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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制的重大缺陷 理论上,自治应该是民主的重要方面和体现,但是在西方民主制中,自治却没有多少实践中的地位。虽然有各种冠着“自治”旗号的权力机构,然而真正的自治至今仅停留于理想。即使是那些拥有真正自治权的自治地方、民族或组织,也不能叫做自治,而只能叫做“自己统治”而已。其对外虽然有自主性,在其内部仍然是统治的结构,是由当权者自上而下地统治民众。这就像把联合国当作一个世界政府,世界各国可被视为是其下的自治体。每个国家的“自治”当然都很充分,但却不能说人类社会实现了自治,因为每个国家的内部都在进行统治,有的甚至还是专制暴政的压迫。
自治必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有民主却不等于就能自治。自治一般被认为只能与直接民主共存,是民众参与管理的民主。而在间接民主中,民众已经把治理的权力委托给了“代表”,通过“代表”进行自上而下的统治,因此间接民主是不可能自治的。不过,直接民主受限于规模,只能在小范围实行。所以萨托利提出这样的公式:“可以得到的自治强度和所要求的自治广度成反比;可能的自治强度同所要求的自治的持续性成反比。”按照这一公式,当今已脱离部落状态的人类社会就完全无法存在真正意义的自治。
可能是因为无人认为可以在大规模社会实现真正自治,所以西方政治把注意力都放在“如何实现没有压制的统治”上,并力图用各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然而只要是统治就不会没有压制,当权者与民众离心离德的事总是在不断发生。理论上,只有自治才能最终消灭压制,而西方民主制对大规模自治的无能为力,的确是一个重大缺陷。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三章 递进民主与西式民主的不同第二节 “经验范围”与“超经验范围” (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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