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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自治只能是“全细胞”的自治,即从社会最小单元——每个社会成员个人开始,自下而上,从里向外,所有层次所有单元无一遗漏地全面自治。 《递进民主制规则》第六条这样规定:“各层块(含下属层块)构成自治体,拥有上级层块未明确禁止的一切权力和不与上级法律相违反的自治。”用比喻说明,递进民主制的法律关系如同一种层层嵌套的关系,下级层块必须嵌在上级层块的法律框架内,最后由最高层块的法律包容整个社会。 如A自然村由n个家庭组成,每家出一个代表,组成自然村的管理委员会,成为一个自治层块,自行管理A自然村的内部事务——做哪些事情,怎么合作,制订什么制度,利益如何分配等,都由委员会自行决定。同时,包括A自然村在内的n个自然村又组成了B行政村的层块。B行政村也构成自治体,由下属各自然村的当选主任组成B行政村的管理委员会,管理B行政村的内部事务。这种管理只限于下属自然村之间的合作事务,不能干涉各自然村的内部事务。但是B行政村委员会做出的规定和决策,下属各自然村作为行政村成员体都要执行。各自然村的规定与决策不能与行政村的规定与决策抵触。 同理,一个乡镇有n个行政村,由n个行政村主任共同组成乡镇管理委员会,管理本乡镇下属各行政村之间的共同项目与合作,但不得干涉每个行政村的内部事务。而行政村作为嵌于乡镇层块内的成员体,必须执行乡镇管理委员会决定,不能制定与乡镇委员会规定抵触的规定。这个乡镇层块此时包容了下属行政村和各行政村下属的自然村两层自治体(若把家庭也视为自治体就是三层)。所包容的自治体数量为:n个行政村+(n个行政村×n个自然村)。以此类推,这种层层嵌套的自治结构递进地延伸和扩大,最终由n个自治省的省长组成国家管理委员会,包容整个社会。
这是一种“递进自治”的社会结构,即从社会最小单元的自治开始,不断组合成更大的自治体。保证自治的基本原则是:每个自治体的内部事务都不受外部(包括其所属的上级层块)干涉,但是作为嵌于上级层块之内的成员体,必须服从上级层块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决策。这又是自治结构得以不断递进的保证。 有人会问:如果必须服从上级层块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决策,能算自治吗?对此需要这样看:在递进民主制中,“上级层块”本身就是由下级层块的当选者组成的。上级层块的法规决策等,正是下级层块进行矢量求和产生的结果。虽然这种结果不会和任何一个下级层块的意志完全一致,却是所有下级层块的意志之和,把每个下级层块的意志都综合在一起,成为共同的意志。因此下级层块对上级层块的服从不是被强制的,而正是服从包括自身意志在内的共同意志,是每个层块的自我意志在更高一层的体现。如果连这样一种服从都不接受的话,所谓自治就只剩“自”而无“治”了,那样的社会只能是一盘散沙。 “递进自治”不同于以往那种各自为政的平面自治。在“递进自治”的结构中,每个层块的自我意志不是自成一体的固化状态,也不会与其他层块的自我意志格格不入,相互对立,而是总在不断地扩展、升华、与其他的层块的自我意志相互融和,最终把所有层块的自我意志融汇成整体意志。正是这样一种结构,使自治可以不再与无政府主义纠缠一体地沦为乌托邦或假自治,而是真正地实现把个体与整体、分散与集中、自由与秩序、自我意志与统一意志浑圆天成地结合在一起。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四章 递进民主制的优越第一节 以递进民主实现“递进自治”和“递进联邦”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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