不喜欢的东西在变为法律的某个层次搁浅。从这个意义上,美国的民主是有钱人的民主。只要有钱,可以达到目的。 临别前,那位先生还给我看了一张以选区划分的地图,他说: ……众议员是按照人口比例分派的,每10年调整一次,但是他们通过很多办法导致不公平的现象。你看这些划分选区的界线是曲曲弯弯的,完全看不出合理性。这是通过立法机构、州长,还有国会的机构制定的。这种选区划分的目的是保证投票结果他们有利。众议员的选举,98.5%是正在任上的众议员获得连任,而且大都赢的很悬殊,一般都会得到80%以上的选票。这是因为他们利用权力做了很多工作来保证自己的连任。所以选民要想选出一个新的众议员是替掉旧的众议员是非常困难的……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三章 递进民主与西式民主的不同第二节 “经验范围”与“超经验范围” (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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