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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胜利∶西方科技发展超越东方的历史根源 千年之末回顾历史,仍有很多未解之谜。
比如,为什么中世纪时还远远落后于东方的西方科技在这个千年突飞猛进,迅速赶上并超过东方,变得遥遥领先?其实,就是到了这个千年的中期,在辉煌的欧洲文艺复兴之后,阿拉伯、印度和中国在天文、数学、物理、医学、药学、纺织、建筑和运输技术等很多方面仍能和欧洲并驾齐驱,只是其后才被拉开巨大差距。为什么? 不同意识形态的史学家们对此已有过种种解释∶执着的马克思主义者从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中寻找原因,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工业革命带来科学知识的革命;乐观的自由主义者讲文艺复兴对人的价值的发现,是人的解放带来了无穷的创造力;富有想象力的进化论者说是海洋文明和土地文明的区别;还有人强调地理大发现的作用,如此等等。
当然还有另外的解释。历史之谜几乎总有无穷解。有一种解释反映了近年来欧美史学家侧重地区研究、侧重从社会学和人类学角度进行研究的动向。美国社会学家和史学家托比•胡夫九三年出版的《近现代科学的崛起∶伊斯兰,中国和西方》就是这种史笔的代表作。他的基本观点是∶在某些条件下,规章制度的变革比个人的自由和敏锐起了更大的历史推动作用。
胡夫是从法学入手来展开他的历史研究的。他注意的是中世纪后半叶在意大利北部发生的一场静悄悄的法律革命。在此之前,欧洲的法律有不同系统,一部分是古老的日耳曼法律,一部分是根据《圣经》教义或教廷会议制定的教会规章。随着贸易和城市的发展,还出现了更适合于市民社会的罗马法。到了十二世纪中期,一个叫约安纳斯•格拉提阿努斯的教士汇编并注释了当时通行的法律。这部《格氏法典》在教会法令历史上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种新的法律观念的开始。虽然《格氏法典》本身还不够系统,但提供了系统的思想,特别是强调了教会法令和法庭辩论之间的有机联系。也可以说,在上帝和人之间现在有了更大的可以争辩的空间。即使上帝亲口说的话语,也不是法律,不象伊斯兰教以教义为法律,或象中国将皇帝圣旨临驾于法典之上。
换言之,根据《格氏法典》,教会法令也是需要解释才行之有效的,甚至是根据情况可以修正的。由于案例不同,司法就要靠法庭辩论来分别处理,庭辩于是成为必不可少的也是最重要的司法程序。同一事实在不同的法律解释中可能就有不同的性质。一种解释认为有罪的,另一种解释就可能给以清白。司法变成了不同观点之间的抉择。或者说,这也是教令和罗马法之间的抉择、道德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抉择、原则性和实用性之间的抉择。格拉提努阿斯也从罗马法的不同论述中找出了很多有普遍性的概念,并以此构建了一个相当完整的法律系统。
胡夫认为,《格氏法典》提供了一种理性思维的基础,不光改变了司法制度,也为其它不同学科打破了传统教条框架的禁锢,思想没有了不可挑战的戒律。可以说,这是一次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解放,正是这种思想解放,使后来的科学家们也敢于对传统的教条提出质疑,比如四世纪后哥白尼和伽里略对地心说的挑战。
而且,这不光是在理论意义上的解放,也是有实质意义的社会机构建设,当时有一群法律学者组成了类似行会的学社,其主要活动是就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辨论并写出论文,如果一般行会的工匠是靠手艺谋生,他们就是靠“卖嘴皮子吃饭”,学社还可以招受弟子,训练他们的辩才并举行考试,这种学社意大利文称之为 universitas,原意是指一群有共同兴趣和利益的人组成的团体。而这就是今天的所谓大学〔英文 university〕的原型。学社的辩论形式,后来也就逐渐演变成大学的毕业答辩,大学成为一种社会公认的学术规范。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这个学社的范围内,思想和言论都是自由的,这和东方相应的学术机构,比如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学校〔Madrasas〕或中国的翰林院,就有了根本区别。穆斯林学校没有意大利学社的那种自治和独立,宗教领袖可以用他们的权力来影响一个教师的观点,比如发布一道禁令〔fatwa〕。直到当代,霍梅尼要禁止塞尔玛•拉什迪的《撒旦诗篇》还是用这种方式,也有译成追杀令的,中国的翰林院更是按照皇帝的旨意来进行学术研究的,谈不上独立的学术思考,
与其说是发现了个人的价值,不如说是发现了知识的价值。 Tody E. Huff, The Rise of Early Modern Science. Islam, China and the Wes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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