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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荣和刘万才被押到北大附中以后,在那里,他们又被绑起来,继续被打。他们被拳打脚踢,还被用木棒和铜头的军用皮带抽打。"红旗战斗小组"的红卫兵一边打,一边问:"你是不是地主?""你是不是富农?""你有没有罪?""你该不该死?" 陈彦荣和他的妻子,被从大概9点钟的时候一直打到半夜。后半夜一点左右的时候,陈彦荣死了。快咽气的时候,他跟妻子说"我要喝水。"妻子向看守的红卫兵要水。没有给水。然后,不久,37岁的陈彦荣就死在了妻子面前。那天晚上,跟他们在一起被毒打的,还有一个比他们年纪大的女人。他们不知道她的名字。她也被打死了。 陈彦荣的妻子被放回家的时候,"红旗战斗小组"的人对她说:"你回家拿28块钱来。"当时的火葬价格是28元钱。1966年夏天,在北京的中学里曾经流传着一句话:"打死个人,不就是28块钱的事吗?"这28块就是指的火葬费。打人的人这样说,觉得很得意,以为表现了他们打人的无限权力和对被打死的人的轻蔑。 28块钱当时是很大的一笔钱。陈彦荣家里拿不出28元钱。陈彦荣是被红卫兵打死的人,就是同情他们愿意借钱给他们的人也不能不心存疑虑。大儿子陈书祥到学校去东借西借,凑全了这笔钱。他想把这钱送到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把父亲的尸体送去火葬场。 当时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的权力机构由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红卫兵掌握。原来的校长等等都已经是被"斗争"的对象,并且遭到野蛮的肉体折磨。陈书祥作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的工作人员,要去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收其父亲的尸体,按照当时的规则,需要由本单位领导机构开一张"证明"。他的这张领尸"证明",是由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红卫 兵开的。信的全文如下: 北大附中红旗(红卫兵) 我校陈书祥到你校接洽其父事(已死),请让他取回尸体,按政策给以适当处理。 此致 敬礼 清华附中红卫兵 1966,8,28 在手写的"清华附中红卫兵"字样下,还盖有"清华附中红卫兵"的茶杯口大的圆形图章。 陈书祥拿着这一信去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到了学校门口,那里的恐怖气氛使他在那里犹豫再三,不敢进去。打人还在校园里继续进行。北大附中的红卫兵不但打学校里和社会上的"牛鬼蛇神",也打他们的儿女,当时红卫兵把这些人叫做"狗崽子"。北京大学附中是最早发明和使用这个词的地方。这个文革新词的意思和其中包含的意义很清楚。陈书祥不由不害怕进去以后在那里他也会被打。徘徊了一阵,他在校门口听到有人说,今早有两具尸体被拉走烧了。他想其中之一必是他的父亲。在这种情况下,他改变了主意,没有进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去问他父亲的尸体事。他无声地离开了。他把那借来的28元钱交给了母亲。北京大学附属中学的红卫兵来他家拿走了那28元钱。 据北大附中校内的目击者,一位老师,说,曾经看到有死尸丢在校内空地上,红卫兵骑着摩托车(抄家抄来的)从死尸上碾过来碾过去。不知道那是否是陈彦荣的身体。陈彦荣被火化了。他的骨灰被丢掉了。留下来的是这张未被使用的由清华附中红卫兵写给北大附中红旗(红卫兵)的证明信。因为他那天没有进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去,所以没有交掉这张证明信。后来,他把这张东西保存了起来。 这张领尸体的证明信写在一张有三个小洞的活页纸上。当时红卫兵还没有专用信笺,但是他们已经有了图章。茶杯口大的红色圆印子赫然于纸上。这种圆形图章一直是共产党或者政府行政机构所用,通常被称为"公章",代表权力。所以当时流行的说法,也把"掌握权力"称为"掌握印把子"。 这一未被使用的"证明信"从一个角度表明了那个时代发生的事件和社会风貌:(1)在红卫兵运动的产生地的暴力迫害程度。(2)红卫兵组织执掌行政大权的情况。他们的权力不但超过了他们取代的原先的学校领导,而且具有在文明社会中从来没有人有过的杀人大权。他们打死一个人,既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程序,也不需要经过任何批准。打死人以后,他们没有觉得惊慌震动,更没有觉得有愧。北大附中的红卫兵处理了死尸,还不忘找到陈家要家属付出28块钱的火葬费用。清华附中的红卫兵写出处理死尸的"证明信",印上红卫兵的图章,一付处理一桩例行公事的样子。从行文口气中也可以看出,他们并不把打死一个人当作什么严重的事情。有人被打死了,对他们好象是很普通事情。 对于1966年夏天,至今没有过一个细致如实的描写,以致造成了种种关于文革的误解,甚至对那些试图批评谴责文革的人。比如,有一种看法是文革发生的是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的影响所致。其实,在中国古代,统治者并不如1966年夏天那样杀人。我们知道著名的包公的故事。因为他是著名的清官,皇帝特别赐予他虎头铡刀,可以自行决定对人处以死刑。包公用此铡刀,杀死了犯罪的皇帝的女婿陈世美。