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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有人将邓拓自杀称作“宁为玉碎,不为瓦全”。这种解释也很牵强,因为按照遗书里的话,“我本应该在这一场大革命中经受得起严峻的考验。遗憾的是......”,那分明是把活下去看作是应该的、正确的,而不再活下去倒是不那么应该、不那么正确,是经受不起“考验”,是“遗憾的”。这不是和“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意思正好相反么?

    邓拓不能把迫害叫作迫害,不能把污辱叫作污辱,甚而不能把自杀叫作自杀,令人可悲可叹。不过在当时却不难理解。因为邓拓深知,按照共产党的逻辑,自杀是罪恶,自杀是叛党,所以他竭力讳言自杀二字。至于说表示不堪污辱或表示抗争,那当然就更不行了:污辱?是谁污辱你了?抗争?向谁抗争?难道是党和革命群众污辱了你不成?难道你要向党抗争,向毛主席抗争吗?

    是的,按照共产党的逻辑,自杀是有罪的。在文革中,自杀者一律罪加一等,一律被定性为“叛党”,“畏罪自杀”,“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更有甚者,还要定性为“以死向党威胁向党进攻”。这些指控是如此流行,深入人心,以至于到了“四人帮”垮台后要给文革中的受害者平反昭雪,为那些自杀者的平反工作所遭遇到的阻力往往也更大。这不仅因为死者不再能为自己申辩,也不仅因为某些生者不肯为死者的名誉而承担风险,更普遍的一个心理是,许多人仍然认定自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罪恶或者是有罪的证明。

    现在,大概没有人对政治迫害下的自杀者持上述不近人情的看法了。然而,在当年,上述看法为什么能够流行,能够普遍地为人们所接受呢?这里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说明。

    首先,为什么共产党把自杀视为罪恶?正如许多宗教认为人的生命是神的赐予,生命不属于人自己而属于神,所以人无权自杀,所以自杀是罪;同样地,共产党认为,党员的一切──直至生命──都属于党,所以党员无权自杀,所以自杀是叛党。按照共产党的逻辑,一方面是,党叫你死,你不得不死;另一方面则是,党没叫你死,你绝不能死。按照这种逻辑,恐怕只有一种自杀是可以原谅的,是不致招来谴责的,那就是由于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或不治之症而自杀。所以邓拓在自杀前留下的遗书里要说自己旧病复发,久拖无益,为的就是免于死后鞭尸,罪加一等。

5.共产党是怎样否定旨在明志的自杀行为的

    可是,当一个人遭到莫大的冤屈,他不能自杀明志吗?古今中外,不是都有很多人用自杀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清白无辜吗?在很多文化(包括中国文化)中,不是都有用自杀的方式维护名誉的习俗或传统吗?《红楼梦》里的尤三姐听到她的心上人柳湘莲不相信自己的清白,愤而拔剑自刎。中国第一个世界冠军容国团在文革中被打成特务,百口莫辩,自杀身亡;他在遗书里写得很清楚:“我不是特务,不要怀疑我。我对不起你们。我爱我的荣誉,胜过自己的生命。”

    共产党并非不懂自杀明志的意义,只是它有它的一套理论。共产党承认,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有时也会误伤好人;有时候,革命者也可能遭到来自组织和来自同志的误解或冤枉,但是,共产党要求你必须“正确对待”。刘少奇讲到要加强个人修养,要受得起委屈,要能忍辱负重。毛泽东还告诉我们,一个人受到错误对待其实对自己也很有好处,可以坚定革命信念,磨炼革命意志,学习很多新东西。按照这套理论,一个真正的革命者,共产党员,在受到组织的错误对待时,要把它看作是对自己的考验和锻炼,要相信组织,相信党,无论如何,决不能心怀抵触,更不能表示反抗。

    共产党这套理论在其信徒中深入人心。这套理论彻底否定了旨在明志的自杀行为。按照这套理论,一个被批斗者若自杀,非但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反而使自己显得更可疑,反而成了一条罪过。例如,陶铸就说过:“自杀,就是有见不得人的事,不想把自己的问题弄清楚。当然也有这样的可能,就是你去见了马克思,问题还是弄不清楚。那也不要紧,事实终究是事实,最后还是可以弄清楚的”,所以宁可被冤枉到死也还是不应该自杀。彭德怀和刘少奇甚至把自杀和当反革命相提并论。庐山会议后,彭德怀向毛泽东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做反革命,在任何情况下不自杀。”刘少奇在遭到毛泽东一步紧似一步的压迫下忍不住对妻子王光美说:“他们是在逼迫我当反革命,逼迫我自杀。”别忘了,这些话还都是他们自己在亲身遭受来自组织的“误解”和“冤枉”时讲的呢。可见,在共产党那里,对自杀行为是何等的不谅解,哪怕明知自杀者遭受了天大的冤屈也不肯谅解。

    需要说明的是,自杀本来就是社会行为,文化行为。一件自杀行为,除非我们把它放置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之中,否则,我们不可能正确地解读出它的意义。一个人自杀了,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他为什么要自杀呢?自杀说明了什么证明了什么呢?这都不是自杀者自己就可以单独阐明的。自杀的意义是通过自杀者身处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通过习俗和共识而得到解读的。例如尤三姐的自杀,那究竟是证明了她的清白还是证明了她的不清白?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解释。一种解释是:尤三姐果然淫荡下流,如今被人揭穿面目,美梦落空,羞恨交加,没法再在世间混了,只得一死了之。另一种解释是:尤三姐出于污泥而不染,正因为她的清白比别人更容易遭到怀疑,正因为她心高气傲,性情刚烈,爱得主动,爱得专一,她能对其他人的流言蜚语不屑一顾,但绝对忍受不了自己的心上人对自己的清白有半点怀疑,所以,她甚至不肯作一声辩解,毅然拔剑自刎。从表面上看,这两种解释似乎都讲得通,我们之所以都拒绝前一种解释而一致采取后一种解释,那就是因为我们共同的文化传统赋予了我们一致的理解方式。共产党恰恰是彻底破坏了我们的文化传统赋予我们的这种共识。

