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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虽然把当政者的权力缩小,并让人民对其监视和更换。但人民却是不能行使权力的,因此对人民主权的最高原则而言,代议制是不充分的。为了弥补这种缺憾,西方民主制对一些问题采用全民公决的方式。美国的俄勒冈州在这方面走在前面。已有80多年历史的“女性投票联盟”俄勒冈州主席对我谈过这个问题。下面是我的部分记录: 俄勒冈是美国第一个实行选民立法的州。程序是先收集到法定数量的签名,然后可以放到下一次选举的选票上,如果能够获得选民的多数通过,即可以成为法律。 与州宪法有关的提案,需要选民的8%签名方可付诸公决;对俄勒冈州而言是89000人;修改州的法律,需要6%的签名,是67000人;而对于州的法律,有4%的选民签名反对,就得被搁置。所有与州宪法有关的提案都要经过全民公决。去年(2001年)共有27个全民公决的法案。其中只有7个是立法机关提出的(有的与宪法无关的法律本来立法机关自己就可以通过,也愿意通过全民投票追求民意效果)。 全民公决的提案细到退休金贷款怎么发;是否允许设置捕熊陷阱;还有烟草赔偿金怎么用。有时一个提案同时会提出两个草案,最后看哪个得票多便采用哪个。一张选票上印那么多提案,多数选民对自己不懂的提案一般都回答No。因此如何在选票上写提案就特别重要,成了一个专门的行业。如利用选民上述心理,把付诸表决的问题写成“你是否不同意……”,在选民不经意间写下No的时候,就等于是同意。
选票上对提案的介绍只能用非常短的文字,使表决者难以理解或产生误会,误导投票。实际上每个提案都很复杂。2001年州政府印的关于27个提案的说明有两英寸厚。如果是邮寄投票的话,还有时间在家里仔细看一下提案介绍,到投票站投票则没有这种可能。很多提案的理念都是不错的,问题在于操作性一般都比较差。由议会讨论提出的议案比较懂行,知道要花多少钱,钱从哪里出等。公民的提案往往只为理念,不太考虑怎么做。还有写提案的人不知道怎么写,写出来的提案不符合法律。有时全民公决能获得通过,但是在法院却通不过。公民对此会生气,但法院只是执行法律。还有,法律规定凡是与财政有关的提案必须有选民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成立。那么只要今年的投票率低于50%,就意味着所有跟财政有关的提案都无法获得通过。只有等到投票率比较高的大选年,把这些提案再次拿出来去公决。 无疑,利益团体会运用财力去推动符合自己利益的提案。有些提案的推动资金来自大公司,一般就属于这种情况。另外还出现公民立法的商业化倾向。提案的发起者往往雇佣商业公司来征集签名。虽然法律规定不可以用给钱的方式让人签名,但没有禁止把征集签名的工作承包给专业公司…… 我采访这位主席是在2002年的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计划”的行程当中。那次我在美国日程紧密地走访了很多地方。我在美国突出感受的是一个大规模社会的复杂与问题百出。一方面我不断赞叹美国的杰出管理,另一方面也不断感慨人类的管理已接近极致,再无多大拓展空间。尤其是在大规模民主中,普通美国人对政治参与的无力感和沮丧,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与美国崇尚的民主理念形成鲜明反差。有人认为民主在美国实际上已经不发生多大作用,美国的自由和公正主要是靠政治设计中的制衡系统才得以保证。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三章 递进民主与西式民主的不同第二节 “经验范围”与“超经验范围” (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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