但是很清楚,包公是特别的人物才有此特别的权力,而不是别的官员都可如此。高官的儿子女儿也没有这样的杀人权。可以说古代有大量枉法的事情,产生了大量的冤案,古代的法律不合理,古代的法律程序也不合理,但是古代还是有一个法律程序。杀人判刑,要经过法律程序,否则就是土匪强盗或者罪犯的行为了。文革中中国共产党开除刘少奇党籍,制造伪证甚至逼死证人,在相当程度上倒可以和古代的冤狱相比。至少文革的领导人对刘少奇还认为需要一些伪证,所以他们还成立了"专案组",费心制造了一批伪证。可是北京在1966年夏天被红卫兵打死的几千个老百姓,都象陈彦荣这样,没有经过任何一点法律程序,不用提供罪名和罪证,也不由刽子手行刑,就由一夥红卫兵随意打死。北京历史上不曾有过这样的事情。这种做法的野蛮和残忍,是前所未有的。 陈彦荣被打死了。他家人没有了主要生活来源。他的大儿子当中学老师,当时每个月的工资是37元。要负担母亲和六个弟弟妹妹的生活,单靠37元工资十分艰难。当时也非常难找到赚钱的方法。那个时代的统治者耗费国家的无数财力物力搞文革,普通人用自己的劳动赚钱糊口却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坏东西。陈彦荣的孩子们想尽了办法挣钱过日子。他们到荒地上打草,晒乾后卖给牛奶场。他们养兔子,卖给收购站。他们也拣大字报纸卖。当时国家无限提供写大字报的纸张笔墨浆糊。单位里和大街上都一批接一批地贴出了无数大字报和大标语。这样不知用掉了多少纸张。旧大字报可以当废纸卖给废品收购站,三分钱一公斤。撕大字报是会被当作"现行反革命"被抓起来的。当时一些穷孩子就守在贴大字报的那些地方,有人来贴新大字报需要覆盖旧大字报的时候,他们就一涌而上,把旧大字报先撕下取走。1966年底,在北京的冬天的严寒中,有一批这样的拣大字报纸的孩子们。他们穿着不太暖和也不太乾净的衣服,拖着大筐子,在街上奔走,脸蛋和双手冻得通红。这些孩子中就有陈彦荣的孩子。据清华附中的一个红卫兵的文章说,他曾在北京团城上写过八张纸(整张纸,一般的书本只是这样一张纸的32分之一)一个字的大标语。有些人后来甚至还写诗赞美他们所写的标语字体之大,如文革时代最红的"革命诗歌"《理想之歌》中就如是写。这些人以写大字报为壮举,把浪费纸墨当作"革命豪情"洋溢的表现。但是对这些拣大字报纸的孩子们来说,那个"革命"从来就毫无浪漫色彩可言。 陈家的人在陈彦荣被打死以后,给中共北京市委等写信呼冤。陈彦荣家人的申诉信,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回音。六年以后,陈彦荣的孩子长大要分配工作。当时年轻人的工作分配主要取决于家庭出身,所以陈书祥及其弟妹后来转而要求为被打死的父亲做个"结论"。没有"结论",陈彦荣的子女就不能分配工作。他们的父亲不是犯了死罪的罪犯。他们的父亲被打死了,不能要求追查凶手,却还得乞求给他作个"结论"。事实上,到了九十年代,还有一些当年的红卫兵,在不能掩盖他们打死平民百姓的事情的时候,就转而分辨说他们当时打死的人是"坏人",拒绝认错。 陈家所住的蓝旗营,属中关村街道办事处管辖。他们作了外调,发现陈彦荣从小就在北京做工,先在清华大学和北京钢铁学院做过校工,1965年进了中科院当工人。陈彦荣的父亲是清华大学的老校工,在1917年就开始为清华工作,1958年退休。他的老家在北京大兴县。他在清华做工的时候,他的妻子留在乡下。他把在清华大学赚的工钱攒起来,在乡下老家买了一点地。五十年代初"土改"的时候,他的妻子,也就是陈彦荣的母亲,被划成"富农成份",但未被戴上富农帽子,。不算"富农份子"。这就是北大附中红卫兵来抄陈家的"理由"。1973年,陈彦荣被打死七年之后,中关村街道办事处给陈彦荣做了"结论"。,陈彦荣被确认为"人民内部矛盾",他的死被定为"误伤致死"。当时,这种"结论"甚至没有给家属一个副本,所以现在无法抄录出来。但是,能够这样,当时家属们也就感到十分庆幸了。因为陈彦荣的"结论"的说法分明包含着当时当局坚持打死别的人并不错。他们被打死,就是应该的。他们死了,还是"万恶不赦"的"阶级敌人"。他们的家属受到株连,失去城市户口,失去住房,失去上学和就业的可能。虽然事实上在被打死的数千人中,没有一个人被判过死刑,甚至没有被判过任何罪。 1973年,文革领导人开展了一个"反回潮"运动,专门打击任何对文革的批评和不满。陈彦荣的大儿子陈书祥因为说过"我父亲死得冤",在清华附中的会上被点名道姓地批判,说他"妄图否定文化大革命","对文化大革命有杀父之仇。"在当时,"否定文化大革命"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文革的逻辑是,哪怕按照文革时代的规则父亲被杀错了,儿子感到委屈也是"罪"。紧接着,所谓"批林批孔"运动又开始了。孔子的关于"仁"的思想遭到最厉害的攻击,这实际上为文革中杀死陈彦荣和无数受难者的残酷行动再次制造理论依据。 1976年,毛泽东死去。在中共中央宣布文革结束并继而否定文革之后,1979年,中关村街道办事处又给陈彦荣做了一次"结论"。这个结论是寄给各个子女的工作单位的。这时,政工部门的工作方式也有了改变,除了寄给工作单位之外,也给了子女们一个副本。此信如下: 你处 同志系我中关村街道六区居民陈彦荣的子女。我中关村街道六区居民陈彦荣同志在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扫四旧时期,被林彪"四人帮"反动路线迫害致死。经过复查该同志没有问题,经过街道党委研究,给予陈彦荣同志平反昭雪,并撤销第一次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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