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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民主制在理念上与联邦主义完全相容,但在方法上和当今的联邦制有不同之处。 联邦主义的前提是承认并保证人类社会在利益与文化方面的多样性,克服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常见的悖反和对立,通过鼓励多样性维持统一性,实现二者的和谐结合。联邦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是联邦的,是一种由下至上的多中心政治秩序。联邦主义的价值基础是个人自主与群体自治,主张人人自治,天下共治。这和递进民主制的追求是完全一致的。 柳大正这样给联邦主义定义:“在联邦主义政治秩序之下,同一块国土上至少有两套独立的政府层级,其中较低层级的政府(即构成联邦的成员体)必须是全面自治的,而且这两级政府之间的许可权划分和管辖范围是由同一部宪法来确定的,并得到该宪法的保障。构成了联邦的成员体(如州、省、邦、加盟共和国、特区等)之下的地方政府都是成员体的产物,它们都不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而是成员体政府的一部分……两级政府之间有独立的管辖范围,在职能上交叉而不重复,彼此都对对方的权力构成制约,各自都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递进民主制与这个定义没有矛盾,不同的只是递进民主制的层级更多,但其每一层都符合上述定义,因此它的每一层都可以视为联邦关系。在这种意义上,递进民主制也可以称为“递进联邦制”。 如果认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本质是联邦的,把自治落实到每个社会成员就应该成为联邦主义政治秩序的基石。没有这种每个个体的自治,自治和联邦就是徒有虚名。这便是目前联邦制的问题所在。目前的联邦制只有成员体的自治,而无个体的自治,因此那种自治只能被视为是成员体“自己统治”,或者是“地方自治”,而不是体现为公民自治的人类社会生活层面那种本质上的联邦。
当然,世界所有具有实质意义的联邦(不算苏联那种名义上的联邦)无一不是民主政体,其统治都不是专制而是代议制,都不会手段专横,当权者要由选举产生,要受到制约。然而代议制并非自治。只要是代议,是间接民主,就是人们把决策和管理的权力让渡给了代表,由代表掌握和行使,而不是人们自我治理,因此就仍然是统治而非自治。 自治只有在直接民主中才能实现。但是直接民主受制于参加的人数,在稍具规模的人群中就无法良好运转。西方民主制发展出代议制来解决规模问题,也就在同时舍弃了公民自治。虽然目前的联邦制也采取由公民对重大事项进行票决的方法进行弥补,但我们说过,那相当于是在更大规模的人群中实行直接民主,除了体现理念,效果十分有限,有时作用甚至是负面的。 递进民主制与当前联邦制的不同,就在于它的自治是“全细胞”的。从个人开始,每一个层块都是自治的,同时又以联邦形式组合在一起。因此递进民主制可以被视为一种发展到极致的联邦制。其联邦囊括了社会所有层次,而非仅仅停留与州、自治区、特区那种层面,一直延伸到每个公民,都是以联邦形式组织在一起。更准确的说法是,在递进民主制中,每个公民都相当于联邦的“成员体”。最基本的联邦是公民之间组成的“联邦”,并以此为基础向上递进延伸。整个社会的任何层块都处于如此状态——对下是联邦,自身是自治体,对上则是组成上级联邦的成员体。这样一种逐层递进、最终囊括全社会的联邦,最彻底地实现了联邦主义的理念。
王力雄系列政论随笔:《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政治道路》第二篇 递进民主制第四章 递进民主制的优越第一节 以递进民主实现“递进自治”和“递进联邦” (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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