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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强化了司法机关的边缘化

   四川省政法委幕后法官的特殊身份和在当前司法体制中至尊无上的地位,对兰海一案的侦察和审理造成了隐性的和致命的摆布。并是造成一个简单案件反复退回补充侦查、超期羁押并造成冤案的主要原因。二审为什么会超过最长两个半月的审理期限后长达半年之久,主要原因就是遇上中共十六大召开和省委政法委继而换届。原四川省政法委书记最终调离四川,升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主要领导。加上新一任省政法委领导对兰海此案的态度也尚不明朗,这一人事变迁直接导致了兰海的悲剧,不是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技术问题,而是这种隐晦的致命影响,才构成此案审理中不可预期的非理性结局和审判机关东走西顾的、可耻的犹豫。
   悲剧在于,当一位前政法委官员与政法委首脑打起仗来,整个司法系统就成了一个尴尬和胆怯的旁观者。共产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也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中共政法委的存在却使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地位下降为一个下级的执行者,并强化了法院系统长期以来在党治体制内部的政治边缘化地位。各地的法院院长进不了中共各级党委常委,各地政法委书记就算由公安局长兼任,也几乎看不到由法院院长兼任的情形。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按惯例均由中共政治局常委兼任,连新一届公安部长都是中共政治局成员,书记处书记。但最高法院院长却从来连政治局候补委员都轮不上。政法委高高在上,法院不如公安。这种司法体制的惨淡局面,使得司法机关从根本上缺乏足够的力量和政治地位在涉及其“上级”的案件中去理直气壮的充当裁判,更遑论司法的公正。
   兰海一案并非涉及什么了不得的人物或具有意识形态上的政治敏感,却仍然因为司法受制于党治而免不掉冤狱之灾,并因此在正式制度框架内几乎失去了一切继续抗争的可能。以此观之,中国的正式司法系统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和盲区,中共政法委凭借来自于政党的政治性权威,不可否认在一半的时候它也算是这种漏洞的弥补者,但到了另一半的时侯,却是专门捅漏子的破坏者,是躲在法庭背后吹黑哨的人。

中共政法委的权力是一种暴政

   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民主启蒙运动,司法独立的概念深入人心,中共党内开始出现对政法委凌驾司法机关之上的非法权力提出质疑的声音。中共十三大期间,政治局曾经讨论决定撤销各级政法委。但这项决定后来因政局的动荡而搁浅。在去年底的中共十六大会议上,85岁高龄的中共元老李锐提出《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其中再次主张撤销政法委、确保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他认为,“政法委是党内机关,现在由党的政法委书记统管国家的公、检、法执法机关,同‘依法治国’的方针相抵触”。这样还是“党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
   最近,经济学家曹思源、国内学者张英红等人也开始公开呼吁取消各级政法委,以保障司法独立。中共政法委统一领导侦、控、审在内的司法工作,从源头上造就了司法的腐败,和对法治社会一切基本程序的否定。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对于旨在制衡国家权力的宪政秩序具有极为关键的功能。它最重要的价值,还不是保障法院在两个普通公民之间充当一个公正的裁判者,而是保障法院能够在公民和国家(政党)之间,也能够充当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充当个人自由的保护神。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检法分工协助、独立执法的体制背后,中共政法委凌驾于宪法之上的不受制约的专断权力如同釜底抽薪,使通过法治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这一方向从根本上落空。
   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看,中共政法委的权力都是一种非法的和僭越的权力。1949年,根据《共同纲领》废除了民国政府的一切法统。政务院在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等之外,设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以代替尚未建立起来的司法机关。1954年宪法建立起司法制度,并规定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至此带有“训政”色彩的中共政法委员会便失去了它的合法性。1957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在批转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党组《关于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右斗争情况的报告》中,批示“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党委有权过问一切案件”。这一党内批示全面背叛1954年宪法的司法独立原则,从此党委审查案件的做法一直延续到1979年。之间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取消了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一规定。直到1979年《中共中央委员会关于实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指示》,取消了各级党委审查批准案件的做法,改为由各级党委的政法委负责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监督和人事权力。这一体制一直延续到今天。
   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准则,是任何机关所执掌的国家权力,都必须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认可的机关是伪机关。一种专断的权力如果获得了法律表面上的认可,我们称之为极权。而如果一种专断的权力甚至连法律表面上的认可都没有取得,就只能称之为暴政。中共政法委对于司法审理的干预权力正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没有任何名分与合法性的暴政。其一,宪法没有授予任何机关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进行领导和干预的权力。其二,中共的《党章》关于政党组织及其职权的规定,本质上是一种自我授权。然而即便在这种自我授权中,我们也找不到“政法委”这个组织的名称,遑论其权力范围。中共党章只规定了三种内部组织,一是中央委员会及各级党委,二是中央军事委员会。三是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中,纪委是仅对政党成员进行纠察的内部机构,姑且不论。而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的军事委员会相重叠,至少也在名义上顾及了宪法体制的颜面。事实上,中共对各种国家事务的领导和控制,主要是通过各级和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党委的网络系统进行的。中共内部并没有设置各种直接领导某一领域的专门机关。这也是中共《党章》所言“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的体现。前些年中共中央曾一度设立金融工委和企业工委,这两个直接领导干预国企改革的政党机构,在今年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并入新的国务院机构。这些都是执政党敢于进步的表现。因此,目前中共政法委就成为了中共党内唯一一个直接凌驾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上的专门组织。

