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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 单说宪法,从1908年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肇始,伴随着持续的革命与变革,百年之间立宪运动此起彼伏。从一个灾难深重力求自拔的王朝帝国,到王纲解纽之后僭主林立、训政不断的民族共和国。中国在这一百年间竟成为世界上拥有宪法最多的国家。从清廷的《宪法重大信条19条》,到孙文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从袁世凯的《中国民国约法》,到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从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到1946年的《中国民国宪法》。以及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的四部宪法。不多不少,一百年间全国性的正式宪法文本共十部,平均十年便磨一剑。此外地方性的宪法,则有1922年的《湖南省宪法》、1931年瑞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他策划于密室、胎死于腹中的宪法草案如袁世凯“天坛宪草”和段祺瑞的“段记宪草”等等,则不一而足。 俗语说物以稀为贵。宪法之多,既反映出中国走向宪政的夙愿是如此饥不择食和命运多蹇,也显示出宪法之道轻若鸿毛。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成为萨托利称之为的“装饰性宪法”和“冒牌宪法”。也许正因为我们拥有宪法举世最多,因此迄今为止距离真正的宪政也才最远。 何谓宪政?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目标的政治体制。宪政国家多有一部成文的宪法作为统治的基础和政府权力的依据。但成文宪法的概念却可能与宪政毫无关系。按照萨托利的分类,当一部宪法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的的“保障性宪法”,并能够得到有效施行和维护的时候,施行这样的宪法才能称之为宪政。换言之,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的价值基础正是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想。 百年宪政的迷误 在清末以来历次追求宪政的运动中,与共和主义、民族主义及民主主义的宏大叙事相比,自由主义的诉求总是被挤压到最边缘的位置。而宪政与民族主义(Nationalism,梁启超先后译作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以及宪政与民主之间的差异甚至冲突,都在相当的程度上被忽略了。比如孙文就坚持认为中国人的“自由”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多到了让国人一盘散沙的地步。因此在他的三民主义中,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才是第一位的,民权主义不过是一面统战的旗帜。王人博先生曾经从宪政史的角度分析过清末“民权”话语的提出。“民权”首先是作为与君权的对应物而得到弘扬,并在“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意义上成为立宪派和革命派用以钳制或反对君权的武器。立宪派提出的“民权”概念,侧重于作为个体权利之集合的“民权”,与民主的概念相近,而与自由的含义相去较远。尽管杨度曾说,“立宪政府乃民权之政府”。但“民权”并没有被分解为个体自由,而被立宪派理解和确立为宪政制度的本体性价值。他们对国强民富的民族主义关注,和革命派是高度一致的。他们看到西方列强乃至日本蕞尔小国的富强正在建立在立宪政治之上,因此将立宪政治当作一副医治国弱民贫、政治腐败的特效药。民权也罢,议院也罢,都是从这个民族主义的目的出发去取舍。如同在男权社会中呼吁女权,民权不过被当作阴阳天地的均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得到伸张。不是通过限制君王或政府的权力以达到保障民权的目的,而是通过兴民权的手段去限制君权,使其“无偏重之弊”,才能有利于行政的效率实现强国的目标。开议院的好处也是如此,只为了“合君臣为一体,通上下为一心”。 因此立宪派与革命派的差别只在“先立宪后共和”和“先共和后立宪”的道路选择上,对于“宪政”的价值灵魂即个人自由的神圣性和法律化,立宪派普遍缺乏理解和认同。即便在知性上理解但在民族主义目标面前也不免犹豫。在革命家孙文眼中,“个人自由”更是如此,在推翻君权的道路上是必不可少的统战武器。但革命成功之后在建立民族国家而求富强的道路上,却开始视其为一种妨碍。二次革命之后,减少个体的自由而求“群体的自由”,就成为孙文训政思想和一党治国思想的源头。国共两党皆深受其影响。1946年国民党在国共谈判和舆论压力下开始从训政转向宪政,然而随着国共破裂和四年内战,民国时期的宪政努力宣告终结。国民党在台湾宣布进入戡乱时期,干脆从训政退回军政。而大陆在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抛弃了1949年《共同纲领》的新民主主义原则。以信心百倍的意识形态政治代替了宪政理想。但在随之而来的政治灾难中,这部宪法中也名存实亡,之后三部宪法相继而起。“宪政”的诉求也即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化和法律化诉求在台海两岸都被长期悬置了。 共和与宪政 中国是亚洲第一个建立起共和的国家。“共和”的意思就是共有和共治。“共”到什么程度各不相同,但最起码的一个底线是不能一个人独裁,因此共和首先是与君主制相对应的一个政治概念。我国历史上有周公和召公共同执政,称为“共和”的典故。尽管事实上那不过是寡头体制,但天无二日,国无二君,两人共同执政的事实就在中国历史上空前绝后并昙花一现的突破了君主制的概念。真正的共和传统诞生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古希腊城邦一开始就有着君主制与共和制的分别,一些城邦自始就没有君主,国家权力在各种制度安排下被分散于一个或大或小的群体。