6.关于“畏罪自杀”

    我们知道,共产党把受批斗者的自杀一律称之为畏罪自杀。那么,有没有畏罪自杀这回事呢?应该说是有的。例如在纽伦堡审判时,纳粹战犯戈林的自杀就属于畏罪自杀。戈林知道自己难逃死罪,与其被杀,不如自杀。所谓畏罪自杀,应是指犯有死罪;在这里,自杀的意义在于避免被杀。可是,邓拓并没有犯死罪,即使按照当时大批判的无限上纲,邓拓也不至于判处死刑。既然不会被杀,何必以自杀避之?可见,共产党给邓拓一类受批斗者的自杀扣上“畏罪自杀”的帽子是根本不合适的。

    不错,自杀可以是一种自我惩罚,是对自己所犯严重过失的自我惩罚。譬如,许多败军之将的自杀就具有自我惩罚的性质。不过在这里,自杀者所犯下的过失通常都没有严重到应该被处死的地步,也就是说,自杀者完全可以免于一死,免于被杀。唯其如此,自杀就不只是自己对自己所犯过失实行应有的惩罚,它超出了应有的惩罚,因此,它不但具有赎罪的意义,而且还具有维护名誉的意义。当年在普鲁士军队中流行这样一种做法,如果一名军官做了错事,再无其他办法可以挽回名誉,这时,长官会在他房内桌上留下一瓶威士忌和一支手枪。如果他选择不自杀,从此就名声扫地;如果他选择了自杀,他的名誉就得到保全。中国古代有“赐死”一说,皇帝下令叫某大臣自杀,以避免接受不名誉的处刑。赐死的赐字,表示是一种恩典:你罪该一死,但考虑到你也有过某种功劳,所以让你自行了断,让你死得体面些,多少保留一点名誉。可见,即便对于有罪之人,自杀也有减轻罪名的意义。

    在文革中,自杀者极少是由于“畏罪”,可是却几乎没有例外地都被扣上畏罪自杀的帽子,而且都要再加上更重的罪名,说你“死有余辜”。这看上去很费解:别人不是畏罪自杀,为什么硬要说是畏罪自杀?就算是真的畏罪自杀,一个该死的人自己杀死了自己,照说事情也就完结了,为什么还要追加上更重的罪名呢? 这就叫施虐狂。施害者想对受害者为所欲为,彻底控制,而自杀却意味着摆脱控制,所以施害者感到恼火。恶名昭著的罗马暴君提比留听到他的囚徒在狱中自杀就恨恨地说:“此人逃脱了我的手掌。”出于无处发泄的恼怒,所以党要鞭尸,要对自杀者再加上更重的罪名。

    如果说罪该一死的人自杀而死都要惹党生气,那么,罪不该死的人自杀而死就更惹党生气。因为你罪不该死却自杀而死,这岂不等于说是党把你逼死的吗?党可不愿意承担逼人致死的罪名,所以党要说你本来就该死,死得活该,所以党要说你是“畏罪自杀”。有时候,说你“畏罪自杀”还不解气,或者说,还不能完全消除心虚内疚,于是,党还要加上一句,说你“死有余辜”。不少“革命群众”想来也有过类似的感受,所以他们很乐意附合党对自杀者的这种指控。

    一九六六年三月,罗瑞卿因为不堪承受“反党”的罪名跳楼自杀,未遂,其后,对罗瑞卿的批判立刻升级,说他“抗拒党中央,抗拒毛主席”。乍一看去,这“抗拒”二字殊不可解,别人分明是不堪冤屈而自杀,绝命书里还写满对党中央、对毛主席的一片忠诚,怎么倒成了“抗拒”?不过,站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立场,他们感受到的首先不是你的忠诚,而是你违逆了他们的意志。正因为你罪不该死,党也未曾要你去死,你却主动选择了死,这就是违逆了党的意志。你想表明你忠于党,党却敏感到你是在否认党对你“反党”的指控;你越是想表明自己的无辜,党就是越感到你是在指责党的糊涂。如果你真是由于罪大恶极而畏罪自杀,那证明党对你的批判是正确的,因此,党倒不一定再和你计较,党倒不一定特别生气;但是,正因为你不是畏罪自杀,所以,你的自杀就具有了批判性或抗议性(虽然你主观上未必有批判或抗议的意图)。为了否定自杀行为的批判性和抗议性,党不能不以攻为守,反过来给你扣上更大的罪名。

7.“相信群众,相信党”

    邓拓在遗书里写道:他完全懂得“工农兵作者”对自己展开革命大批判的“心情”,对所有的批判者“绝无半点怨言”。这实际上是以极委婉的方式表示不接受“革命大批判”对他强加的种种罪名,但与此同时却又不否定这种来自“工农兵作者”的“革命大批判”的正当性。

    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否定和抗议这种“革命大批判”呢?因为这场大批判是党中央发动的,是工农兵群众参与的;若表示抗议,岂不是抗议党中央、抗议工农兵?岂不是把自己摆到了党中央和工农兵的对立面?显然,在邓拓那里,党中央和工农兵都具有无可置疑的道义权威,个人只有在完全臣服于这种权威的前提下,充其量对之进行某种申述或辩解,无论如何是不可反对不可抗争的。这就是邓拓们在以党的名义和以群众的名义的政治迫害面前软弱无力的根本原因----没有单独的立场而缺乏进行斗争的精神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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