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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入地分析递进民主制何以能消解来自基层的偏激和局限,避免受其制约,可以看出并非只是一种说法,而是有技术上的环节保证的。 盛洪对递进民主制提出过如是质疑:假设有甲乙丙三个小组,每组三个成员、一个组长。对某个问题,甲组三个成员全部反对,乙丙两组各有一个成员反对、两个成员赞成。那么三个小组共九名成员中,反对的是五人,赞成的是四人。如果用直接表决方式,得到的结果将是反对方居上。但是在递进民主制中,最终决定是由三个组长做。由于组长须得到本组三分之二成员赞成才能在位,其不能违背三分之二成员的意志,因此当三个组长对此问题表决,甲组组长会投票反对,乙、丙两组长却会投票赞成,最终结果则变成了赞成居上。盛洪的结论是,这种递进结构可能造成对多数人意志的违背。 盛洪的论证没有错,但正好是递进民主制何以能做到“违背”多数的证明。其实美国的选举制度中也有类似现象。如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戈尔的选民票比布什多30多万张,其所以输给布什,是因为选举人票不如布什多。这种现象在美国43次总统选举中发生过4次。有人为此批评美国民主虚假,然而这却不见得是坏事。因为美国总统的选举要照顾两方面,一是选民意志,二是地方意志。在双方选民票数相差不大(戈尔只比布什领先0.3%)的情况下,地方意志便会突出出来。这恰恰是一种颇具匠心的设计,和参议院设置的内在逻辑异曲同工。如果只考虑选民不考虑地方的话,美国中部那些人口少的州将永远没有总统竞选人乐于光顾,政策也会把他们遗忘。我看过2000年美国总统选举的地域胜负分布图,布什获胜的地域要比戈尔多很多,所以布什最终当选并非是不合理的。 同样道理,盛洪之例中按成员表决是五比四反对,按小组表决却是三比二赞成,因此也不能说没有合理性。不过,递进民主制的这种“弹性”还不是仅仅体现于对“人”、“地”的兼顾,更大价值还在于对偏激和局限的摆脱。递进民主制的另一特点对此也起到同样作用:既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才能选出新当选者取代原有当选者,这也是原有当选者可以违背多数的空间——即使其违背的人数超过了半数,只要尚未达到三分之二,他就不能马上被替换。正是因为能对多数进行一定的违背,才使递进民主制可能做到“提炼”理性。而每个层次这种“提炼”递进地积累和叠加,便形成了“理性的逐层提炼”及“隔层保护”。我之所以相信即使村主任站在村民一边反对控制生育,到了乡县一层就会开始转变,到了省和国的层次就会坚决实行控制生育,转变就是通过这种“提炼”完成的。这种“提炼”不会不发生,因为当选者若是事事处处屈服多数,早晚会被选举其的委员会视为不作为,不能在大抉择上发挥独特作用而淘汰。因此对多数的“良性违背”是递进民主制鼓励的。而递进民主制同时又会保证这种违背不发展为恶性。因为只要不能很快证实这种对多数的违背是有利于集体的,对当选者的反对很快就会超过三分之二,那时对当选者的替换就会真正发生了。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四章 递进民主制的优越第一节 “理性的逐层提炼”与“隔层保护” (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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