但那时的“共和”还没有与民主概念及宪政制度相结合,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参与共有、共治的权利,及对国家权力进行分权制衡这样的理念都尚未出现。因此所谓“共和”仅仅是上层社会集团和社会各阶级之间共享权力的某种政治模式。这被称为“古典共和主义”,具有较强的贵族精神和精英化的自由传统,并非常强调公共美德对于共和制度的重要性。正是基于古希腊的遗产与废墟,斯塔尔夫人才在法国大革命之后说,“自由是传统的,专制才是现代的”。 到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中,西方古老的共和制度迈过一千年的封建君主制,再次获得了新生。共有共治的范围逐步向普选权扩大,开始与民主制度、联邦制度和宪政制度相结合,产生出以美国联邦党人为代表的现代共和主义。这也就是一百年前孙文等同盟会人孜孜以求的“共和”。推翻帝制只是走向现代共和的第一步,是古典的、初级的共和概念。等把民主宪政制度的内容放进共和国的篮子里,才是现代共和主义的功德圆满。由此可见,在一个君主制度已经被抛弃的现代社会中,离开了民主制度和宪政主义的支撑,“共和”一词其实缺乏足够的内容。古典的共和主义是远远不够的,只讲古典共和不讲现代共和就是“假共和”。 “假共和一定会带来真革命”,这正是清末立宪失败的教训。但反之,如果远离了民主与宪政的价值根基,一旦真革命,又往往会带来假共和。这是民国建立之后的漫长教训,是辛亥先烈所不能意识到的。 “宪政”,用毛泽东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延安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来解释,就是“民主的政治”。但这个说法并不准确,因为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和平衡关系。宪政的最核心价值并非民主,而是体现在一部宪法和各种政治及法律制度当中的“自由”。休谟称之为“法律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为了保障属于个人的、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由,宪政制度用了各种方法如三权分立、代议制、两院制、联邦制及违宪审查等来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宪政主义对于自由价值在序列上所体现出的自负,则来自于古希腊以降的自然法传统和古希伯来的基督教精神。当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从此为制定法悬置了一个高贵的价值目标。当圣经说耶和华以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亚当,每个个体的生命和权益因为直接与神建立起渊源,从而获得了不被怀疑的平等性。因此宪政的内容就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限政”制度。“法律之下的自由”,就是宪政主义的阿基米德支点,撬动和控制住整个国家机器,最终实现对于权力的驯服和有效运用。 民主压倒自由 清末民初,反倒是在维新运动和辛亥革命中都日倾保守的严复,他对西方宪政文明的理解达到了入木三分的深度。严复说西方文明一言蔽之,乃是“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这一句话就登堂入室,与西塞罗的名言异曲同工。完全可以当作对宪政的完美诠释。根据这个诠释我们可以借“体用之说”,将百年来学习西方、追求宪政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鸦片战争后认识到西方的船坚炮利,因此展开洋务运动。这是中体西用的第一个阶段。日清甲午战争后开始认识到船坚炮利是用,立宪政治才是体,这是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尤其漫长,长得像唐德刚先生所比喻的“历史三峡”。从戊戌维新和清末新政的两轮立宪尝试,到辛亥之后频繁的府院之争、南北对峙,再到国共两党的对决和20世纪80年代台海两岸各自的政治体制改革。近百年的宪政第二阶段仍然未到尽头。 要走出历史三峡,就要进入第三个阶段建立宪政国家。“立宪政治为体、船坚炮利为用”的理解就须再进一步,达到严复阐述的“自由为体,民主为用”。体用之间总是本体的改变更难。在第二个阶段是维新比洋务难,政治体制改革比经济体制改革难。在第三个阶段则是求自由比求民主更难。严复本着“自由为体,民主为用”的思路,在清末坚持认为开议院是末,启民智是本。所以推崇价值启蒙,反对速开国会,认为欲速则不达。他认为“民权者,民为本而自为君也”。这一对民权的解释与同辈人相比,也更近于自由价值而非近于民主主义。在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的关系上,李泽厚曾提出著名的“救亡压倒启蒙”说。而百年以来在民主与宪政的关系上,则是民主压倒了自由。这并非是说德先生已经定居吾国,而是说在观念上对于民主的崇尚压倒了对于自由的珍惜,因此往往造成实践上的假民主压倒真自由。这也影响了知识精英在每一轮的危机关头和民主梦想面前,总是倾向于对于国家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容忍。即便像储安平那样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也难免糊涂。 民主指向一种公共领域内的人格平等观念,并以人格的平等去代替智力、财富和其他任何因素的不平等。而自由更多的与私人领域有关,是为确保一个不受公共权力侵犯的个人自由的疆域。并在这个私人领域内尊重各种非人格的不平等(财产、智力、契约权利等)。因此宪政不仅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在主权在民的民主主义前提下,也意味着对于民主的限制。自由意味着在“天下为公”的混沌之中划出了一块不被冒犯的禁地。所谓禁地,既针对政府的行政权而言,也针对人民的立法权而言。即那些得到宪法保障的个人自由是任何人(无论是君主还是以人民名义行事的多数人)都不能随意剥夺的。宪政制度通过间接民主的手段对民意进行重重过滤;通过法律的预先的、普适性的规范去限制民意的可欲范围,这是宪政主义制衡民主的两种主要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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