废除中共政法委,走向司法独立

   中国1982年宪法恢复了司法独立的条款,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不仅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共同价值标准。实现司法独立不但是一个中国人基于宪法对于国家和政党的正当要求,也是中国签署的一系列国际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下面引自阐述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主要国际条约和文件的规定:
   1、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2、 1983年在加拿大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
   3、 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85年制定、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准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司法独立应该由各国以宪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独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组织的义务”。
   4、 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判”。
   5、 国际法学家协会《关于司法独立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则》,指出“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制作司法判决等活动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与其良心的命令”。
   6、 198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其中对将法官独立的解释是“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
   7、 1995年,34个亚太国家最高法院院长(或首席法官)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司法独立的宣言》(又称北京宣言)。该宣言指出,司法机关应该在公正地分析事实和理解法律的基础上依法审理案件,而不应该受到其他任何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司法机关对一切具有司法性质的问题,享有司法管辖权。
   很显然,中共政法委这一非法机构的存在,与上述司法独立的要求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在无数类似兰海的冤假错案中,在一切针对法轮功、政治异见人士、宗教信仰、民族问题等所谓政治明暗案件中,都能看到政法委这一庞然大物的影子。正如伏尔泰所说,行政的腐败是对水流的污染,是一种可能被纠正的污染。而司法的腐败则是对水源的污染,是一切腐败中最可怕的腐败。因为除了一哭二闹三上吊,已经不太可能被矫正。司法独立和控审职能的分散,其制度意义除了防止出错之外,更在于出错之后有更大的可能得到纠正。而中共政法委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扰,最重要的还不在于造就冤案,因为冤案是任何司法制度都无法彻底规避的。这一体制最恶劣的就是因为一种不受制约和分割的整体性权力的存在,使冤案一旦造成,就几乎彻底失去了昭雪的可能。
   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但由一个在政治上边缘化的机构(最高法院)所推动和谋划的司法改革,却注定一直在要害的问题外围打圈。要推动真正的司法改革,确立起码的司法独立,就必须壮大担子把唬人的画皮撕开。必须公开的、理直气壮的提出废除中共各级政法委“垂帘听审”的非法特权。这种不可一世的特权,是中国司法制度的耻辱,在每桩案件中也构成了对每一个当事人的意欲和人格的羞辱。
   这一强横了几十年的专断机构,到了寿终正寝的时侯。为无数的兰海,为每一个被侮辱和被损害的人,我以个人的名义向学术界和民间社会呼吁:为撤销和废除中共各级政法委组织,让我们一起发出声音。
   王怡
   2003-8-15于成都红照壁
(废除中共“政法委”的非法权力——从兰海冤案看司法受制于党治 全文完博讯www.peaceha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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